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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

2018-12-07赵晓红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新商务周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经营者维权

文/赵晓红,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

1 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赔偿的法律规定

1.1 违约损害赔偿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2 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1.3 惩罚性赔偿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消费者精神损害索赔案例

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后,黑龙江省大庆市消费者协会成功处理了新《消法》实施以来黑龙江省第一起“3倍赔偿”案。消费维权志愿者王先生获得1000元的赔偿,成为新《消法》实施以来黑龙江省获得“3倍赔偿”第一人。2014年3月20日,消费维权志愿者王先生在让胡路区某超市购买了6袋带壳黑花生,每袋8元,共48元,当晚食用后觉得胃疼、全身不适,一晚上呕吐3次,休养3天才好转。他仔细查看花生包装袋,发现其中一袋已经过期3个月,两袋没有生产日期,这三袋有问题的商品总值24元。王先生多次找经营者讨说法,经营者只同意换货。王先生作为消费维权志愿者,由于平时接受了消协的新《消法》培训,他遂投诉到消协,向经营者索要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大庆市消协向经营者讲解有关的法规法规:袋装的花生按照《预包装食品通则》规定属于“预包装食品”;过期3个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8条第8款;无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2条;销售过期、无生产日期商品行为,按《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9条和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属于欺诈性质。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精神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3.1 消费者因索要高额精神赔偿犯罪

2014年12月,消费者李某声称自己在吃了一包某品牌方便面之后身体出现了不适,遂向该方便面厂商索取450万元赔偿。河北省邢台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3.2 精神损害额难以认定

消费者王某在饭店用餐时,发现菜里有一只死苍蝇,饭店老板提出把这盘菜的金额免收,消费者王某不同意,认为这只苍蝇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精神伤害,要求此桌菜全部免费,并且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3.3 没有发生消费行为时的精神损害索赔

消费者白女士是少数民族,不吃猪肉,某天路过一家饭店门前时,被饭店促销员拦住试吃猪头肉,白女士大怒,遂投诉到消协,索取精神损失。

4 我国目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执行标准

当前我们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无论任何人、无论任何客观条件,都核定统一的精神赔偿标准;第二种观点是视地区经济状况、当事人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事先确定统一精神赔偿标准。

5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没有区分个人收入、业务能力、精神痛苦、近亲属精神痛苦等要素,忽视了个体差异;第二种观点没有核定参考标准,容易造成消费者“狮子大张口”或者“忍气吞声”,把赔偿认定全推给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既加重法官负担,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建议:

1、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精神损害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该鉴定委员会由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消费维权志愿者组成,鉴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精神损害认定(刑事案件、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精神损害不在此列)。发生消费者权益精神损害赔偿争议时,以发生争议经营者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的“精神损害赔偿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委员会至少7人(单数,便于投票),其中3名人员由消费者协会人员构成,4名人员由消费维权志愿者构成。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消费维权志愿者是指经当地消协组织认可,出于社会责任、道义和良知,自愿参与消协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消费维权志愿者的聘任由县级以上消协组织负责,名称统一为“XX市(区、县)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消费维权志愿者”。经消费者自愿报名申请、消协组织审定后,发给聘任凭证。消费维权志愿者聘期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2、制定国家精神损害分类分级标准。制定精神损害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精神损害分类和分级。

鉴定委员会核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鉴定委员会在接到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时,首先作出是否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对于不应列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开具《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书》。对于应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根据国家精神损害分类分级标准进行等级划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大致范围,然后结合精神受损害消费者的个人收入、业务能力、精神痛苦、近亲属精神痛苦等因素,计算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向经营者出具《限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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