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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探究

2018-12-19段礼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关键词:问题

摘 要 庭审实质化是基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保证辩被告者护权的基础。本文认为在实际的案件审判中,需要处理好诉讼制度中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根据应然要求,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视辩护律师的质证权利,并落实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建立基于审判为中心的辩护权刑事诉讼保障制度,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权力,并保证被告方能够依法得到法律援助;不断提高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与法律援助率;解决辩方质证权与庭审时的人证问题,最大程度保证质证权的法律效力。尤其是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加强其辩护保障权利,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提高法律诉讼的公信力。

关键词 审判为中心 刑事辩护 问题

作者简介:段礼平,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64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司法整改的重点方向。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一直以从属的方式立足于司法实践中,但是辩护工作的开展效果一直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另外,对于刑事辩护的认可度较低和形式辩护案件审理结果较差的情况,法院还需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改革后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因此,探讨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对我国刑事辩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一、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对“基于审判为中心”的正确理解,才能有效进行诉讼制度的改革。“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1)刑事诉讼中应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是围绕审判展开刑事诉讼。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诉讼提起便意味着需要进行审判,所以,审判的中心地位十分显著。(2)审前程序、审后程序、审判程序三者的协调关系,特别是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关系的协调性,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有序开展的前提,而对于侦查、起诉、审判三种职能的关系,应保持以审判为中心,起诉、侦查等职能都应该符合审判的需要,服从并服务于审判 。(3)促进庭审向着实质化发展是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关键,体现了审判的中心地位。基于审判为中心,就需要将庭审的中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推动庭审的实质化进展,为庭审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选择、作出公正裁判等提供保障。所以,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就是要保证刑事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处于中心点,而起诉、侦查等程序均应该服从并服务庭审,推动庭审的实质化发展,进而展现出庭审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决定性地位与价值。

二、建立基于审判为中心的辩护权刑事诉讼保障制度

对于刑事案件诉讼与审理的整个环节来说,合适的形式辩护保障制度是促进案件顺利审判的重要条件,所以,要建立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这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出辩护权的作用。在当前的案件审理中,多数均依赖于国际司法解释文件来设置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制度,逐渐建立了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有许多地方不够完善,但是经过长期曲折的发展过程,刑事诉讼制度已经逐渐表现出现代化与法制化发展的痕迹,单纯以立法的角度考虑,诉讼制度已经具有了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大致轮廓 。

在结构上,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基本达到了审判与控诉方相互分离、审判方保持中立、控诉方与辩护方地位平等的基本案件诉讼及审判结构,且改进了对无罪、疑罪的审判方式,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使得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得到进一步的保证。在案件追诉中,通过明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控诉方等主体地位,使得追诉方在案件审判中的主体地位更加显著,也使得律师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整体上来说,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已基本实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品质,虽然在某些案件的审判中仍然表现出不足,不过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较为使之的保护作用。

三、应然要求与实然需求关系的协调

通过分析众多关于诉讼制度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其中多数是对刑事诉讼可使用的范围与领域进行讨论的,这也是十分基础和普遍的问题。在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由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观公正性认识与重视程度以及相应刑事案件审判的难易程度、定罪方式、数量、国家具有的司法资源支持力量等决定 。在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多元的诉讼程序是其主要的表现,但是,具体的个案诉讼中,应采取什么样的诉讼程序,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当前,国外的刑事诉讼案件对于诉讼程序的选择也有较多的差异。所以,对具体刑事案件诉讼中应采取的相关诉讼程序、法律理论基础方面的应然与实然要求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使用正当的程序审判刑事诉讼案件,不仅能够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保证法律公信力的基础。

在刑事诉讼审判中,通过不同审判程序进行案件审理的关键差异是被告方所具备的保障条件。总体来说,国内接收的刑事案件中,多数为认罪和轻罪案件,这就表示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采取实质性的审判措施。那么,只基于應然要求方面进行案件审理时没救只需要征求被告者的认罪程度和意见,便可事实实质性审判办法,这在较大程度上为被告方预留了选择空间。由此可见,刑事辩护中,保证应然与实然关系的协调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实然需求为基础和应然要求的保障,使得刑事案件的效果得到更好的提高。在实施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时,不应将诉讼制度当作某种诉讼程序,应以必要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使得庭审的核心作用得以发挥,又能展现出速裁程序的基础价值,促进基于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四、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与法律援助的问题

