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研究
2018-12-14李冠恒
李冠恒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4-136-01
摘要 在我国当代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以其独特的优势,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骄人的业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黨风廉政建设问题。十八大之后,随着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力度不断深入,把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放在了更加的突出和明显的位置。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企业管理 企业文化
一、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状
(一)思想上认识不位
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在抓经济效益和党建设风廉政上存在“一手紧一手松”的现象,认为国有企业的重点工作是经济效益远胜于一切,只要发展就不能监督监管的太严太多,这样会束缚手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阻碍企业的发展。甚至有些部分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人为,国有企业能不能在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上松一点,国有企业能不能和政府行政部门区别对待等等,诸多不愿意接受监督监管的心态。导致国有企业成为腐败问题的易发区和高发区,就是因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没有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长期的放任自流最终形成了国有企业管党治党的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
(二)措施上要求不到位
虽然国有企业在党风廉政上也制定了这样或那样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不是应付上级检查,就是操作性不强只重形式不重实质,该量化的没有量化,该具体的没有具体。诸如,国有企业每年制定了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但是在执行起来,都是年初制定,年底打分,没有真执行真考核,即使出现问题大多是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追究,制度的权威性行同虚设,形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忘掉”的现象。
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之所以会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没有用好责任追究这个“利器”,只有用好责任追究才能把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摆进去,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和该尽的义务。
二、目前国有企业责任追究的现状
对责任追究学习认识不足。现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只忙于追求经济效益,疏忽了对一些管党治党条例制度的学习,甚至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两个责任”、“一岗双责”等党内追究制度比较陌生。把对业务工作上的失职等同于责任追究,错误的认为责任追究属于“强加之罪”,把违纪和责任追究完全混淆起来;对党员干部责任的追究顾虑较多,“人家得病,我来吃药”等思想还相当程度地普遍存在,担心责任追究会得罪人、伤面子,又以所谓的“爱护”干部不愿追究,即使出了问题,只要上级不问,就不蜻蜓点水般处理;有时出于压力,虽然进行责任追究也是应付了事、敷衍过关。
三、国有企业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点意见
(一)强化学习引导,明确责任意识
要将此次“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和“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学习教育活动,扩大到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中去,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要充分利用责任追究典型案例,经常性警示教育,形成震慑,让国有企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理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让“履责必尽责、失责必追责”植入领导干部心里。上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更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从自己做起,带头执行责任制,自觉接受各级监督。
(二)分解具体责任,确保追责有据
各级国有企业党委、纪委要将“两个责任”清单结合单位自身实际,不可按照政府部门进行死搬硬套,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党委的主体有哪些,具体怎么做,什么是纪委的监督责任,去监督什么。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体现出岗明责清,党委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责任追究细化、量化,并逐一分解到主责部门、到领导干部个人身上,哪些是自己除业务工作以外必须要管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和“四个亲自”的具体要求及出现问题时具体惩处细节,突出权责对等。总之在责任分解上要“好执行、好考核、好追责”,要区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避免“个人责任变成集体责任,集体责任变成无人负责的状况”。真正做到对各级党员干部责任分解具体,追责有规有矩。确保国有企业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明白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定位和职责。
(三)用好“一案双查”,形成强有力威慑
一定要把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同时进行,不断加大加深查处力度,让案件审查同责任追究一起进行,一起深挖,用实用好责任追究这把“撒手锏”,严格“双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追究党委及其负责人和纪委的责任,在责任追究上持续发力、重锤连击,串点成线,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那些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抓不管的干部,不敢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