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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的本源性问题探讨

2018-12-12沈新坤

韶关学院学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利他行为利己助人

沈新坤

(韶关学院 法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从严格意义而言,“社会工作”是一个不可拆分的专有名词,它特指社会工作这门学科(即专业)及其专门的职业。然而,对“社会工作”的概念进行解构,也就是将“社会工作”的词语分解为“社会”和“工作”两个词语,并对其概念内涵进行分析,不仅有助于理解“社会工作”这一词语的形成,而且有助于通过探讨社会工作的本源性问题理解其本质属性。

一、社会工作的概念解构及其词源意义

从构词方式来看,“社会工作”是一个偏正式的词语,其中“工作”是核心词素,而“社会”则是起限定性作用的词素,即为“社会的”。无论在英语中还是在汉语中,“工作”都有名词和动词两种词性。在这里,作为名词意义的“工作”是指“职业”,而作为动词意义的“工作”则是指“劳动”。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劳动”是指人类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一切活动;而“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即劳动)。不过,不管“工作”这一词素的取义为“职业”,还是“劳动”,它似乎都显得过于宽泛。换句话说,“社会工作”的词源意义不仅仅在于暗示它是有关人类劳动的,更重要的是要告诉人们它是一种怎样的劳动或职业。因此,“社会工作”中的起限定作用的“社会”是“社会工作”区别其他职业或人类劳动的独特属性。

众所周知,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社会”不仅相对于“个人”而言,更是针对“非人类的生物世界,特别是动物世界”,即它强调人类自身的同类意识和人道精神。

如果我们将“工作”和“社会”这两个概念的分析结合起来,不难得出这样结论:“社会工作”的构词取义于作为在人类的同类意识和人道精神指引下的助人活动。具体来说,从词源意义出发,我们可以认为“社会工作”概念源于人们“因为‘社会’而劳动”或“为了‘社会’而劳动”的诉求,综合起来就是“为‘社会’而劳动”的诉求,与之对应的则是“为‘个人或自己’而劳动”的诉求。众所周知,个人为自己劳动而获取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空间,这是无可厚非的。因此,“为‘社会’而劳动”不是要摈弃为“为‘个人或自己’而劳动”。相反,“为‘社会’而劳动”与“为‘个人或自己’而劳动”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人们都只是单纯“为‘个人或自己’而劳动”,那么人类社会就难以形成和维持,即仍然停留或返回到动物世界。“为‘社会’而劳动”是为了维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为此就必须发扬利他精神或人道精神。

可见,“社会工作”一词的构造取义于“为‘社会’而劳动”的人类诉求,其词源意义饱含了利他精神或人道精神,这在许多学者的社会工作定义中被加以强调。

二、社会工作的本源性问题:人性善与利他精神或人道精神

我们从“社会工作”的构成词素——“社会”的修饰意义引申出“社会工作”的本质,即它是在人类的利他精神或人道精神指引下的助人活动。那么,什么是利他精神或人道精神?大致说来,利他精神或人道精神是一个与人性善相关的议题。

(一)人性善的绝对性与人道精神的助人活动

“社会”特指人类社会,即区别于其他生物界,特别是动物界。人是一种生物,但不是普通的生物,特别是指动物,这是因为人不仅具有生物属性,而且还具有社会属性。生物属性是人和动物的共同特征,也是一个人存在和活动的物质基础。从生物属性来看,七情六欲是人与动物与生俱来的生理反应和心理反应,趋乐避苦、趋利避害也是人与动物的共同的本能性反应。

人或动物的情感体验有正面的(乐),也有负面的(苦)。当人或动物感知(包括看到、听到、闻到、想到等)好的情况或景象时,就会产生喜、爱等正面体验,反之就会产生哀、惧等负面体验。一方面为了满足欲望而获得愉快的体验,同时也是为了避免欲望得不到满足而获得痛苦的体验,人和动物就会自然而然地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在与他者的互动中,本能性的“利己行为”往往意味着对他者的不利,有时这种行为甚至是不择手段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恶”的本源。另一方面,当人或动物感知其他人或动物处于特别不利的情景,特别是遭遇生命危险时,就会自然产生哀、惧等不愉快的体验,如俗语所说的“兔死狐悲”。不仅如此,同大多数动物(特别是群居性动物)一样,人具有同类意识。人或动物的同类意识会进一步强化这种负面体验。当然,不同人或动物的同类意识有强有弱,对负面体验的感知也有程度上的差异。为了消除或避免这种负面体验,同类意识弱的人或动物往往选择逃避行为,而同类意识强的人或动物则往往不是逃避,而是会作出有利于同类的帮助行为,即“利他行为”。因此,作为生物的本能性行为,人和大多数动物都有“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见图 1。

