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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育问题探析

2018-12-13王乾

政工学刊 2018年2期
关键词:权力法治领导

王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科学制定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落到实处。所谓思维,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对感性材料进行的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和综合。毛泽东指出:“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觉而到达于思维,到达于逐步了解客观事物的内部矛盾,了解它的规律性,了解这一过程和那一过程间的内部联系,即到达于论理的认识。”思维是一种“论理”的认识,是人类认识活动的高级形式。因此,努力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对于深刻领会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法治建设的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依法治军基本方针,推动军队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内涵

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和遵守,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按照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作出并实施决策,是党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应有之义。

(一)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与程序思维。规则必须按法定程序执行,程序必须遵循法定规则运行,二者相辅相成。规则思维具有强制性、确定性和权威性特征,要求树立法规权威,增强对法规的信任信赖,强化对法规的遵守服从;要求遇事首先想到法,解决问题根本依靠法,而不是依靠关系和人情。程序思维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和中立性特征,强调问题协商、决策制定必须在既定程序内进行,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才合乎法理,具备法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二)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与义务思维。只有通过权利与义务的有效行使和全面履行,才能实现法规的指引、评价、惩罚和教育功能。法治中的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是实现依法治理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要求,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权利与义务思维是一种平等思维、公正思维和民主思维,需要人们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着力改变重权力权利、轻责任义务的传统思维和超越法规的特权思想。

(三)法治思维是一种授权与监督思维。法治中的授权与监督思维体现的制约性和建设性,是现代法治思维区别于人治思维、权力思维的显著标志。树立授权与监督思维,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权力腐败。授权与监督思维的制约性和建设性体现于现代治理体系中,强调各类群体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强调集思广益、广纳民意,拓宽群众意见建议反映渠道。

二、军队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上存在的问题表现

法治思维是我党建军治军的核心思想和一贯追求,虽然目前部队在依法从严治军理念上逐步深入人心,但通过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能反映出部分领导干部法治理念的淡薄和法治思维的缺失。

(一)人治思维“任性”。有的崇权不崇法,把法规制度当橡皮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表现出作风家长制、决策一言堂;有的唯上不唯法,凭长官意志办事,对贯彻落实法规制度关注不够、执行不力;有的重情不重法,把人情关系看成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有的守旧不守法,一事当前,首先想的是老路好走、“偏方”治病,干事凭经验、凭感觉。

(二)“五多”顽疾难除。有的领导干部工作指导不依法,没有完全走出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用检查落实检查的习惯做法,治标不治本,定性不定量,软环境与硬措施结合不够,导致“五多”问题久治不决,让广大官兵深受其害。

(三)权责边界不明。有的领导干部权力使用不循法,插手干预下级权限内的事,越权处理本级权限外的事,该公开的不公开,该请示的不请示,甚至以权谋私;选人用人不唯法,论亲疏用人,唯利益用人,凭好恶用人,对圈子里的人、与自己亲近的人照顾有加。

(四)严格执法不力。有的领导惩大不惩小,对发生严重问题的,能够依纪依法惩处,但对一些违反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惩下不惩上,落实法规制度看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而上下有别,让官兵难服气;有的宽惩不严惩,打着维护单位荣誉、保护干部成长的旗号,重罪轻罚,轻罪不罚,损害法律威信,助长歪风邪气。

三、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育路径

法治思维的形成,不是一天能养成的,需要一点一滴不断积累形成,最终固化为一种习惯,在思考问题、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时,第一条件反射是“法”的要求。

