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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主义道德心理学批判
——乔纳森·海特与社会直觉主义

2018-12-20王觅泉姚新中

学术交流 2018年11期
关键词:理性主义直觉心理学

王觅泉,姚新中

(1.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8;2.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道德判断是道德心理学关注的核心课题之一。人是通过何种心理过程作出道德判断的?对此不同的理论有着不同的解释。在哲学和心理学上长期占统治地位的理性主义认为,道德判断是理性推理注作为动词的reason及其名词形式reasoning通常被翻译为“推理”,但这个译法可能造成误解。因为说起“推理”我们联想到的往往是逻辑推理,或者对事实链条的推理,但这些不能涵盖reasoning的全部内容。例如在诸多考虑中反思权衡作出决定,也是一种reasoning,但是称之为“推理”似乎又不合汉语习惯。此点关涉reasoning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后文还将论及。出于方便和统一的考虑,我们还是沿用了“推理”这个译法,作为补救,我们提请读者注意“推理”之“推”除了“推导”,还可能有“推敲”“推求”等义。的结果,而道德感学派则认为,道德判断根源于情感,理性推理只是用来澄清相关事实和概念的工具。晚近还有心理学家主张道德判断的双重心理机制,即理性推理和情感都可能在道德判断中发挥作用并导致不同类型的判断,如后果主义判断与理性推理相关,而义务论判断则与情感相关。注参见Joshua D. Greene, “The Secret Joke of Kant’s Soul,”in Walter Sinnott-Armstrong(Ed.), Moral Psychology, Vol. 3: Emotion, Brain Disorders,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2008, pp35-79; 对Greene思想的一个简要评述,参见王觅泉、姚新中:《约书亚·格林和道德判断的双重心理机制》,载《哲学动态》2014年第9期。

美国心理学家乔纳森·海特(Johnathan Haidt)在一篇题为《情感之狗和理性之尾》[注]Johnathan Haidt, “The Emotional Dog and Its Rational Tail,”Psychology Review 108/4(2001): 814-834. 海特后来称,文题中是为了与rational押韵才用emotional一词,虽然情感往往是直觉性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直觉都是情感或有情感成分。严格说来海特想探讨的不是情感,而是直觉。“emotional”虽然押韵,但是牺牲了准确。参见Johnathan Haidt, “Social Intuitionists Reason, in Conversation,” in Walter Sinnott-Armstrong(Ed.), Moral Psychology, Vol. 2: The Cognitive Science of Morality: Emotion and Diversity. Cambridge, MA: The MIT Press, 2008, pp250-251.的文章中,提出了一种新的道德判断心理学理论,即社会直觉主义(Social Intuitionism),强调日常道德判断的直觉基础和道德认知过程的社会性,指出推理(reasoning)在日常道德判断形成过程中因果作用(causal role)的有限性、事后性(post hoc)和偏倚性(biased)。社会直觉主义直接反对理性主义,与道德感学派和双重心理机制学说虽有亲缘性,但社会直觉主义的出发视角,是心理学意义更加明确的直觉-推理这一快一慢、一热一冷两种认知方式之分,而不是较为模糊的(哲学上的)情感-理性或(心理学上的)情感-认知之分。较之道德感学派,社会直觉主义综合了当代社会心理学、文化心理学、进化心理学以及人类学、灵长类动物学等多学科领域关于直觉、情感、推理、判断等社会认知过程的研究成果,因此具有更广泛和深厚的经验基础。而较之双重心理机制学说,社会直觉主义更加细致地分疏不同机制的权重、特征及相互关系,因此更为详备。