图1 人性善与人道精神

不过,随着人类大脑的进化并逐步超越了动物本能性的感性认识而获得独立思考的能力,即理性认识的能力。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形成与发展促进了人类同类意识向人类自我意识的转变,这使得人类的“利他行为”超越动物的本能性行为而成为了一种有意识的行为,而且是作为人类都相互认可和期待的基本行为标准,正是这种“人道”意识的形成才使人类脱离了动物世界形成了“社会”。

虽然人道赋予了人类以社会属性,使得人类不再是普通的生物,特别是动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可以完全脱离生物属性,这是因为生物属性是一个人存在和活动的物质基础。换句话说,人类的社会性活动是建立生物本能性活动(包括利己活动和利他活动)基础上的,并对其进行发展与升华的结果。因此,人类社会的人道并非只是沿人性善而发展,而是同时沿着“利他”意识和“利己”意识两个方向发展的。

一方面,由于人道意识是建立在同类意识的基础上的,因此它首先彰显的是人类“利他”意识,即“善”的一面。从利他行为来看,人道行为可以是锦上添花,也可以是雪中送炭。当然人类社会形成后,人的社会行为成为无意识的行为,不必时刻受到“人道”的拷问。只有当得知他人处于不利情况,特别是生存受到威胁时,人的同类意识和人道意识才会明显地被触发,并导致人道性行为,包括怜悯、同情、理解甚至会作出帮助的行为。不过,只有那些作出帮助的行为,才是直接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显然,这种在人道精神的指引下的助人行为,就是“为‘社会’而工作(或劳动)”。另一方面,由于“利己行为”有客观的生理因素,因此人道在彰显人类“利他”意识的同时,必须承认人的“利己行为”(即为个人或自己而劳动)具有某种合理性。然而,人道是社会的人道,因此人道又必须强调人们的“利己行为”不能妨碍和破坏社会的和谐,也就是不侵害他人的利益。这样,人道诉求就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人们的“利他行为”,二是倡导人们克制“利己行为”。因此,如果说人道精神是源自人性善,那么这种善则是由“利他”和“克己”共同形塑的(如图1)。作为一体两面的人道精神,“利他”也意味着要“克己”。不过,“利他”是积极的,而“克己”是消极的,所以人们通常只强调人道精神的利他意识,而“克己”则成为了人道精神的一种预设。

总而言之,为“社会”而工作(或劳动),就是在人道精神(主要是利他意识)支配下的助人活动。这一表述包含了社会工作实践以下两个方面的意思:

一是得知(包括看到、听到、想到)他人(包括个人和群体)遭遇或即将遭遇生活乃至生存困境而激起同情、怜悯等慈悲之心。二是受慈悲之心驱动,作出帮助他人的善举。不同于为个人或自己而工作(为了自己的某种收益而劳动,因此劳动和收益是对等的),为“社会”工作,是基于人道道义而帮助他人,收益是他人和社会,即强调利他性结果。总而言之,作为一种最基本的人类实践活动,社会工作具有道义性和公益性的特点。

(二)人性善的相对性与人道主义的助人活动

虽然人类理性发展出的人道精神鼓励人们作出“利他行为”,而倡导人们克制“利己行为”,但不容否认的是“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一样,都是人与生俱来的生物本能性行为,因此倡导人道精神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利己行为”的全面否定。这不仅是因为人是物质性存在的,需要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更重要是人有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的本能,这是无法扼杀的人性。换句话说,人的“利他行为”和“利己行为”是一体两面的矛盾体。因此,不管是“利他行为”和“利己行为”都是有限度的。再者,主观上的“利己行为”,也可以是客观上的“利他行为”,如人们为了自己的生活而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这不仅有利于为社会、为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而且还能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相反,一味地强调人们作出“利他行为”,无节制地奉献,可能会导致人们陷入生活困境。因此,人的“利他行为”和“利己行为”都是有限度的,而且是相对的。

