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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

2018-12-11

党的生活(江苏) 2018年10期
关键词:话语权协商矛盾

杨光斌:有必要弄清“话语权”到底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政治学特聘教授

简单地说,话语权是通过对特定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现实的历史叙事而形成的哲学社会科学影响力,“话语权”是一种“软权力”。

西方社会科学确实提供了今天人们赖以思考的概念和理论体系,比如阶级、政党、民主等概念,乃至作为学说体系的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但是如果有人因此认为,中国没必要也搞不了自己的话语权,这个认识层次太表面化了。当我们说建构不同于西方社会科学的话语权的时候,是指建构不同于从个体主义出发并致力于资本权力至上的社会科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现象,让我们看到建构自己话语权的迫切性。首先,西学东渐其实是一个“洗脑”的过程,以个体主义和资本权力为立论为目的的观念并非鲜见,在一些人那里甚至已经深入骨髓。比如,在很多事关公共性的社会关系领域,医疗、教育、住房、养老乃至殡葬,已经过度市场化,形成了严重的“市场化社会”。我们需要“市场经济”,但是“市场化社会”即社会关系的市场化,则是伤害大多数人的一种制度安排。中国目前的“市场化社会”是没有自己社会科学话语权的恶果。其次,更重要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分化中某些特定阶层的坐大,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去俘获一些政治势力,最终则指向党的领导权。

当前我们如何建构以集体主义本体论和人民主体性目的论为核心的话语权,这是另外一个大话题。中国建构自己的话语权,是一项漫长的历史性工程。在我看来,社会科学的落后既是国家落后的结果,也是制约国家发展的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因没有自己的话语权而误入歧途且难以回头,甚至永久性地失去了发达起来的机会。

杨守涛:开展协商会导致矛盾扩大是误解

■相关研究者

协商民主的核心,就是要对话而不是对抗、要共同沟通商量而不是单方面决定,优先通过对话以及共同沟通商量,转变原来的成见、偏见或狭隘的不成熟想法,最终形成一个大家都更能接受的决定。那么就要求参与者们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和合法合理利益诉求,同时通过理性讨论和辩驳进行尽可能充分的论证。

部分人因此认为,有时候开展协商可能导致矛盾的扩大。常被提及的说法有两种。一种说法认为,随着协商活动的开展和深入,经常会唤起一些不愉快的记忆,进而引发新的政策问题和矛盾,导致新旧矛盾交织,比不协商更糟糕。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发起协商之后,一些本来没多少人关注的问题,可能引起更多人甚至是社会的普遍关注,由此造成更复杂的情况,加大工作难度。

这样的说法,当然也有它的合理性。因为,协商开启后、尚未到足够程度之时,往往会给人一种“乱”的甚至“可能失控”的感觉,因而引发一些担忧。但是,上述说法的本质,是一种暂时逃避矛盾、掩盖分歧、讳疾忌医的观念。

实际上,需要正视的现实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这部分群众和那部分群众之间,往往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误解与怨气、矛盾甚至冲突。不过,有误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拒绝协商或不能好好协商,以致误解与怨气日积月累,最终心态畸变、关系也畸变,彼此渐行渐远;有矛盾也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沟通、不协商、不借助有效协商去促进矛盾的化解,导致矛盾不断积累,最终激化。

叶敬忠:乡村振兴不是乡村过度产业化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院长、教授

应予以明确的是,振兴乡村的关键在于振兴小农,而非振兴资本,乡村振兴战略所力求实现的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是在坚持小农户和小农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农业平行主体地位基础上的有机衔接。因此,切不可通过行政手段或是鼓励下乡资本加速小农生产方式的消亡,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同时,应给小农农业方式留有足够的生存空间。

在农村方面,长期以来“城市主义”的发展战略主导公共资源分配并持续吸附乡村现有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农村劳动力的抽离、“三留守”问题以及农村虚空的出现等,都值得重视。一系列以扶贫为名的产业项目或“公司+农户”的纵向一体化则将乡村再次推入自由市场竞争之中,而有些地方政府专于“造点”,乐于“示范”,使产业经营往往脱离地方实践和贫困群体的实际需求,脱嵌于乡村社会。企业只有在满足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才会以涓滴效应惠及农户;而在企业经营不善时,损失也常常由农民负担。

因此,乡村振兴战略应深刻反思现行的产业推进和企业下乡举措,在坚守农民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享有产业链环节中的绝大部分附加收益。而依托“产业兴旺”的物质基础,以综合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建设、环境治理和社会工作等活动来复原乡村活力,将是振兴乡村的重要行动。

在农民方面,继续探索适合贫困小农户脱贫增收的长期有效措施,为老弱病残人口、留守人口等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障服务,是让国家发展成果惠及农村弱势人口的重要手段,这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立场。

此外,乡村人口的生活方式既有与现代都市化生活方式连续相通的方面,也有其特殊之处。农民在维护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乡村复兴和文化保护等方面依然具有重要价值。因此,要警惕商品化思维和现代化生活方式对农村和农民的生存空间和生活方式的过度挤压。

李德顺:纠正“法治文化”认知性偏差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所谓“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政治文化类型。毋庸讳言,“人治文化”或“权治文化”曾是我国长期的政治文化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思想基础和风俗习惯表现。但是它今天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和我国的实践,甚至有可能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沉重羁绊。因此亟待突破之,更新之,代之以“法治文化”。这已成为当前我国文化自我发展和自我超越的内在趋势。

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文化意味着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使法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而且成为人民所信任、所依靠并日益习惯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在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同步培育起相应的法治文化。

这些年里,我国积极组织开展了群众性的法治文化建设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对法治文化的理解和实践,尚未超越“群众性普法”“法治文宣”“法治文教”的层面,因此带有一定“形式化”“基层化”和“部门化”的特征。而“法治文化”这一概念所可能包含的实质性、顶层性、全局性意义,并未被充分注意。因此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时强时弱,思想内容时实时虚,实际的效果也时隐时显,尚未达到一种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充分相适应的新型文化建设的高度。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性质和意义,把建设法治文化提升到国家政治文明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高度,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文化一体建设”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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