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中还广泛存在辩护律师参与度偏低的情况,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也与实际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基于我国法院接收的刑事案件总体情况来说,在基层的律师辩护中,其辩护参与率只有22.5%,相比之下,中级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参与率明显高于基层辩护率,但是我国中级法院所接收的刑事案件明显比基层法院要少,这导致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师的整体辩护参与率很难提高。在我国,基层法院承担着大量刑事案件的审判,严重限制了律师辩护率的增长。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改革后,审查、侦查阶段也逐渐渗透了法律保障措施,而实际执行结果显示,部分公安、检察机关没有及时调整刑事调查办法,还没有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案件的调查,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及时获取法律援助需求信息,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辩护率的提升。另外,在诉讼法中对于可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其他范围内的人群不能享有法律援助。受到国内律师资源缺乏与制度改革的影响,法律援助与辩护率较低的问题虽然难以在短时内得到解决,但是应当明确法律保障重点,针对某些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提供全面的法律辩护保障,特别是通过一审后被告方不认罪和二审案件采取必须的法律援助,从而从根本上防止冤案、假案、错案的发生,有效提高辩护率,保证法律公信力 。最后,国内特有的法律文化与社会结构也使得刑事诉讼代理存在很大的矛盾,也导致辩护质量被降低,还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制度的方式来加以纠正和改善。

五、控方举证责任与辩护律师核实证据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中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而理论界对于诉讼证据的核实的认识存在一定的争议。而刑事诉讼案件中,对相关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基本權利的认定对辩护价值的发挥具有直接的影响,也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所以,辩护律师在进行法律援助中,出现陈述不一致时,应告知案件中包括的证据内容,必要情况下可对相关的证物、照片、复印件等的真伪进行辨认。明确律师核实证据的时空条件,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从案件移动审查之日起,不包括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通过收集固定的证据并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辩护律师可在案件的审查阶段提出证据核实申请,从而展开辩护工作。在对证据进行核实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证据的充分性、遗漏情况、明确效果以及证据核实代理方的建议等 。另外,不同的学者针对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学者表示其中辩护律师在进行证据核实时所采取的方式以及对象不符合诉讼原理的规定。辩护律师行使证据核实权力是控告方必须担负的举证责任,而不可强制被告方对自己的罪行进行证实。

六、辩方质证权与人证问题

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件诉讼中对人证及质证内容进行了修改,但是庭审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的规定却还没有得到明确,对出庭的人证所需接受的质证规定的解释还不够充分,使得部分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执行。所以,还需要对出庭人证的范围进行具体规范。目前的诉讼法规定的出庭人证对控方责任的体现不够充分,没有保障辩方质证权利。另外,部分法院对于人证是否应出庭作证保留主观认定与决定的权利,使得辩方质证权遭到轻视,而对未到场证人的笔录进行当庭宣读,更是加重了辩方质证权的轻视。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证人、侦查人员等人是否应该出庭作证的权利也受到法院的限制,使得辩方的质证权完全失效,这导致了刑事案件审判的弄虚作假行为极易发生。因此,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应充分考虑辩方的质证权利以及其证据有限的情况,要求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尽量保证相关的人证能够到庭参与质证,且给予涉及量刑的出庭人员一定的隐私与安全保障,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更应该重视其质证权的发挥。此外,采取法律措施对应出庭而拒不出庭的人证进行规范管理,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侦查人员与公职人员的出庭作证行为进行规范,修改近亲不能出庭作证的强制规定,采取亲属面证特权,解除亲属场后作证行为。规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质证的问题,对其进行明确定位。

七、结语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的诉讼与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援助或律师代理,这是西方刑事司法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的刑事案件诉讼中,司法领域得到了多次的修改,且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问题成为多次修改的重要对象,也是司法立法与实务处理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影响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辩护效率的因素较多,其中不仅有司法制度改革的不完善,也包括了律师的职业素养以及法院庭审的态度。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基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中还存在许多比较突出的问题,还需要根据这些突出的问题,对相关的司法制度进行完善,不断提高法律的公信力。

注释:

杨波.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刑事冤错案防范机制研究.当代法学. 2017, 31(5).

张能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程序改革与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现代法学.2017, 39(4).19-32.

李晓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的庭前会议制度研究.学术界.2017(5).132-142.

樊传明.审判中心论的话语体系分歧及其解决.法学研究.2017(5).192-208.

魏晓娜.审判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问题.当代法学.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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