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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之“隔离但平等”原则

2018-12-10吴子薇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种族隔离种族修正案

吴子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将复杂的社会问题转化为口号式的简单观念有助于高效增强群众凝聚力:因其避免了分析和批判,这些词语的威力只同它所唤醒的形象而非其真实含义有关。它们在人心中唤起宏伟而壮丽的幻象,成为藏在圣坛背后的神灵,令信徒在诚惶诚恐的膜拜中既不顾也不愿去质疑某一概念的内在逻辑及其与社会事件的真实联系,一如本文所关注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之于美国自独立之始便不遗余力宣扬的平等精神。

一、案例分析①

1890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通过了种族隔离的相关法律,包括关于白人与有色人种必须乘坐相互区分的、“平等但隔离”的车厢的规定。1892年,美国公民荷马·普莱西(Homer A.Plessy)于6月7日登上东路易斯安那铁路的一辆列车,他身负八分之一黑人血统,但该列车声称专为白人服务。普莱西因此遭到逮捕。普莱西认为,他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三、十四条修正案而享有平等权利,并由之将路易斯安那州告上法庭。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作出裁决,以违反隔离法为名对普莱西处以罚金,断定州政府有权在所辖境内实施该法。经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普莱西于1896年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同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数作出裁决: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不违反宪法第十三、十四条修正案。②分析可推知,最高法院认为:普莱西对于宪法第十三和十四条修正案产生了错误的理解。白人和有色人种之间客观存在着差别,那是由于肤色不同而天然形成的,法规只是指明这种差别的存在,而非创造了它们。同样地,宪法并不想且事实上无法消除这些差别,勿论把两个种族混为一谈。为应对他们不可避免的接触,法律被制定以保证空间上的隔离,但这并不意味着一个种族在任何方面——除非先天即如此地——低于另一个种族,更不会损害他们的法律地位或导致一种奴役性的服务状态。该院甚至以实行种族隔离的学校作例证,认为如此对待白人和有色人种的儿童是“正确地行使了立法权力”;哥伦比亚、马萨诸塞等州也贯彻了同样内容的法制精神。有色人种自认为是下等人与法律无关;而两个种族真正达成平等的可能性取决于他们对彼此优势的理解程度以及个人之间的内部认可,立法在消除种族的不同性质和自然发生的差异方面无能为力。因此,当这两个种族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是平等的,我们即可假设一个种族在社会地位和生活等方面不会低于另一个种族;当一个种族在这些方面实际上低于另一种族时,宪法也不能使其处于同一水平。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路易斯安那州颁布的“隔离但平等”相关法令既不违反宪法关于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也不违反宪法关于种族平等的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种族隔离的法律规定合乎宪法。

二、内涵与外延

(一)内涵

根据判决,美国官方在当时显然倾向于支持“隔离不等于歧视”的观点,即“隔离但平等”并不意味着歧视黑人,而仅仅是因为肤色差异而确定种族之间的差异。布朗法官认为:“两个种族是基于社会而平等的,而这必须是自然亲和力和相互承认的结果。想用法律来消除种族本能,废除自然差异造成的差异时,法律是无力的。”事实上,在普莱西案发生前已有大量相关判例,最高法院在判决时列举出了来自15个州的种族隔离以及“隔离但平等”原则实践,用以说明种族隔离已经成为确定的判决先例,而普莱西案判决则成为从司法上对其现状进行确认的判例。不可否认,普莱西案或许能够止步于一种直率的宪法判决,但从历史脉络上的社会实际来看,隔离手段加剧了白人与有色人种之间的不平等,否定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公民权,与美国1865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和1868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之内容与精神明显冲突。区分源于不同,而不同造就不平等。我们所指责的并非隔离本身,而是以之为刃的不平等。

判例法国家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将作为先例对后续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并由之对国家政策和实践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从历史角度,法院判例对美国社会法治走势的影响其实不亚于国会所通过的立法法案,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大意义,其判决如同一盏一盏的路灯,指明并引导者美国社会的发展进程。正因如此,普莱西案更宜被定性为一个绝对的里程碑事件,催化了各界关于“平等”的宪法性反思。

(二)外延

脱开环境的约束而单独审视“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是否符合自然法理能够帮助我们从外延各层面把握该原则对平等权的正向或反向作用力。

1.形式问题

(1)结构。“隔离但平等”,自文面看,“隔离”在先,“平等”在后,以强转折词“但”连接。其逻辑顺序已经不言自明,区分才是首要目的,保护平等并非动机,生硬转折不过是一小片效果欠佳的遮羞布,试图对其中恶意进行掩饰。

(2)翻译。前文措辞为“区分”并非笔误。separate原指“分开”,一般适用于双方势均力敌的语境,而将之译为“隔离”则有些耐人寻味:隔离多形容把较小的势力从较大的势力或整个环境中区别出来、特殊对待,隐含不平等的导向性;不排除是前人学者在翻译时留下的伏笔。

