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评标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
2018-12-15肖存义
肖存义
摘 要:本文分析合理低评标法在推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保障此法顺利实施的几点对策。
关键词:竞标;评标法;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与执行,对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标志着我国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2004年11月,交通部根据交通行业特点并借鉴了各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出了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办法。辽宁省交通厅2018年5月发文要求各交通项目招标人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至此,在一般交通项目上已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
在目前的情况下,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经常出现的问题是,第一、施工企业为了中标而低于成本价报价形成过度的无序低价竞争,不利于建筑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发展。第二、过低价中标的施工单位采用偷工减料的途径全力减少成本投入,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第三、过低价中标后,施工企业为了获利,会想尽办法促成设计变更,结果是结算价远远超出中标价,使低价中标失去意义。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对策,专精于此的同行门从理论上提出了大量的应对措施建议,比如提高等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的素质、确定中标单位之前进行询标、加强工程担保制度和责任风险制度、建立承包商信誉体系、严格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全面准确、快捷的工程造价信息网络等。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由于“低于成本”的“成本”属于个别成本,评标过程中难以有效认定,评标过程的成本分析往往流于形式,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往往变为“最低价中标”。经过对部分低价中标工程的案例分析,笔者认为除上述各项措施以外,尚有以下几点补充意见:
1 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几种情况和发展趋势
1)低于成本价投标是个别企业短期的权宜之计,有的企业低于成本投标是为了积攒业绩,以便企业资质升级,这样的低价中标存在于新成立或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具有偶然性、一次性的特点,但由于企业有继续发展的良好意愿,一般不会收入因为低于成本而影响到工程的实施效果,也不会造成建筑市场的混乱;此类过低价中标目前和今后均难以有效杜绝。
2)有的企业采取低于成本投标是为了解决资金临时周转、有的国营企业面临倒闭清盘,企业的承包经营者的承包期结束之前,在建筑市场中做最后的挣扎。隨着国有企业全面改制,关停并转的完成,企业利益主体改变之后,这样的低价中标将逐渐从建筑市场中淡出,市场终将趋于理性。此类过低价中标应采取自然淘汰的对策。
3)有的企业采取低于成本投标是成本误算,这样的低价中标可以通过签约前的工程量及价格的核对确认,规劝其放弃中标而得以
解决。
4)由于设计不完善,招标图纸或清单中存在大量的变更及索赔因素,投标人充分利用这些因素,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投标策略。有些工程项目甚至是业主和个别投标人相互串通,故意在招标图纸或清单中制造变更索赔因素,一般投标人难以辩明,以便个别投标人以最低价中标,然后高价索赔。“低价中标、高价变更索赔”是目前主要的过低价中标类型,
2 目前建筑市场状态下限制“低价中标、高价变更索赔”措施的两点补充建议
2.1 加大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经济责任
设计变更包括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等,按照目前国内的通用规定,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方签字认可,工程变更的多少在某种意义上讲,取决于设计方的决策工作,设计方对设计变更不计造价,草率从事,是造成设计变更大幅增加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建议加大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经济责任,例如规定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一部分由设计单位分担,这样既有利于减少设计错漏,提高设计工作质量,又可节制设计人员轻易确定设计变更。即使对业主方、施工方等坚持要求进行某些设计变更,如技术经济方面不合理,设计单位也将不会签字确认。
2.2 对清单工程量的溢出实行低价结算手段,削弱不平衡报价的作用
为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承包人往往采取不平衡报价的投标策略,即对实际工程量有望在施工过程中超出清单工程量的项目投报高价;对于实际工程量可能少于清单工程量的项目投报低价,这样总报价最低,但日后结算造价将提高。建议在招标合同条件中明确当实际工程量走出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按照标底预算与投标下浮率重新确定单价。如此结算将是低价水平的结算,可有效削弱不平衡报价的“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作用。
通过上述办法,应该能防止串标、恶意低价抢标、以及给予招标人一定程度的选择权三者之间做好平衡,尽可能达到合理低价的
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