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刑神话二题
2018-12-14赵合俊
□赵合俊
自商朝到秦代,宫刑始终是以男子割势为唯一内容的肉刑,主要针对谋反、大逆等政治性犯罪,从未与“男女不以义交”有过关联。然而,从汉代开始,儒家经典注释者以反映刑的视角对儒家诸经中的“宫”“宫刑”进行注释,制造了两个宫刑神话:其一,宫刑是惩治“男女不以义交”的“淫刑”;其二,宫刑包括男子宫刑和女子宫刑。这两个宫刑神话的最典型代表,便是出自《尚书孔传》的“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从唐代开始,宫刑神话便支配了人们的头脑,一直到今天,人们仍在为宫刑神话中的“妇人幽闭”究竟“是什么”而争辩不休。
宫刑是“淫刑”
“宫刑淫刑”是儒家经典注释者制造的第一个宫刑神话,始源于《尚书大传》之“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尚书大传》即古籍所谓的《书传》,号称西汉伏生所撰,系现在所知最早专门注释《尚书》的著作。按照《小尔雅·广义》“男女不以义交谓之淫”,“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因而就等于“淫,其刑宫”;将之颠而倒之,就成了《尚书孔传》的“宫,淫刑也”。关于这一点,孔颖达疏解《尚书孔传》“宫,淫刑也”时说得最清楚:“伏生《书传》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是宫刑为淫刑也。”(《尚书正义》卷十九《吕刑第二十九》)
然而,无论是《尚书孔传》之“宫,淫刑也”,还是《尚书大传》之“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都严重背离了《吕刑》文本。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是《尚书大传》注释五刑中的一句,《尚书大传》对五刑的完整注释如下:
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
那么,作为经学注释之作的《尚书大传》和《尚书孔传》,为何偏偏要背离《吕刑》文本而将“宫”注释成惩治淫罪的“淫刑”呢?日本法学家仁井田的“反映刑理论”对此提供了一定的启迪:宫刑虽不一定只是对于奸淫罪的惩处,但也有将此刑解释为对奸淫罪的惩处的,这就是将宫刑视为反映刑的解释。(仁井田:《中国法制史》,牟发松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63页)而所谓反映刑,“就是对犯人犯罪时所使用的那一部分身体直接加以伤害的刑罚”(同上)。众所周知,儒家重礼,而重礼与反淫正是一体两面,《礼记·坊记》所谓“夫礼,坊民所淫”是也。到汉代儒者开始注释经典时,宫刑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对宫刑作为割势的肉刑这一点,《尚书大传》的作者以及《尚书孔传》的作者自然是心知肚明的,但在反淫思想的支配下,《尚书大传》的作者与《尚书孔传》的作者从反映刑的视角出发将“施加于性器官的刑罚”解释成“惩治(使用)性器官犯罪的刑罚”。《晋书·刑法》中的一段话,应最能揭示《尚书大传》的作者和《尚书孔传》的作者将“宫”注释成“淫刑”的心曲:
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亡者刖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除恶塞源,莫善于此,非徒然也。
“宫刑淫刑”之神话,正是如此这般制造出来的。
◇司马迁像
宫刑包括男子宫刑和女子宫刑
“宫刑淫刑”是儒家经典注释者制造的第一个宫刑神话,“宫刑包括男子宫刑和女子宫刑”则是其制造的第二个宫刑神话。宫刑的第二个神话除了《尚书孔传》的“宫,男子割势,妇人幽闭”之外,代表性的尚有《白虎通·五刑》:“宫者,女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其势也。”《周礼·秋官·司刑》郑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孔颖达《尚书正义》将“妇人幽闭”疏解为“闭于宫使不得出也”(《尚书正义》卷十九《吕刑第二十九》)。按照这样的疏解,就是“宫,男子割势,妇人闭于宫使不得出”。如此一来,上述三种说法在意思上就大体一致,即宫刑包括男子宫刑(男子割势)和女子宫刑(妇人闭于宫中)。然而,这种“宫刑”在文义上和法理上均不成立。以文义而言,今人蔡枢衡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白虎通义》竟谓宫刑包括男子割势,妇女执置宫中,《尚书·吕刑》伪孔传亦谓宫刑包括男子割势,女子幽闭,显然违反了一字一义的文字学规律,实属大谬。”(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60页)以法理而言,“男子割势”的肉刑与“妇人闭于宫中”的自由刑决无同时共用一个“宫”的刑名之理,任何法律也绝不可能将一种肉刑与一种自由刑同时命名为“宫”。