(一)始终保持“一种敬畏”。古人说“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的权威理念基础之上的,缺乏对法的敬畏,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必须破除“人治”思维根深蒂固的影响,在思想中牢固树立“法”的权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法就是公平正义,法能驱除邪恶。法,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什么是依法治军的法?一个是国家层面的《宪法》等法律、法规,另一个就是军队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是党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张的集中反映,是我军建军治军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它集中反映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具有极强的科学性、严格的规范性和至高的权威性。对之敬畏,就是尊重科学,遵循客观规律。心有所敬,行有所循;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要敬畏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规范秩序、规范权力的行使,法律的存在就是遏制人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法律作为限制权力的利器,是约束恣意妄为、滥用行政权力的枷锁,一切权力游离、超越法律的行为,迟早会自食其果。要敬畏自身的职权。法律赋予我们的不仅是权力,还有沉甸甸的责任,只有敬畏职权,才能依法用权,不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才能公正用权,不搞特殊,不假公济私;才能廉洁用权,自警自律,做到心中有法、脑中有纪、言行有度。

(二)认真开好“两份清单”。习主席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在思维的过程中,“权”与“责”就是思维天平的两端,天平要平衡,“权”与“责”必须相统一。要开好“权力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什么是“权力清单”?就是界定好我们每个岗位的权力边界,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知晓权力的“家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我军始终坚持“用制度为权力编笼子”,而且“笼子越编越紧”。在中央军委改革工作会议上,更明确强调这轮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抓住治权这个关键,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组建新的军委纪委,向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分别派驻纪检组,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调整组建军委审计署,实行派驻审计。组建新的军委政法委,调整军事司法体制,按区域设置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作为领导干部,必须认清大势,自觉增强法治意识,时时处处防止权力越界,防止权力滥用。要开好“责任清单”,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什么是“责任清单”?就是界定好我们每个岗位的责任边界,必须承担哪些责任、必须做哪些事情,让自己知晓责任的“家底”,该做的必须做,要做的必须做好。责任重于泰山,切不可轻视。陈毅元帅曾说过:“打仗要签署作战命令,做经济工作要审批开支,指挥员和领导者提笔签字时,手往往发抖,因为那关系战争的胜负、战士的生命和建设的成败。”陈毅元帅所说的“手往往发抖”,体现的正是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工作中,只有把权力与责任同样关注、同等敬畏,把好这一思维的平衡点,才能在思维中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力就有义务”的观念,做到从法律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

(三)不断强化“三种意识”。一是要强化“尊崇意识”。尊法是守法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尊法才不会犯法,领导干部只有首先成为法律的臣仆,才能真正成为官兵的公仆。要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尊崇法律,自觉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求,主动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使法律内化为领导干部的政治信念、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坚持以法律为依据筹划指导工作,以法律为根据研究决策,以法律为标准检查考核,把法律当作开展工作的“尺子”、反思工作的“镜子”、规范行为的“底线”。二是要强化“程序意识”。在正当程序中,任何人都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同等情况必须同等对待、同等关注。这样,运用程序,按程序办事,官兵就能看得见正义的实现过程,感受到公平、参与、尊重。这样作出的决策,才会让官兵满意,让官兵信服。三是要强化“平等意识”。十九大报告提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克服那种把法律看作是“只管民不管官、只管他人不管自己”的特权思想和特权作风。在法律面前,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一兵,主体的权力地位是平等的,无贵贱之分,无高低之别,如果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受到应有的制裁。

(四)正确处理“三对关系”。一要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急难险重”的关系。依法办事要求领导干部遵守法定职权,不能越位、缺位、错位,但当遭遇紧急突发状况,致使国家利益或公民人身财产即将蒙受重大损失时,却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没有法定履职义务等为由不作为,而必须采取及时、合理、必要措施,积极作为,将损失降至最低。二要正确处理法治思维与其他思维的关系。坚持法治思维并不是要排斥其他思维方式的运用。过去领导干部长期忽视法治思维,习惯于政治思维、运动思维、行政思维,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认识误区,导致法治思维孱弱不足。应顺应法治中国建设、依法从严治军的客观需要,把法治思维作为领导干部的底线思维、基本思维。三要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一种国家治理基本方式,但也并非万能。法治的优点里其实也包含了缺点和不足。比如,法治具有强制性,但如果过度依赖强制性,可能会走向反面。德治曾是古老中国沿袭数千年的治国理念及传统,在今天仍具有极大的作用空间。因此,领导干部要坚持辩证法治观,在强调自身法治思维能力建设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调节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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