社会直觉主义理论提出后,在心理学、伦理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回响。[注]根据“百度学术”检索的结果,截至2018年8月12日,仅《情感之狗与理性之尾》一文已被引用高达3 684次。特别是理性主义的同情者,列举出了推理在道德判断中发挥因果作用的种种情形,批评社会直觉主义贬低了推理的地位。在辩论往还中,海特也在不断澄清、论证社会直觉主义的立意和要点,展现了该理论强韧的包容性与解释力。推理在日常道德判断中究竟如何发挥作用,应该占据何种地位?是攻辨交锋的核心问题。经过21世纪以来十数年的传布,社会直觉主义已经成为一种颇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道德判断心理学理论。国内学界虽曾有所引介,[1]但是对其中蕴涵的问题尚缺乏深入的挖掘和探讨。本文从新的视角检视海特社会直觉主义与现代理性主义道德心理学之间的互动,提出对日常道德判断之心理过程的探索,既影响我们对人类道德以及人类作为道德主体尊严的理解,也对道德哲学研究方式和道德教育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认知革命、情感革命和双系统

社会直觉主义诞生有两个重要的心理学史背景。首先从大的方面看20世纪60年代,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引领了道德心理学的“认知革命”(cognitive revolution)。科尔伯格认知学派信奉理性主义哲学,聚焦于以推理为核心的道德能力及其发展规律。他们运用的典型方法是围绕道德两难情境的问答,通过观察处于不同道德发展水平的儿童在问答中表现出来的推理方式,归纳道德认知发展的一般阶段规律。80年代,科尔伯格的女弟子吉利根(Carol Gilligan)指出道德能力存在性别差异,在女性道德能力中情感占据重要地位,继而批评认知学派过于注重推理而忽视了情感。[2]约略同时,心理学重新发现和承认情感的重要性,兴起了一种针对“认知革命”的“情感革命”(affective revolution)趋势。但是,在20世纪末海特开展工作的年代,关于道德判断的心理学研究仍然受到认知学派的深重影响,“理性主义仍然占据统治地位,好像存在一种共识,认为儿童在日常推理的过程中自己创造出道德标准,道德就是类似性格的认知能力和一套关于道德标准的知识结构,存在于个体心智当中”[3]816。海特感到道德心理学的这种局面亟待革新。

从较小的方面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认知和行为的自动性(automaticity)一面日益受到心理学的严肃关注和研究,双加工模式(dual-process model)得到广泛认同。按照这种模式,人类认知和行为可以由两个不同的系统实现。系统I在进化史上更加古老,无需认知注意即可自动快速运作,整体性地处理信息。系统II在进化史上较年轻,需要有意识控制和投入注意力,分析性地、一步一步地推理出结果。[4]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情都是由系统I无意识地处理的,它的好处是快捷省力,大多数时候它也基本胜任其事。但是系统I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如果情境特殊或者发生变化,它可能无法准确回应,这时候就需要动用系统II来主动寻找处理办法。这一双系统模式在人类许多领域的认知和行为中都能普遍地观察到,成为晚近心理学中广受承认的一个基本框架。

在这样的一正一反两个背景下,海特提出,“道德心理学亟待革新,从认知革命的影响中走出,经过八十年代的情感革命,进入九十年代开启的自动性和双加工模式的时代”[5]。社会直觉主义反对道德心理学领域积习深重的理性主义,自觉汲取人类认知和行为双系统研究的最新成果,力图揭示道德判断的双系统模式,尤其注意直觉暨自动性在其中的作用。

二、“直觉之狗”摇动“理性之尾”

道德心理学的最重大课题包括(1)道德信念和动机从何而来?(2)道德判断如何工作?[6]1前者涉及道德认知的实质内容,后者涉及道德认知的心理过程,社会直觉主义首要面对的是后者。社会直觉主义主张,日常道德判断是基于直觉作出的,只有在必要时,推理才事后出现,为已经形成的判断提供辩护,在辩护中,它有时候甚至编造本不成立的理由。所以,推理是有所偏倚的,甚至仅仅只是一种“粉饰”(confabulation)。以上模式突出地体现在海特称之为“道德词穷”(moral dumbfounding)的现象中。

