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地域和专业分布现状与思考
2018-12-25唐仕炜刘泽玉蒋学华郑咏池
唐仕炜 ,刘泽玉 ,谷 娟 ,蒋学华 ,郑咏池
(1.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2.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四川 成都 611830)
药物临床试验是新药上市前在人体进行的药物的系统性研究,目的是评价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实施主体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我国相关机构的发展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1]和2004年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使我国获GCP认定机构(以下简称GCP机构)的建立和运营更趋规范、科学,自此,我国开始以“前审后批”的形式对相关机构进行GCP认定。随着我国药品研发水平的提高,以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开展[3],更多的药物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但GCP机构的数量及实验能力相对不足。为更好地满足新药临床试验的需求,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0月发布《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将GCP机构的认定改为了备案管理,以鼓励新建GCP机构[4]。本研究中通过检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至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GCP机构认定公告,汇总了GCP机构的所在地、医院等级、认定专业等信息,并与2013年11月的数据比较,分析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未统计,下同)GCP机构现状及近几年来的变化趋势,并探讨改进措施,旨在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1 地域分布
1.1 “北上广”及东部省区仍占优势
截至 2018年7月 18日,我国的 GCP机构共716家,较 2013年 11月[5]增长了 77.67%,分布于 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主要集中于“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数量排名前5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其GCP机构数量之和占总量的39.25%,较2013年11月的45.91%显著降低。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山东、浙江、湖南、河南、河北、湖北、辽宁、四川、重庆、江西14个省市GCP机构的增长数量均超过10家;甘肃、贵州、海南、青海4省的增长极其缓慢;西藏、宁夏两自治区的GCP机构无变化。目前GCP机构在各省市的分布上,较几年前呈现出了分布更加均匀的趋势,但仍然集中于“北上广”和东部省区。详见表1。
1.2 集中于直辖市与省会城市,非中心城市占比逐渐上升
我国的GCP机构主要集中于直辖市与各省会城市,非中心城市分布较少。现有716家GCP机构分布于全国159个城市,其中468家(65.36%)分布于31个中心城市;其余248家(34.64%)分布于127个非中心城市。而2013年11月有403家GCP机构,其中非中心城市只有82家(20.34%)。一些省区近几年新增的GCP机构多出现于省会以外的城市,以四川省为例,目前共有GCP机构 26家,12家(46.15%)集中于省会城市(成都),其余 14家(53.85%)位于非省会城市。由此可见,GCP机构虽然大部分聚集于中心城市,但在非中心城市也获得了快速发展。
表1 我国的GCP机构地域分布情况
2 所属医疗机构等级和类型分布
2.1 等级
通过检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各医院的官方网站,确定各个GCP机构所在的医疗机构等级。目前三级医院是获GCP认定的主力,其中三甲、三乙、三级未定等医院分别占 87.85% ,2.65% ,5.17% ,合计 95.67% 。其他等级的医院为31家,其中二甲医院共18家,仅上海市的区级医院(如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等)就有9家,占50.00%,这些医院均是2016年后获得认定的。
2.2 类型
当前我国的GCP机构所属医疗机构等级与综合类型呈现出了多元化特点。按所属医疗机构的专业,可分为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分别有617,81,12,6 家,分别占 86.17% ,11.31% ,1.68% ,0.84% 。民族医学的GCP机构数量极其稀少,6所民族医学GCP机构分布于内蒙古(2 家)、西藏(1 家)、青海(1 家)、新疆(2家)4省区。按所属医疗机构服务的综合性,可分为综合、专科、中西医结合,分别有 531,173,12家,分别占74.16% ,24.16% ,1.68% 。
为鼓励临床试验的开展,国家简化了GCP机构的申办与临床试验的申请流程,降低了临床试验机构的准入门槛,大量新的医疗机构也加入临床试验机构行列,其中不乏民营医疗机构。这些民营GCP机构主要属于专科医院,如公众熟知的爱尔眼科在沈阳、长沙、广州的3家分院均已被认定为眼科专业的GCP机构,也有一些民营GCP机构归属于综合性医疗机构,如我国首家民营GCP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苏州九龙医院[6]。
3 专业分布
我国GCP机构专业科室目前共5 902个,其中西医专业科室5 046个,中医专业科室821个,民族医学专业科室35个。在专业数量上,西医专业占比85.50%。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与服务的综合性对专业认定的数量影响较大,医疗技术水平更高的医院认定的专业更多,综合性医院较专科医院认定的专业更多,如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有34个专业获得认定,而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只有1个(口腔专业)。以下分别从西医(除儿科外)、儿科、中医这几个专业进行分析,详见表2。
