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018-12-21邱月
邱月
摘要:现如今,互联网已成为生活的必需品,这个网络世界给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人们在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却也要面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恶意使用的问题,而互联网技术乃至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却很难作出有效的保护。随着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呈现出的问题愈演愈烈,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互联网 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8-0042-02
一、“网络”一词的起源
所谓网络,就是用物理线路将各个孤立的主机或者工作站相互连接,使它们组成一个庞大的数据链路,以此来实现通信和资源共享的目的。网络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是美国和苏联在冷战时期下的产物,最早应用于军事,后来随着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和专家技术人员的努力,曾专用于军事目的的网络逐渐向公众开放。自从网络向公众开放后,网络便滋生出形形色色的企业,网络商业化服务提供商便是其中之一,它的出现,带领着广大工商企业也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走进了网络,而就在它进军网络这一陌生世界的同时便发现了它在通讯、资料检索以及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巨大潜力。于是,其迅速发展的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世界各地数以千计乃至萬计的企业以及个人纷纷涌入,形成了网络发展史上这一重大的飞跃。与此同时,涵盖全球范围的网络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成为继电台、报纸、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体。中国自1992年与国际互联网接轨后,网络发展的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大大超出了当时专家学者们的预期。现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作为互联网盛行之下必不可少的网络言论也逐渐开始呈现出“井喷”的态势。
二、个人信息保护概述
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用来证明与本人有关联的信息的所有资料,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家庭的、社会等各种方面。[1]这些信息既包括人们生来就携带的独一无二的特征,包括年龄、肖像、指纹、血型等,也包括后天产生的如工资收入、社会地位、社会评价等,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个人信息也已经不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信息,还包括各种网络服务账户、邮箱地址、游戏登录名、个人微博账户等网络应用。
就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来讲,现行法律法规中如《宪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均有涉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与此同时,我国也在不断完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然而,从立法层面上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国家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内容有待完善,虽然我国对于网络方面的监管在近几年不断发展,但是出台的具体网络个人信息规范条例还不够完善,私自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还屡屡发生。[2]对此,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缺少详细规范网络个人信息的规章制度,没有对虚拟世界中的个人信息进行单独立法。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在互联网这个大环境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多、涉及范围广。从源头来看,涉及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的大多与网络运营商、网络设备服务商以及各种服务机构脱不开关系。这些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大多保存着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所暴露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最基本的如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更有甚者还保有用户的银行存款、投资状况等财产性信息。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不法分子利用传播网络病毒的方法窃取个人信息,并对个人信息进行篡改和恶意使用。不法盗用个人信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信息甚至被当作“商品”进行廉价出售。
(2)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缺失。首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在互联网中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具体范围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对此,部分互联网企业在行使相应的职权,如收集、保存公民个人信息时由于缺乏相应的对照标准便会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断泄露。其次,对于公民在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范围没有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在网络这一庞大的虚拟世界中,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上畅所欲言,身负网络监管职权的人们很难监督和管理广大“网民”们的一言一行,因为这一监管面临的信息量是巨大的并且是即时的。因此,对于在网络环境下泄露的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可想而知,这一问题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最后,自网络在我国全面普及以来,针对虚拟世界与现实法律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立法缺失,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有关于网络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内容还有待完善。[3]
四、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
(1)完善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网络普及虽然已有十年之久,但是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内容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限制。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网络管理的规定。然而,这些管理规定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从为了方便管理者实施管理的角度制定的,而在管理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却收效甚微。特别是近几年间,随着网络上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电子商务、即时聊天软件例如QQ、MSN、微信等软件的大量使用,人们的个人信息很容易泄露,这些个人信息如果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可能有类似侵权的事情发生。[4]因此,我国务必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范条例的进程,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5]此外,对于网络服务商、网络设备运营商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存、使用也应作出严格的法律规定,这并不是指完全不能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与之相关的人的知情权存在矛盾时,由于两者的利害关系相同,出于对与之相关人的权利保护,应当在恰当的领域内向其披露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
(2)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协调二者关系。个人信息的泄露并不能完全归咎于网络服务商,在大部分情况下,互联网用户接触网络的同时便在不经意间将自己的信息泄露出去。因此,提高我们每个人对自身信息进行保护的意识也十分必要,与此同时应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加强普及宣传知识的力度,让更多的互联网用户明白在网络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使得我们每一个人都能自觉采取防范措施预防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6]只有将立法保护和公民自我的防范意识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显现出国家对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77.
[2]森前红,陈道英.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初探[D].武汉大学,2006.
[3]徐东.司法视野中言论自由的边界[J].法律适用,2014(5):45.
[4]韩胜乐,田信桥,姚央迪,泮巍丰.从“信息泄露”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博览,2013(9).
[5]王济东.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0(2):79.
[6](美)马克·斯卡劳.大冲突: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M].汪明杰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33.
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