不仅如此,人道思想还受到群体因素的影响。在个人和(人类)社会之间,还有各种各样的群体(这里指广义的群体概念,包括小群体、社会组织或团体、国家组织等)。考虑到群体因素,人们的行为变得更为复杂了。个人的行为往往不仅要权衡个人的利益得失,还要考虑群体的立场。无可争议,群体与群体之间往往有着不同的立场和利益。这样,个人为所属群体的“利他行为”,有可能就是对他群体和对整个社会的“利己行为”。由此可见,引入群体归属因素,人类的“利己”和“利他”行为的相对性就更突出、更复杂了。由于群体的存在,对人道的理解不再是简单“利己”和“利他”的二元对立思维,而是相对的、多元的。

在人类社会形成初期,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必须通过群体合作求得生存,另一方面由于理性思维还比较不发达,人们的欲望大体还是仅限于生理方面。因此,人们的思想比较单纯,能极力张扬“利他行为”和较好地克制“利己行为”,这就是原始朴素的人道精神。不过,这种原始朴素的人道精神也主要是发生在特定的群体内部,群体与群体之间则往往是极端的利己行为,野蛮的争斗。

人类理性的发展推动着人类的欲望从生理性向精神性发展,这不仅推动本能“利他”意识向集体意识的发展,形成“公”的观念,也推动人类本能“利己意识”向个人自我意识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私”的观念的产生,进而导致阶级社会的形成。

人类的利他行为原本是基于人性的本能性行为,人类群体性生存和生活的相互依赖性行为,其间几乎没有夹杂任何私念。但是,私有观念的出现和阶级社会形成后,人类社会不仅有了穷人和富人的区分,而且还有了等级上的差异。这样,原本相互依赖性的利他行为演变成为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富人对穷人的单方面的济贫施舍。在这个过程中,统治阶级和富人获得人格优位,而被统治阶级和穷人则失去人格。

由群体内利他行为和群体间利己行为形塑的具有群体立场的人道精神只能是相对的人道精神,这就是说当人们的人道思想和观点受到群体立场的影响就变成了相对的人道主义或利他主义了,由此形成的只能是具有某种立场的利他主义或人道主义精神。因此,在阶级社会里,为“社会”而工作,就是在人道主义或利他主义支配或指导下的助人活动。见图2。

图2 人性善的相对性与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是因为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社会的形成使人们的人道思想具有群体立场倾向的结果,因此人道主义就是相对的人道精神。不过,这种人道主义在有阶级的社会是普遍存在,它不仅现在有,过去也有,不仅社会主义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哪怕是奴隶社会也有,否则没有一点人道就不能称其为“社会”了。

三、利他主义或人道主义助人活动的实践路径

如果说社会生活的秩序化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要,那么社会工作实践就是为了实现人类某种特定的秩序所作的一种努力,那就是通过利他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助人活动形塑某种公共秩序。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指出人性包含了“利己”和“利他”两个方面,相应地从人性塑造社会秩序的人道诉求也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鼓励人们作出“利他行为”,二是倡导人们克制“利己行为”。虽然作为人道诉求的“利他”和“克己”是辩证不可分割的,但是对此人们却有不同的偏好,即有的人强调“利他”本位,有的人则认为首先必须“克己”,由此形成了不同道德形态的助人实践。

(一)慈善与社会工作的社会道德实践

在对社会工作的本质含义的揭示中,我们从人的趋乐避苦的生理本能推导出了人性天生的利己性,然后再结合人的同类意识本能又推导出了人性的另一面,即利他性,最后指出正是这种人类的利他行为所饱含的人道精神,使得人类区别于动物世界而形成了社会。

