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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权利保护

2017-05-20刘庆宏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

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速裁程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牺牲了一定的被追诉人权益,基于这种情形,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不仅

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控审双方的平衡。

关键词:刑事速裁;诉讼效率;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17-02

作者简介:刘庆宏(1993-),男,汉族,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范围应当包含知悉权、程序启动和程序变更权、辩护权等。

对于知悉权而言,被追诉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一方,对被追诉的罪名以及相关的证据保有知悉的权利,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和具体实施方式也应当明确知悉。

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简化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办案期限、办案程序等方面都有改革,被追诉人的知悉权保护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追诉人应当知悉自己所犯案件的类型。只有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才可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若被追诉人被追诉的罪名不在上述所列,就只能按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办理。其次,被追诉人应当知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检察院写明的量刑建议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上,被追诉人应当拒绝刑事速裁程序,因为刑事速裁程序针对的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即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最后,被追诉人应当知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明确知悉。

对程序启动和程序变更权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有程序建议权、人民法院有程序决定权。即当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这种规定体现了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公权力主导的特点,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才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一方,对刑事诉讼程序的选择与其权利利益息息相关。如何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命题。对被追诉人诉讼主体的承认必然要求在制定法律程序时赋予其程序启动以及程序变更的权利。

故而,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首先应当授予被追诉人程序启动权,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且被追诉人没有异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经被追诉人申请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的初衷是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但是“减程序”不代表要“减权利”,在使用公权力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时,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当被追诉人要求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其必然已经在内心做过利益衡量。如果其愿意承担简化诉讼程序所带来的影响,法律就不应当阻碍其做出有利的选择。

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且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于被追诉人而言,假如其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有异议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应当允许其变更诉讼程序,转而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这种程序变更权看似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实则对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重大价值。如果被追诉人不再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法律应当授予其变更诉讼程序的权利,不能单纯为了司法效率而忽视了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序变更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利,被追诉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牺牲了一定的诉讼利益,换来司法资源的节约以及诉讼效率的提升,如果被追诉人发现其诉讼权利受损而使得其前期进行内心利益衡量时得出的结论不再相同,则其有权利重新选择诉讼程序。例如当被追诉人认为自己没有构成犯罪时,刑事速裁程序就不再适用。

正如阿尔培德·欧德指出:“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关。”①

在现代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峙辩论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刑事速裁程序中节省了法庭辩论环节,换言之,此时法官在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后对被告人进行的更多是一种“纠问”式诉讼而非现代文明所要求的“对抗”式诉讼。在这种情形下,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以对抗国家公权力显得尤为重要。每个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重案要案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更为重视,对轻罪辩护的重视度相对不足。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轻微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强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护是刑事诉讼的题中应有之义。

鉴于刑事速裁程序的特殊性,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护应当自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阶段开始。首先,应当充分发挥律师值班制度的作用,值班律师应当充分告知被追诉人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整个案件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出专业意见。其次,在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护体现在保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对抗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控方,作为公民个人的被告人需要辩护律师的帮助以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达到平衡状态。最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保障依赖于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应当如实告知被追诉人以及辩护律师案件的进展情况,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不同诉讼程序可能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

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程序启动和程序变更权以及辩护权,三者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而存在的。如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得不到保障,对案件性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产生错误的认知,即使其错误地启动了刑事速裁程序,仍可以通过程序变更权得到救济,将程序回转到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但是这种程序回转的情形严重提高了司法成本,拉低了司法效率,与建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宗旨不符。故而,对被追诉人知悉权的保护是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的重点。当被追诉人在充分理解、自愿、不受任何强迫的情形下选择刑事速裁程序时,不仅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提升也有利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则是查明案件事实、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方天然处于弱势地位,若无辩护权保护则整个诉讼程序就会向控方倾斜,被追诉方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大大减少。

[注释]

①柯葛壮,杜文俊.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之简易化[J].政治与法律,2003(2).

[参考文献]

[1]赵璐璐.博弈与衡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以珠三角地区G市Y区法院試点现状为实证考察[J].法治论坛,2016,01:92-101.

[2]熊秋红.刑事简易速裁程序之权利保障与体系化建构[J].人民检察,2014,17:12-17.

[3]刘广三,李艳霞.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2016,02:147-159.

[4]吴思远.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5]付金,于妍.检视与构建:刑事速裁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C].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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