在海特等人精巧设计情节的一些判断题目中,被试者很快就作出判断,但是在主试者将他们给出的理由一一推翻之后,被试者哑口无言,然而仍不愿意因此放弃最初的判断,海特称这种现象为“道德词穷”。一个典型的题目情节设计如下:一对兄妹在旅行中突发奇想,在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尝试发生只此一次的性关系,问被试者这样做是否可行。多数被试者很快作出判断:这样做是错误的。但是被问及理由时,他们给出的理由(例如很多被试者说,这样做可能会生下有严重缺陷的孩子)在题目情节中已经事先被有意地排除了。在主试者一次一次地推翻所有这类理由之后,仍有很多被试者虽然面露尴尬之色,但不改最初判断,只是说,我不知道,但那样做就是错的。

海特认为,被试者是在对乱伦性关系的直觉性的强烈厌恶之情的驱动下,对兄妹二人所为作出否定性道德判断的。当被问及理由时,他们才为了辩护自己的判断去寻找理由,可见推理的事后性和偏倚性。而他们找到的理由在题目情节中已经被排除掉,因此是不相干的。这说明推理为判断提供的辩护只是站不住脚的“粉饰”。即使理由不成立也仍不放弃判断,这说明理由对判断形成没有发挥因果作用。所以,推理不像理性主义认为的那样,抓住或发明道德真知(moral truth)以形成道德判断。海特将推理的角色比喻为律师,它是直觉的代理人,不像法官是为了寻求真相和正义,律师是对当事人利益负责,为之提供服务的。

海特认为在日常道德判断中直觉和推理的角色是普遍如此的。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海特提出了社会直觉主义的完整模式,如图所示:[3]815

海特将“道德直觉”(moral intuition)界定为“对人之品格或行为的评价性感受(好-恶、善-恶)在意识或意识边缘突然出现,而觉察不到经历过寻找和权衡证据、推导结论等步骤”。他将“推理”(moral reasoning)界定为“转化(transforming)关于被判断者的所予信息来得出道德判断的有意识心智活动”。界定推理的关键在于,它是有步骤的,而且至少有些步骤是有意识地进行的。[注]Johnathan Haidt, Fredrik Bjorklund, “Social Intuitionists Answer Six Questions about Moral Psychology,” p188. 这里海特修改了他最初在《情感之狗和理性之尾》一文中对直觉的界定,因为先前的界定将直觉和判断混为一谈,使社会直觉主义模式中的连接1“直觉判断”变得没有必要。海特的上述界定只抓住两种心理过程最基本的形式特征,直觉和推理对应双系统模式中一快一慢、一热一冷两种认知方式。

社会直觉主义图示中有6条标号的带箭头连线,表示直觉、推理和判断之间的6种因果关系。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类心智总是在评价,在按照好-坏维度判断自己所遭遇情境中的诸种因素,这种评价经常是自动的、情感性的,蕴涵着趋或者避(approach-avoid)的态度和行动方向。可以设想,这种自动评价-决策机制对人类的早期生存是至关重要的。“关于这种不可逃避的情感心智(inescapably affective mind)的观点,是社会直觉主义的基础。”[6]187情境触发评价性直觉,随之导致判断,在道德领域也大体如是,连接1“直觉判断”代表这个过程。直觉只是将结果呈现在我们意识中,至于它是因为何种因素产生了这一反应,我们可能浑然不知。在直觉导致判断之后,被问及理由时,我们也无法准确援引背后的心理过程来予回应,但人又有一种自我辩护的倾向,推理经常是在判断形成之后,去搜寻与己方一致的证据和理由,连接2“事后推理”(post hoc reasoning)代表了这个过程。

日常生活中个人通过推理改变自己直觉和判断的情况很少,但是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道德话语影响。他人的推理可能将我们带到一个新视角中去理解原来事物,从而形成新的直觉,这就是连接3代表的“推理说服”(reasoned persuasion)。推理说服不是单纯凭借逻辑的力量,如果没有触发直觉的转变,劝说是很难成功的。另一方面,人有一种甚至是不自觉的合群心理,容易受到社会力量(social force)的影响。有时我们友邻的一个判断本身,无需进一步推理,就能直接影响我们对同样事物的态度和看法,这是连接4代表的“社会劝说”(social persuasion)。连接3和4是社会直觉主义的“社会部分”。海特特别强调,道德认知不是在个体心智当中孤立地发生的,道德的功能是促进不同的个体在社会中更好地生存和合作,因此道德认知也需要放到社会互动中去理解。以上4个连接是社会直觉主义的核心部分。

