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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货币的文献综述

2018-12-07郭明旭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34期
关键词:比特区块货币

郭明旭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 100872)

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七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将代币融资行为定为违法行为,叫停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1]。由此可见,我国在虚拟货币领域采取了十分严厉的管控措施,但是,虚拟货币这种新型货币形态背后的理论与技术支撑却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尤其近几年,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等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货币理论与信息技术不断融合,基于对虚拟货币的深入分析与研究,中央银行也发布了关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提纲。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一方面可以克服虚拟货币信用缺失等方面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将有利于央行稳定币值,更好地实施货币政策,可谓一举多得。因此,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研究虚拟货币及法定数字货币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虚拟货币基础属性的研究

以比特币为例的虚拟货币自诞生以来就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而学界也纷纷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本质属性以及发展阶段进行了分析和归类。

首先,在虚拟货币概念的界定上,李 (2003)做了较为宽泛的定义。他认为,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是同一个概念,即没有实物形态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且虚拟货币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以磁卡的出现作为标志[2]。随后孙宝文等人(2008)将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的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在发行主体、信用保证、支付方向和支付范围等方面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得出结论,电子货币是由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全社会通行的交易媒介,是真正的货币,而虚拟货币是指与现实世界中流通的真实货币相对应的,仅仅能在虚拟网络世界中流通的货币,例如Q币、比特币等[3]。陈岩等人(2014)按照电子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关系,将现有文献中对虚拟货币的定义进行了整理和归类,并划分出三种口径,包括从物理形态角度定义的“广义虚拟货币”“中间口径的虚拟货币”以及从流通范围角度定义的“狭义虚拟货币”。此外,他们还援引欧洲央行对虚拟货币的定义与分类,根据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和真实经济的相互流动关系,将虚拟货币分为“封闭的虚拟货币”“单向流动的虚拟货币”以及“双向流动的虚拟货币”三类[4]。杨东(2018)等人则参考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日本政府在立法上对虚拟货币的定义,认为虚拟货币与平台代币不同,是指“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处理、可以在不特定主体之间用于清偿债务、既非法定货币也不以法定货币计价的财产性价值”。

在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上,不同学者的意见也不尽相同。孙启明等人(2014)认为,比特币这种新型数字化货币从技术角度来看,本质上是可在互联网上快速传递和储存的一串加密代码;而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它是世界上首个分布式加密的匿名数字货币。他认为,这种货币虽然具有虚拟性,但是完全具备了实体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及世界货币的全部功能,同时也具备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双重属性[5]。有别与上述观点,盛松成等人(2014)认为,从货币的本质特征以及货币的发展历史来看,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在本质上都不属于货币,也不会成为真正的货币。他们指出,货币的最基本的职能是充当商品的交换媒介,而比特币既缺乏国家信用支撑,同时也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且极其容易被替代,因此很难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而成为商品的交换媒介。此外,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组织形态演变的历程来看,鉴于金本位制崩溃的原因,总量有限的比特币也将无法适应不断扩大的社会生产和商品流通需求,从而难逃通货紧缩的魔咒[6]。

除了从虚拟货币的定义和货币属性入手以外,也有人分析了比特币市场不同的发展阶段(廖愉平,2014)。廖愉平认为,自比特币诞生以来,比特币的市场可以分为“以‘技术共享修订’需求为主导的‘挖矿’游戏内测期”“以投资需求为主导的商业模式构建期”以及“以投机需求为主导的市场泡沫凸显期”三个阶段。由于当今的比特币市场已处于第三个阶段,比特币的价格已远远偏离其内在价值,所以他建议政府需要对比特币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7]。

