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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众监督视角的部门预算改革思考

2018-12-08王盼盼

新商务周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预算编制绩效评价公民

文/王盼盼

基于公众监督视角的部门预算改革思考

文/王盼盼

河海大学江宁校区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新修订的《预算法》以来,预算公开的热度从未退却。预算公开的目的是为了公民更好的监督,而在预算公开一步步落实推进的情况下,公众监督却并未随之与时俱进。在公民专业知识储备少、反馈渠道有限等条件限制下使得在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绩效评价、实行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公众监督不足的情况,这些未落实公众监督的状况急需通过提高公众监督积极性、拓宽公众监督渠道、增加公众审核和评价环节、公众监督落实法制化等措施来予以改善。

部门预算;公众监督;预算透明度;预算公开

1 引言

部门预算是公共财政体制下政府预算的一种具体形式,没有部门预算信息,公众便无法知晓公共资金的使用者、资金的使用用途和方向、是否有效使用了公共资金等切实关乎他们利益和权益的信息。相对于政府预算而言,部门预算是更为具体的预算信息,因此,进行有效的部门预算改革,增加其透明度和公开度,是为公众更好监督部门预算的前提。

2 部门预算中公众监督的缺失

2.1 预算编制过程中公众监督的缺失

部门预算的编制是整个预算过程的初始,需要经过“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同时遵循“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以期在各部门形成一个分工合理、相互协作、运转顺畅的预算编制体制。但在政府部门预算中不乏存在不合理的预算,政府部门除了要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之外,还存在着自身的部门利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更会使得预算突向于不合理。而在这一环节中公众的监督便尤为重要,公众监督的加强使得政府存在更深的责任感和压迫感,从而促使预算更加合理和规范。

2.2 预算审核过程中公众考核的缺失

编制过程中要经过层层审核汇总,并在下达调整再审批过程中,可以明显发现,在这之中并无任何公众参与和监督的迹象,不可否认各级预算编制审核部门都拥有着高知识储备的人才,能够对预算进行科学的分析审核,但依然存在少部分相关人员会基于政绩的视角而不是从为民众负责的角度去处理,因此,相对于更加贴合受益人的角度来说,公众监督会愈加重要。

2.3 预算绩效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缺失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该指标体系框架由投入、过程、效果三个一级指标构成,这一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已经明显突破了以前的低效性评价。根据相关规定,由财政部每年组织对上年度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得分进行排名,给予表扬奖励和督促指导。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预算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当中更多的是注重上对下的评价,而并没有真正考虑下对上、公民对政府预算的评价,从而致使预算绩效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缺失。

2.4 预算公开过程中公众反馈的缺失

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须执行新修订的《预算法》,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形成了刚性的法律约束。预算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民知晓政府工作的进行和成效,即接受公众监督。在生活中不难发现至少一半的人民群体并没有对监督部门预算拥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感和责任感,因此预算公开后公众对于预算的反馈尤为缺失。

3 加强公众对于部门预算监督的建议

3.1 提高公众监督积极性,加强引导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提高公众监督积极性,通过公民权利教育和宣传,加强引导公众监督。公共财政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质,既是公共,公民就有权知道部门预算情况和财政活动情况。但因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如公众财务知识水平低、对财政法规的应知程度低、操作流程难、反映渠道狭窄等,公众对于部门预算监督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因此政府要致力于提高公众财务监督等知识水平教育、宣传公民注重行使自身监督权、公开民众能理解能读懂的预算数据信息等,提高公众监督积极性,引导公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等。

3.2 拓宽公众监督渠道

“广泛参与本身并不是一种终结,而是一个有效运行的机制的必要前提。在无法获得对其决议的广泛支持时,预算机制是无法运行的。通过给予所有利益群体表达意见的渠道,国会有效地获了各方对预算相关决定的支持。”公众监督乏于获得有效的监督渠道使得监督缺失,通过拓宽公众监督的渠道,让公众监督简便化,贴近公民化,从而更加促进公众对于部门预算的监督,让预算真正“公开化”。如部门预算说明会、部门预算备询机制、部门预算监督系统公众版块等渠道。

3.3 增加公众审核环节和公众绩效评价建议

国家审计署进行的审计活动,因审计署受人力物力限制,无法对各政府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审计频次低,审计监督力量也较为薄弱,然而如果依靠大量增加国家审计署的编制和内设机构来强化财政监督,国家现有的财力又无法承受。因而只有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才是最强有力的监督手段,也是最低成本最有效的审核评价方法。如组织现场评审、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评审、填写“预算监督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模块等方法促进公众审核和绩效评价。

3.4 部门预算接受公众监督法制化

近年来我国预算公开的步伐正在一步步向前迈进,2014年《预算法》的进一步修订也让预算公开一定程度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预算公开的前进阻力也依然存在,在推进公众监督法制化的前一步必定是推进预算公开的进一步法制化,因而预算公开的法律化制定和法律地位更有待提升,在此基础上将公众监督纳入法律。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公众监督的行使、内容、反馈及体现,在法律的权威下,各级政府不得不更加注重社会公民对于部门预算的监督和建议,从而增强部门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1]邓淑莲.部门预算透明度:指标、问题与建议议[J].中国行政管理,2012(9):38-42.

[2]李坤.部门预算改革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08):12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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