虽然推理在个人日常判断中通常不起因果作用,但这不是绝对的。有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情境未能触发鲜明的直觉,或者像哲学家那样有运用推理的能力和习惯,在这些情形中,还是可能通过推理形成判断,连接5“推理判断”(reasoned judgment)代表了这一过程。例如彼得·辛格(Peter Singer)通过功利主义原则推出如下结论:一头健康的黑猩猩比起一个永无意识的无头症(acephalic)人类婴儿更值得获得保护。这个结论可能违背了很多人的直觉,推理判断在日常道德判断中也并不常用。另一方面,个人也可能运用推理获得新的直觉,典型的方法如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这个过程即连接6代表的“个人反思”(private reflection)。通过个人反思可能使我们从不同的视角看待事物,形成几个相互冲突的直觉,结果可能是听从最强的那个直觉,或者有意识地运用一些原则来取舍决断。在理性主义模式中,体现推理在道德判断中因果作用的连接5和6是核心,但是在社会直觉主义模式中,体现道德判断直觉性和社会性的前4个连接是核心,5和6是反而只是补充性的,因此图示中前者是实线,后者是虚线。[3]818-819;[6]186-196

海特认为,“研究表达出来的推理,比研究情感和直觉要容易,但是推理可能只是被狗摇动的尾巴。道德直觉和情感才是狗本身,例如同情和爱(就积极道德而言),羞耻、愧疚、后悔以及情感性的自我管理能力(就消极道德而言)。狗尾巴之所以值得研究,是因为狗非常频繁地用它来交流。相似地,道德推理之所以值得研究,也是因为人们频繁地用它来交流。但是,要理解人类道德如何工作,将注意力从道德推理研究转移到直觉和情感过程研究是更可取的”[3]825。在社会直觉主义看来,是“直觉之狗”摇动“理性之尾”。据此海特反对我们道德生活中蔓延的两种错觉,一种是“尾巴摇狗错觉”(wag-the-dog illusion),即认为我们的道德判断(狗)是由推理(尾巴)驱使的。另一种是“摇别的狗的尾巴错觉”(wag-the-other-dog’s-tail illusion),即指望通过驳倒对手的论证使之改变心意,这就像指望硬摇狗的尾巴可以使它高兴一样。狗高兴才摇尾巴,不是摇尾巴使它高兴。[3]823

总而言之,社会直觉主义强调日常道德判断中直觉的首要性(intuitive primacy)(连接1),揭示出推理的事后性、偏倚性以及“粉饰”行为(连接2),但仍然承认推理(及判断)在社会互动中可以对他人的道德认知发挥因果作用(连接3和4),另外,它也为理性主义模式在一些特殊的情境和主体那里保留了一块地盘(连接5和6)。

三、“理性之狗”驯服“直觉之尾”?

社会直觉主义对理性主义提出了直接的挑战,也可能对一般人心目中的道德行动者形象造成了冲击,这自然会引起理性主义同情者的反驳。这些反驳者往往并不否定道德判断的直觉性这一点,他们对社会直觉主义最主要的不满,在于它对推理的降格处理,他们指出推理在道德判断中发挥因果作用的种种方式,试图为推理重新正名。