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人的趋乐避苦的生理本能和人的同类意识本能的结合中蕴含了人类对有秩序的生活的追求,这种追求就必然导致人类会自然张扬人性善,也就是自然生发出利他行为并努力克制利己行为,人类社会也因此自然形成。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洛克认为人类最初生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即社会是自然的,是和平的、善意的和安全的[1]82-92。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及社会秩序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进一步来说是由每个人的人性善自然散发(扬善也意味着克己)而形成的。这种源于人性的善,是天生的或本能性的,就好比我们常说的“从心而生的爱”,即“慈”(“爱”和“慈”都是对人性善富于情感的表达),由此称之为“慈善”。因此,从个人或社会(个人自发形成的社会)的角度来讲,社会工作实践是一种由利他主义或人道主义指引下的慈善助人活动,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道德实践。见图3。

图3 慈善与福利:社会工作的实践形式

(二)福利或保障与社会工作的政治道德实践

在有些学者看来,强调人性在本质上是利他的,并因此能自然形成社会秩序,这似乎过于浪漫而不现实。相反,他们认为人性是利己本位的,而利他则是第二位。由于人性的利己性的存在,不仅人性的利他性必然会受到抑制,而且不能“克己”也意味着利己性的无限扩张,因此任由人性发挥不仅不能形成有秩序的社会生活,反而会使人类陷入极端的纷争之中。例如,霍布斯从人性的利己性(恶)出发,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纷争不已、贪得无厌的个人之间的暴力争斗[1]101。在他们看来,人类要结束极端的纷争或暴力争斗而达致“和平的、友善的、舒适的生活”,就必须通过个人对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的近乎完全的服从来实现[1]102。由于国家是暴力统治的工具,或者说国家是以强制力为基础的,因此国家能够通过外在的力量抑制人性的利己行为,即实现“克己”,才能确保人性的利他性形成人们所需的秩序。根据这种观点,人类秩序首先源自于自上而下的国家秩序,而社会秩序则从属于国家秩序。

根据国家秩序起源的观点,在人们追求有秩序的生活过程中所实施的各种救助活动不是直接源自人性善,而应当首先归功于国家本身,即是由于国家的存在才有效地使人类由克己到扬善,它们是国家给人们的福利或保障,如图3。这样,自上而下的社会工作实践在性质上是超越慈善活动的福利或保障服务。很显然,将福利或保障服务归功于国家无疑有利于国家的统治或治理。正如钱宁所说,在所有形成国家公共权力的社会,以国家或社会的名义实施对弱势人群的救助,既是公共权力存在的合法性的要求,也是国家实现其统治必需的措施[2]2。

由此可见,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状态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社会福利或社会保障与社会政治相关联,因此作为福利或保障服务的社会工作实践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道德实践[2]2。

无论是作为社会道德实践的慈善活动,还是作为政治道德实践的福利或保障服务,都体现了人类对人道主义的共同追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慈善”表达的是分散的个体所从事的社会工作实践,而“福利或保障”表达的是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所从事的社会工作实践。任何国家、社会或组织都是由个人组成的,因此任何国家或地区、社会组织或群体的社会工作实践包括慈善和福利或保障两个方面。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社会工作实践中,慈善和福利或保障的相对地位以及各自所发挥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

在民族国家产生之前,由于经济和社会的不发达,特别是社会等级制度的存在,使得普通的民众无法享受基本的制度性的福利和保障,因此整个社会的助人实践主要体现为慈善的社会道德实践。国家成立后,普遍进入现代化发展时期,随着经济的日益发达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作为制度化的福利或保障逐渐替代民间慈善成为了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制度安排。显然,社会工作是在福利或保障成为主导性的制度安排的环境中形成的,并都成为了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因此社会工作必然要承载福利和保障的政治道德实践。不过,由于社会工作源于利他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助人实践,社会工作是离不开人们的社会道德实践的,也就是离不开社会层面的慈善的。因此,社会工作既要承载福利或保障的政治道德实践,又要承载慈善的社会道德实践。相比而言,西方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在社会工作制度化的同时,又能充分调动社会层面的力量来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因此能较好地平衡社会工作所承载福利或保障的政治道德实践和慈善的社会道德实践,而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则主要是由自上而下的国家力量来推动的,因此主要体现为福利或保障方面的政治道德实践,而民间的慈善的社会道德实践还尚未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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