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
2018-12-27刘建竹
摘 要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通过在刑事诉讼中对沉默权的有效适用来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追诉机关来相抗衡的力量,缩小二者之间力量对比悬殊的差距,来达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频繁发生,充分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再者,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还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公平。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对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的研究较晚,我国虽未明确的规定出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但在2012年新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有学者将这一规定视为“默示的沉默权制度”,其实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制度是以默认的形式存在的。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国家对依法治国方针高度重视与之落实,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沉默权制度 刑讯逼供 保障人权
作者简介:刘建竹,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52
一、沉默权制度概述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工作人员讯问、审判中有权保持沉默而不会造成对其不利的后果的权利。刑事诉讼中确立的沉默权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也是被现代刑事诉讼法高度认可的一项用来保障人权的权利,也是现代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沉默权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作为追溯方虽未侦查机关、检查机关以及审判机关等司法機关的讯问时,无义务自证其罪,有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讯问的权利,司法机关却不能拒绝回答、保持沉默就对其作出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沉默权制度赋予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在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有权利决定其“是否回答讯问”以及“回答讯问的内容”他们可以自由的决定,享有自主的选择权利。
二、国内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并未明确的作出规定,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在立法中明确的规定建立起刑事沉默权制度,但是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对无罪推定原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作出了强调,同时也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并没有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写入我国的法律。
随着法治的推进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刑事沉默权制度是否应在我国的立法中被确立,成为了我国众多学者一直在探讨研究的话题,而我国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着探索。在我国面对刑事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一直主要出现着两种声音,一种是赞成在我国的立法中确立这一制度,一种则是反对。
三、我国建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并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用来保护人权的一项不错的举措,但是由于其先天条件的不足,这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对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有了很大的阻碍,因为刑事沉默权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可以对司法机关(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询问保持沉默的权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少了,其出现的结果就是会严重阻碍打击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我们在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综合我国的国情、文化观念、公民素质、经济水平等各个方面的情形对若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应当作出一定的限制条例。国外盛行的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有其合理之处,也有缺陷存在,我国作为后来借鉴的国家,在借鉴的时候应该学会如何很好的将合理之处借鉴,将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方面摒弃。
我国在刑事诉讼的立法上规定的诉讼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疑罪从无和举证责任。接近于沉默权的确认条文则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虽然我国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好像对于沉默权有零星的体现,但是这些斌不能声称说我国在立法上已经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了沉默权。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面对刑事侦讯时规定应当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虽然说它同时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享有拒绝回答侦查机关对于无关问题询问的权利,但是这些规定并没有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很好的应用,办案人员在办案时,对犯罪嫌疑人还是会施加各种压力,从而刑讯逼供事件就在不断地发展。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要在一定成熟的法制条件下,才能发挥其更大的价值,更好的得到适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要在较高的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较高的司法队伍的条件下,才能得到确立。只有这些硬性的条件成熟了,才能形成一套比较完整且符合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建立的法制环境,才能更有利的去消除阻碍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的不利因素。可是,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我国还未能达到满足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的要求。
四、对我国建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建议和设想
首先,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需要,我国十八大报告中,将“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奋斗目标。在推动依法治国这一总目标时,保障公众的人权变得极为重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就是相当于有了可以保障自己利益的武器,有利于依法治国的需要。
最后,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是宪法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我国在宪法中明确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问题是否回答有自己的权利,进一步保障了人权。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和诉讼制度的法治化。
要想建立建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首先应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我国在确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时候不能盲目的照搬国外的立法,要学会摒弃那些不适合我国国情之处,充分的结合我国国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我国确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时候应该全面、正确的宣传这一制度,将这一制度设立的优点与给人民赋予的权利传播给人民。要明确引导这一制度,防止其传播给公众“鼓励沉默,反对坦白”这一极端片面的认识,这样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滥用沉默权制度来对抗国家侦查,导致侦查的进程难以进行下去,其实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在国家司法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在达到这种平衡的基础上从而达到社会的法治化。
再者就是要完善我国律师的帮助权,这一权利的完善对于建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实际司法的过程中,对于各种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的建设不完善,从而律师在这一诉讼过程中其所拥有的辩护职能在这样各种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就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所以,在我国确立被告人沉默权制度,我国的律师辩护权制度就必须要加以完善。应当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即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这是保障嫌疑人供述或沉默自愿且理解的外部保障 。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必要的,它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对于我国来说,确立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沉默权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深远的意义与影响。
注释:
王野.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沈阳工业大学.2015.
胡春光.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暨南大学.2013.
奚丹霓.沉默权制度及其在中国的确立.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2-0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