第一,即使推理往往是事后性的,而且确实有为己方已经形成的判断辩护的倾向,但是它并不因此就一定是“粉饰”,而是也可能澄清直觉判断背后的理由,发现事物中可能影响判断的其他因素,改善今后对同类事物的判断。可以如下审美判断情形作类比。[注]海特认为,“道德直觉是苏格兰哲学家们谈论的那种心理过程,类似于审美判断中的心理过程。一个人看见或者听见一个社会事件,立即感觉到认同还是不认同”。参见The Emotional Dog and Its Rational Tail,p.818.一个人看见一幅画,最初的直觉是喜欢,判断这是一幅不错的画。人们经常并不清楚而想去弄清楚,一幅作品里究竟是什么特质导致了自己的直觉和判断。这当然是一种事后推理,而且是为了辩护自己最初的判断,但是这并不妨碍它成为一种真诚的寻找理由的活动。这也像一个科学家为了验证自己直觉式的假说而去寻找证据,他的工作也完全可能是遵循客观科学标准的。例如,这个人可能发现,他第一眼喜欢上这幅画,只不过是因为画中景色勾起了美好的童年回忆,但事后推理发现,这幅画的笔法也非常高妙。后面这个理由虽然不是导致最初直觉和判断的原因,但是它澄清了绘画作品对我们直觉和判断构成影响的一个重要感知因素,为未来的欣赏活动和审美判断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或者,事后推理也可能发现,这幅画除了描绘的景色之外,在艺术层面是非常平庸的,因此这个人改变最初的判断,或者至少打个折扣:仍然喜欢这幅画,但知道这种喜欢与真正的审美价值无关。

反驳者试图通过这个审美类比表明,事后的、偏向确证的(biased toward confirmation)推理,也仍然可能发现真正的理由,对已经形成的,乃至未来的判断发生有意义的影响。“直觉事实上可以算作一个两步道德推理过程——做出一个直觉判断,然后尝试寻找理由来支持它——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可以不断延伸,罗尔斯的‘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法可以视为一个例子,即在普遍原则和特殊判断之间相互检验,往复调整,到达平衡。”推理在这个“反思平衡”的过程中,可以发挥“抽绎、辩护和检验普遍道德原则”的作用,[7]这无疑也会改善我们的直觉和判断。

第二,推理不仅可以在事后发挥作用,而且可以事先干预从直觉到判断的过程,甚至干预直觉形成本身,关于“刻板印象”的心理学研究提供了一些这方面的证据。人对特定类别的事物常常有一些“刻板印象”(stereotypes),在遭遇这些事物的时候直觉性地表现出来。例如,内隐联想测试(Implicit Association Test,IAT)表明,人们对非裔人士常常不自觉地抱有诸如懒惰、攻击性强等刻板印象,并很自然地影响了对他们的判断,这支持了社会直觉主义模式中的连接1“直觉判断”过程。但是,一些研究刻板印象的心理学实验表明,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阻断刻板印象直觉与判断之间的关联。例如,当被试被告知自己在种族内隐联想测试中的表现,显示他带有某种程度的种族歧视后,在接下来的实验任务中,他们会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直觉态度,甚至有点矫枉过正,对被歧视种族表现更高水平的好感。另有实验表明,这种对种族歧视性刻板印象的有意识控制,久而久之能够达到相当“自动化”的程度。[8]除此之外,推理还可以通过有意识地选择所暴露的情境来“教育”直觉,即尽量接近能够触发同情等积极反应的情境,而避免相反的情况。例如,多接触非裔优秀分子,或者修一门由非裔教授主持的关于种族主义的课程等手段,已被验证能够有效减轻对非裔人士的隐性负面态度。也就是说,社会直觉主义的反驳者认为,推理能够对直觉反应构成一种第二序的控制(second-order control),从而对后者作出权衡和取舍。[9]推理或者是在直觉判断形成之后反思检省,以确认或改善判断,或者在事前对直觉进行权衡取舍再形成判断,这符合理性主义者对道德行动者及“真正”的道德判断的典型设想。[10]

