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防卫过当”体现司法纠偏
2018-12-12张玉胜
张玉胜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年)》对司法解释工作作出部署。《规划》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不久前发生的“昆山反杀案”,曾一度引发“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舆论争议,此案终以“正当防卫”盖棺定论,让人们惊呼正义降临、法治胜利;如今最高法将释义“防卫过当”、鼓励正当防卫列入司法解释工作的五年规划,显然是要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堵塞法律制度漏洞,矫正司法实践中的认知偏差,鼓励人们敢于和善于依法使用“自卫权”,这也不失为对见义勇为者的司法保护。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人们抵御、制止不法侵害的自卫权利,是弘扬惩恶扬善、见义勇为传统美德的司法举措。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任何权利必须受到必要制约一样,该法在赋予人们“正当防卫”权利的同时,也为该权利的使用设定了一定的边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與“防卫过当”构成了公民自卫权利的正反两面,但在涉及到案情各异的司法个案时,其边界尺度仍不好把握。比如,判定受害人“防卫过当”时,该如何界定“必要限度”、如何认定“造成重大损害”等。这些显然需要从法律释义的层面,对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等作出相对具体量化的司法界定。
纵观过往的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则有些过于苛刻。人们似乎形成一种惯性认知:只要防卫者的反击造成被侵害人死亡,就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这种只重结果、漠视过程的司法潜规则,看似是在尊重生命权,实则是一种不辨对错、不分是非的无原则之举,不仅极大束缚了防卫者制恶自救的手脚,也让人们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时难免顾虑重重。
正当防卫的实质是“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被逼反击,法律应体现防卫者受《刑法》优先保护的原则,如果对“正当防卫”过分苛刻、过多设限,则无异于是对行凶作恶者的变相纵容。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释义“防卫过当”,让人民私权得以维护,让法律温度得以体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