那么,将“妇人幽闭”解读为与“男子割势”一样的肉刑是否就可以了?事实上,儒家经典注释者确实有将“妇人幽闭”解释成肉刑的,其中最著名且最为今人所信仰的是“妇人窍”。“妇人窍”见于明人徐树丕所著《识小录》,清人褚人获《坚瓠续集》卷四《妇人幽闭》对之有详尽的引述:
那么,宫刑的第二个神话又是如何制造出来的呢?简单地说,宫刑的第二个神话是第一个神话的合乎逻辑的必然,即是说,一旦经典注释者将儒家经典中的“宫”“宫刑”注释成惩治“男女不以义交”的“淫刑”,下一步就势必将之注释成男子宫刑和女子宫刑。众所周知,在所有犯罪中,“男女不以义交”,即淫罪,具有其他犯罪都不具有的一个独一无二的特征,那就是,它必须由男女两个性别共同实施才能完成,一项淫罪之成立,男女双方必为共犯,有“男子淫”,必然有与之对应的“女子淫”;另一方面,法律对“男女不以义交”的惩治,历来又大抵是男女同刑的,因此,被注释成“淫刑”的宫刑必定要包括男子宫刑(男子淫刑)和女子宫刑(女子淫刑)。复由于宫刑作为“男子割势”乃历史事实,儒家经典注释者在注释儒家经典中的“宫”“宫刑”时,“男子割势”自然是必有内容,剩下的任务,就是再从“宫”“宫刑”中注释出一个与“男子割势”相对应的“妇人幽闭”“女子执置宫中不得出”“女子闭于宫中”,以作为对“不以义交”的女子的惩罚。“宫,男子割势,妇人幽闭”之神话,正是循此路径制造出来的。
但这样一来,儒家经典注释者就陷入了一种进退失据、左右两难的窘境:一方面,经典注释者不得不将“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中的“宫”注释成“男子割势,妇人幽闭”;另一方面,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的“男子割势”却又绝对不能和“妇人幽闭”共用一个“宫”的刑名。
这一切问题的根源在于,儒家经典注释者在注释儒家经典中的“宫”“宫刑”时,犯了逻辑颠倒的致命错误:其在未注释清楚宫刑“是什么”的情况下,就先注明了其“性质”,然后再根据宫刑的“性质”,反过来注释宫刑“是什么”。具体言之,就是,儒家经典注释者在未注释清楚宫刑是“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情况下,就先将之注释成惩治“男女不以义交”的“淫刑”,然后再根据宫刑的“淫刑”性质,反过来将宫刑注释成“男子割势,妇人幽闭”。
以“宫者,女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其势也”为例,千百年来,人们对这一注释信以为真,对其中的逻辑荒谬一直视若无睹:若宫刑就是“女子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割其势”,则一切“女子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割其势”——无论其是不是惩治“淫罪”的“淫刑”——都是宫刑;但文中的逻辑却是,只有作为“淫刑”的“女子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割其势”才是宫刑。这就等于说“只有黑马是马”,其逻辑上的荒诞,不是一目了然的吗?
结 论
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对《尚书孔传》“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曾进行了完整的疏解:
伏生《书传》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是宫刑为淫刑也。男子之阴名为势,割去其势与去其阴,事亦同也。“妇人幽闭”,闭于宫使不得出也。本制宫刑,主为淫者;后人被此罪者,未必尽皆为淫。昭五年《左传》楚子“以羊舌为司宫”,非坐淫也。汉除肉刑,除墨、劓、剕耳,宫刑犹在。近世反逆缘坐,男子十五已下不应死者皆宫之。大隋开皇之初,始除男子宫刑,妇人犹闭于宫。宫是次死之刑,宫于四刑中为最重。
从上文可以清楚地看到,孔氏疏解的是“宫,淫刑也”,但他所列举的宫刑实例恰恰否定了“宫,淫刑也”;同样,他疏解的是“宫,男子割势,妇人幽闭”,但他所列举的宫刑实例恰恰没有一个是“男子割势,妇人幽闭”。孔氏疏解的完全失败本应带来“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神话的彻底破灭,但遗憾的是,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经过孔氏的疏解,宫刑神话愈发支配了人们的头脑,成了一种信仰,以致到今天,宫刑仍被认定为“中国古代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年,第170页)。现在到了打破宫刑神话,还宫刑以本来面目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