第三,由前两点可以推知,道德判断虽然经常是基于直觉,但这只是就单次判断而言,如果将观察的眼光从单次判断扩展到道德认知的连续发展过程,就有可能发现,在这次判断中发挥作用的直觉受到了之前推理的影响,因而包含了理性的成分。有学者主张一种“形态学的理性主义”(morphological rationalism),认为道德原则有可能不需要被主体有意识地表象(represented)即可在主体的判断中发挥作用,“道德判断中的信息被包含在(embodied)典型个体的认知系统的稳定结构中,这种形态学地(morphologically)被包含的信息在特殊道德判断行程中发挥因果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程序化’(procedualization)的方式发生的——这些原则自动地运作”[11]。以这种方式把握道德原则,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能力之知”(know-how)。因此,直觉虽然在形式上是简单的,但是其内容并不一定简单,道德判断的直觉性、自动性与其合理性(rationality)并不必然矛盾。推理的作用不一定体现在作为每一个道德判断的直接决定原因上,而是体现在一个较长过程中去反思、调整和教化我们的道德直觉,日常道德判断大多是基于这种经过教化的直觉,一种已经成为“第二本性”的习惯做出的。[12]

四、抓住“直觉之狗”

社会直觉主义认为,日常道德认知的基本图景是“直觉之狗”摇动“理性之尾”。但是其批评者多认为海特过分贬低了推理的作用,他们认为推理能够在直觉判断事后、事前乃至整个道德认知持续发展的反馈循环(feedback loops)过程中发挥因果作用。对此,社会直觉主义可以给出如下几点回应。

第一,社会直觉主义并没有完全否定推理在道德判断中的作用,它的6个连接中,有4个是推理连接,包括事后推理、推理劝说、推理判断和个人反思,而且后3个对道德判断具有因果作用。[3]828社会直觉主义强调的是,推理较少在社会互动之外孤立地发生。因为除了哲学家,一般人在日常道德判断中较少会主动去寻找和权衡可能存在的异见,而总是倾向于(甚至可能编造子虚乌有的理由来)辩护、确证自己的态度和观点,所以我们需要其他人来帮我们看到事情的不同方面。例如,假如没有心理学家揭示出我们不自觉的种族刻板印象,被试就不太可能有意识地运用推理去控制自己的相关直觉及判断。进一步地,假如没有民权运动将种族不平等问题鲜明地摆上桌面,一般白人恐怕也不会主动去反思和调整自己对非裔人士的态度。这种道德观点的变化不是在个体心智中孤立降临的良心发现,而是在社会道德话语的相摩相荡中才逐渐实现的。社会直觉主义也主张道德认知在一个反馈循环中不断发展,但同时强调这个反馈循环是跨主体的社会互动过程。海特说:“社会直觉主义模式的要点,是将道德判断研究的焦点从个体思维上拉出来,扩展到社会世界——在社会世界中,随着人们说长道短、互相争论和讲理,道德判断产生和变化。”[13]虽然,社会直觉主义对个体道德心智之偏蔽和道德之社会性的揭示与强调,看似卑之无甚高论,但是在道德心理学以及道德哲学的研究中,这些常识并未被充分认知和贯彻,社会直觉主义对此有其纠偏作用。

第二, 除了主张连接5“推理判断”和连接6“个人反思”等推理过程只在一些较特殊的情境中才发挥作用,社会直觉主义还认为,即使推理发挥作用,也不是以理性主义者设想的那种方式发挥作用。就“个人反思”而言,它涉及从不同视角看待一件事情,并在由此产生的相冲突的直觉中作出决定。这个过程涉及有意识地实施的步骤,从海特对推理所作的形式化界定而言,是一种推理。但海特认为,“所有的道德推理可能都涉及直觉过程”,“感觉像是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帮助直觉(冲动、本能)更好地履行它们职能的方式:我们考虑一个决定涉及的种种问题和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情感的和‘理性的’过程共同作用,使我们感觉(feel)出最好的答案。……推理需要情感性的输导机制(affective channeling mechanism)。……个人反思是一种推理,但不是科尔伯格和理性主义者形容的那种推理。”“这种推理不是哲学家会看重的逻辑的、不动情感的推理,而更像是在不同的选项之间权衡,感觉(feeling)在其中起了关键作用”。[6]194-195;201