表2 2018年我国GCP机构专业分布情况
西医专业(除儿科外):除儿科的相关专业外,我国认定的西医专业共37个,目前西医专业科室排名前10位的分别为肿瘤科、呼吸科、心血管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消化内科、血液内科、肾病科、骨外科、普通外科。其中,包括肿瘤科(369家)、呼吸科(353家)、心血管科(353 家)、神经内科(346 家)、内分泌科(323 家)的医疗机构,在617家西医医院中占比均超过了50.00%,含有这些专业科室的医院一般是综合医院,且分布于我国除西藏外的所有省区。另外,一些特殊的专业科室如艾滋病科、结核病科、戒毒科等认定的医院非常少,几乎只存在于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等专科医院。民营GCP机构的认定专业均为西医专业,主要有眼科、耳鼻咽喉专业,更有甚者没有认定任何具体专业,如南京高新医院只认定了Ⅰ期临床试验研究(仅限于生物等效试验临床研究)。
儿科专业:目前我国认定的儿科专业共34个,其专业种类与西医(除儿科外)基本相同,但医疗机构与科室的数量均明显少于后者,其认定的科室数量只有260个,显著少于其他西医专业,且只分属于23家儿科专科医院与48家综合医院,分布于21个省区,其中广东(9 家)、北京(8 家)、江苏(8 家)位列前 3 位,占总数的35.21%。260个认定的科室中呼吸科(48家)、血液病科(30 家)、神经病学科(28 家)、肾病科(23 家)、消化科(18 家)、内分泌科(18 家)、心脏病科(15 家)、普通外科(11家)等专业认定相对较多,其他专业认定的科室数量均不超过6家。可见,儿科专业科室分布上也存在不均衡现象。
中医专业:目前我国认定的中医专业共46个,数量排名前10位的专业科室分别为心血管科、消化科、肿瘤科、骨伤科、神经内科、呼吸科、内分泌科、妇科、肛肠科,与西医专业(除儿科外)基本一致,但认定科室的数量只有西医专业的20%左右。中医特有的针灸、推拿专业认定科室数量十分稀少,推拿专业仅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获得认定,而针灸专业仅有黑龙江省中医医院、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医院获得认定。拥有中医专业的GCP机构不仅包括66家中医院和12家中西医结合医院,还包括79家西医医院。虽然这79家西医医院共获得认定了130个中医科室,但中医并不是西医医院的工作重点,受到的关注与扶持也较少。
4 现状思考
4.1 药学工作者与医疗机构管理者应转变认识
医院药学的重心正由以药品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变,同时药品零加成的实施使药学部门的职能发生了转变[7]。当前形势下,建立以药学人员为主体的GCP机构,不仅可提升医院的技术水平,还可提高药学部门在医院的学术地位。通过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可提高医院的临床科研能力,提升医疗水平,促进医院的全面发展。因此,转变药学工作者与医院管理者对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认识是当务之急。
4.2 医疗机构应“量体裁衣”选择试验难度
药物临床试验包括Ⅰ~Ⅳ期,Ⅰ期是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为新药人体试验的起始期;Ⅱ期、Ⅲ期是对药物的目标适应证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研究;Ⅳ期是上市后的扩大样本量及特殊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Ⅰ期试验对研究机构的要求较高,研究机构除常规的医疗设备、设施外,还需具备临床药物样本的检测能力[8]。从试验难度考虑,实力相对薄弱的医疗机构如县市级医院可只申请Ⅱ~Ⅳ期的相关临床专业,水平较高的三级医院可申请Ⅰ~Ⅳ期的临床试验专业,部分医疗机构甚至可只申请Ⅰ期(仅限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资质。
4.3 国家应对医疗资源匮乏地区和薄弱专业加大投入
目前,我国的GCP机构集中分布于“北上广”与东部省区,中西部省区由于医疗基础条件的限制,较少开展药物临床研究。国家可以持续加大对中西部省区的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提高中西部省区建立GCP机构的积极性和可操作性,减少GCP机构的地域分布差异。另一方面,GCP的专业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分布不均,如民族医学相关专业科室认定数量十分稀少,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适当放开临床试验的收费标准,通过市场需求来调节专业科室的数量,以平衡药物临床试验的需求与供给。
4.4 主管部门需加强对GCP机构的监管
由于GCP机构的认定已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加之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市场需求增加,近年来新增了大量的GCP机构,既有技术实力深厚的三甲医院,也有一些技术水平相对薄弱的公立医院[9]、民营医院[10]。这在缓解药物临床试验市场旺盛需求的同时,也加大了主管部门的管理难度。主管部门应加强临床试验项目的监管,严格要求机构制订的试验方案和实施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保障受试者的健康安全。为此,可建立GCP机构不良行为的“黑名单”制度[11],凡是涉嫌造假行为的GCP机构,对于经调查证据确凿者,立即取消其GCP机构资质,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5 结语
GCP机构的建设与运营不仅可保障药品安全,还可全面提升所属医疗机构的科研、医疗水平,顺应了医院药学从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患者为中心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GCP机构的地域与专业分布仍存在不均衡,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与投入的倾斜,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的市场需求增加,使其发展较以往更趋快速、均衡。在鼓励GCP机构建设的同时,主管部门还需加强监管力度,以保证其科学、规范运营,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健康卫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