2.实质问题

(1)隔离。合法性与合理性绝非同一。此处之“法”为“恶法”,不符合社会学原理地限制人们的行为,被自然法学派认为是“非法”的。将立论前提从种族平等权进一步抽象到平等权,那么只有一种区分是可接受的,即是以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为动机的区分,也即实质平等。而在普莱西案中明显可以看出,种族隔离是为维护强势一方的既得利益并对弱势一方加以蛮横限制,因而虽在特殊时期获得了法律认可,实质上仍然不具有合理性。另外,此处不宜引用“存在即合理”(Was vernünftig ist,das ist wirklich;und was wirklich ist,das ist vernünftig.)之论断。笔者认为,“存在即有因”是更合乎现实的理解。

(2)平等。理论上说,平等在任何时代、任何真实的制度中都绝无可能在社会所有成员之间实现。既存的差异无法抹除,于是平等观念的实现必须依靠权威,而这种权威若是出自世俗的“人”,那他同其他人之间便无平等可言了。因而我们所追求的是动态平等、实质平等,在充分考虑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刻意模糊,而是理性地看待、处理、利用,通过后天手段尽力弥补先天不足,由此达到真正的平等,以矛盾为发展的动力不断前行。普莱西案中最高法院唯一提出异议的哈伦大法官言称:“从宪法角度的法律视野中,美利坚不存在高高在上、颐指气使、占据统治地位的公民阶层和相应的等级制度。美国宪法是色盲,它既不承认也不容忍在公民中间出现等级划分。就公民权利而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卑贱者与显赫者同样是地位平等的公民。”部分黑人因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等复杂因素而贫困落后,而以肤色划线的恶意歧视把这些完全归结于种族和肤色,并通过隔离的公共设施和服务为全体黑人打上了“劣等种族”的烙印。

三、发展演化

亚伯拉罕·林肯于南北战争时签署了《解放黑人奴隶宣言》,赋予黑人法律上的自由;在战后重建的过程中,国会又以之为指导颁布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和权利法案,确保黑人与白人及其他有色人种的平等地位。而事实是黑人仍在遭受颇为严重的歧视待遇,州政府通过种族隔离的法律法规各方面限制其正当权利。以联邦最高法院对普莱西案的判决为标志,白人与黑人的隔离得到法律认可。哈伦大法官断言,这一裁决与美国宪法中“凡人皆生而平等”之精神背道而驰。“隔离但平等”原则就此确立,成为其后半个多世纪种族隔离的法律依据。打着“隔离但平等”的旗号,南部十一个州以及北部西弗吉尼亚州、俄克拉荷马州相继建立了更为全面的种族隔离制度,规定除铁路、公路外,旅馆、厕所甚至饮水器附近等公共场所都要实行。另外一些北部和西部州虽未出台强制性规定,但州政府均明示或默示地允许种族隔离现象在某些领域例如公共教育领域合法存在。种族隔离如瘟疫一般持续蔓延,至上世纪二十年代,连首都华盛顿特区市也成为了“沦陷区”。

以1954年布朗诉堪萨斯州托度卡地方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为标志,黑人教育领域的“隔离但平等”原则终结适用。最高法院指出,在教育领域实施这一原则实际上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沃伦法官说:“公立学校中白人和黑人儿童之间的种族隔离政策对黑人儿童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而这种影响在法律承认时更有效力,因为种族隔离政策通常意味着认定黑人种族的卑劣……我们的结论是,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并不合适。”于是这一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应用率先结束,其他方面的隔离也开始逐步取消。联邦国会于1965年颁布《民权法案》,美国黑人和平权运动各界人士的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国内生产力发展需要和国际关注持续上升的内外因双重驱动下,美国最终选择了同世界大潮流相适应的平等发展方向。虽时至今日冲突仍存,随着相互间越加深入的交流和融合,差异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终会趋于消弭,或成为新一轮发展动力也未可知。

图1 美国种族平等权发展趋势

四、结语

每一片叶子都有权利在一棵树上经历萌芽、成长、成熟、凋落的生命阶段,有权利享受阳光、雨露和微风的轻拂,有权利践行最后的叶落归根,化作春泥。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有的大些,有的青些,但不会有人指着一片叶子说:“它比其他的都高贵!”只有集合所有树叶的力量,才能成为茂密的树冠,福泽绵延,荫被后世。宪法精神栖身于字里行间,外见以各式行为,内化成心中信念。

在中国,我们践行民族平等,反对一切以人口、经济社会发展、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异同为借口的压迫和歧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依法行使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当下全球化进程紧锣密鼓,我们更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团结起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携手走向美好未来。

[ 注 释 ]

①163 U.S.53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96年判决书.

②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1865)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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