海特经常引用休谟“理性是激情的奴隶”一说,在他看来,在个人反思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情感性的)直觉,推理只不过在直觉输出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工具。如果海特将这种立场贯彻到底的话,他就应当不会再说,连接5“推理判断”是凭借“纯粹的逻辑力量”[3]819。例如,辛格关于一个永无知觉的无头症人类婴儿和一头健康黑猩猩孰者更值得保护的观点,应当不完全是功利主义原则的逻辑推导,而是有与之相应的直觉基础,如果没有这种直觉基础,“纯粹的逻辑力量”是无法使人真正达到这种态度的。当理性主义者强调推理可以对直觉和判断实施某种第二序的控制时,社会直觉主义会追问,这种控制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如果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直觉,理性主义者的批评就落空了。[14]

第三, 既然推理本质上只能输导直觉,而不能生产直觉,那么即使将观察视角从单个道德判断扩展到道德认知持续发展的反馈循环中,也不能为推理挽回地位。推理表面上看起来教化了直觉,但是教化的动机来自直觉,真正对直觉有所损益的力量,也来自其他直觉,而都不是来自推理。至此,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直觉又是从何处来呢?前文提及,海特认为道德心理学重大课题其中之一是“道德判断如何工作”?另一个正是“道德信念和动机从何而来”?因此,除了要在道德判断的认知过程中去抓住“直觉之狗”,社会直觉主义还进一步地到进化史中去追溯“直觉之狗”的祖先。在后一个问题上,海特的基本观点是:“道德信念和动机来源于一组直觉,进化为它们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些直觉使关于德行和价值的社会建构成为可能,也适成其约束”[6]194-195;181。

海特从五种关于道德系统的著作和大规模的跨文化道德感测试中,确定了6大类道德直觉,它们分别敏感于6类事情:关爱/伤害、公平/欺诈、忠诚/背叛、权威/颠覆、圣洁/堕落、自由/压迫。[15]这组直觉和人类道德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味觉和人类烹饪文化之间的关系。进化使人类普遍具有几种基本味觉,烹饪在此约束之下,与具体文化相结合发展出多样性。当然,这个类比无法精确地描述道德先天性的具体状态(是仅仅只是一个大致的发展方向,还是功能明确的道德模块),及其同后天性之间的关系,但是海特鲜明地反对人性白板论。

五、结论

社会直觉主义坚持主张日常道德判断中推理发挥作用的情境有限性,即使推理发挥作用,社会直觉主义对其作用方式也有不同于理性主义的理解,强调日常道德判断中直觉的首要性和基础性,鉴别出一组基本的道德直觉,并将它们的根源追溯到进化史中去。在其看来,道德认知的基本图景是“直觉之狗”摇动“理性之尾”,只有从进化史、社会互动和具体认知过程等多个维度抓住“直觉之狗”,才能真正理解人类日常道德认知。

社会直觉主义诞生于心理学情感革命和双加工模式兴起的背景之下,推动了这一趋势在道德判断心理学研究中的深化和发展。“哲学家日益认识到,在哲学和心理学之间没有防火墙。”[6]213社会直觉主义为思考一些重要的伦理学问题提供了新的基础,例如道德事实是否以及如何存在,如何理解道德多元主义,避免相对主义等。理性主义传统认为,理性是人类灵魂最高贵的部分,是人类尊严之所在,但是经验性心理学研究揭示出的人类行动者形象,与理性主义的设想并不一致。一方面,我们并不是那么理性,有时我们并不清楚自己作出决定的心理过程,所以对决定中的不理性缺乏自知之明,还不自觉地为之辩护和“粉饰”。另一方面,我们表现理性的方式也不是理性主义式的,即不表现为在个体心智中孤立地发现和运用原则,作出决定。经过漫长进化出现在我们心智当中的直觉系统本身即具有朴素的合理性,并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不断调适,理性即体现在直觉系统和这种作为社会共同事业的分布式认知(distributed cognition)中。[14]在表面看来,社会直觉主义对人类道德认知的看法似乎贬损了人类作为道德行动者的尊严,但事实上它是要将这一尊严的理解奠基于更加真实的人类道德行动者的形象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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