二、虚拟货币的经济效应研究

不论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它终究属于经济学的范畴,对虚拟货币深入的经济学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从虚拟货币的交易成本的角度入手,陈岩等人(2014)认为,虚拟货币由于不能承担传统法定货币的计价单位与流通手段职能,不但没有使交易成本降低,反而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也就是说,在真实的交易过程中,若想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就需要先按照当天的“汇率”将以法定货币计价的商品换算成虚拟货币的形式,这使得交易过程变得十分烦琐且具有不确定性,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因而终将会以失败告终[4]。赵严冬等人(2014)从比特币的信用程度和交易模式入手,通过模拟比特币与人民币的交易模式以及比特币与现实商品的交易模式,提出比特币不足以影响人民币的地位且不会对中国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的观点[8]。然而,基于虚拟货币可替代现实货币全部功能以及实际投资与金融投资对利率敏感程度的不对称性等假设,邹明睿等人(2010)引入了虚拟货币发行数量的指标,改写了货币供给量的衡量口径以及货币乘数公式,进而重新推导了包含虚拟货币因素的IS曲线与LM曲线。研究结果表明,满足前提假设的条件下,虚拟货币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9]。刘力臻等人(2015)选取了2013—2014年间的数据,运用行为金融学的相关理论对比特币市场中的羊群效应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比特币的价格波动具有集群性的特性,也就是说比特币的投资者之间相互影响,产生了羊群效应。这表明,政策当局应该加强市场信息的披露、强化网络安全以弱化比特币交易的传染系数[10]。邓伟(2017)基于比特币在全球范围内可以流通的特性,选取了中国、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多个国家的比特币交易数据,利用正态分布检验来检验比特币价格的背离性,并采取sup ADF、GSADF和sup KSS三种检验方法来检验比特币价格的爆炸性。结果表明,尽管比特币作为全球流通的虚拟货币,但是不同的交易平台的价格存在长期的偏离性,并且检验结果在95%的置信区间上无法拒绝“比特币价格不存在泡沫”这一原假设。因此,他认为,比特币的价格被严重夸大,存在价格泡沫[11]。

三、非经济领域的研究

虚拟货币是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技术算法衍生出来的产品,它本身就是一个交叉学科的产物,所以在关于虚拟货币的文献中也不乏一些法学、计算机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在监管方式上,孙国锋等人(2017)借鉴了美国虚拟货币的监管体系,指出在对待虚拟货币这一新兴事物上,美国秉承了一贯的“先使用现有框架下的分业监管,待时机成熟后推出完善的法规集中监管”的监管态度,中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在公平的原则之下构建虚拟货币的营业执照审批制度,加大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程度,加大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加速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12]。针对国内管制型的监管措施,杨东等人(2018)通过梳理日本政府对虚拟货币的立法过程指出,日本当局对虚拟货币采取了适度监管、鼓励创新的态度,并且明确承认了虚拟货币以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合法地位。此外,他们还指出,日本在私法层面与公法层面均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均做出了很好的解释,而我国的相关法规还较为简陋[13]。

针对虚拟货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①区块链技术也叫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 Ledger Technology),它依据链式账本结构、点对点网络结构、共识算法、密码算法、智能合约等技术思想,可以保障数据不可篡改,实现数据集体维护以及多中心协同决策。区块链技术具有多个优点,甚至被业界认为是继互联网技术之后最有潜力的核心技术。国内也有很多文献进行了研究分析。喻辉等人(2017)通过分析比特币当前的网络状态,认为,由于比特币设计初期的一些人为限制,致使现有网络交易处理速率十分有限,且交易处理能力已达上限。对此,他们针对比特币开展了提升区块链容量的研究,并且分析了“链上”和“链下”扩容方案的可行性与扩容效果,提出了最优的比特币扩容路线方案[14]。张伟等人(2018)分析了区块链的本质特征,认为尽管区块链技术依据分布式记账方法、智能共识和集体合约等特征成为社会热点,但这一技术并不必然意味着去中心化,信任才是交易的核心基础,所以他们认为区块链的本质是“借助技术和算法取得自信任”。他们在展望了区块链技术前景的同时,也指出在现实社会中,区块链依然存在如交易效率低、消耗成本大、所需的存储容量巨大以及存在技术漏洞等缺陷[15]。而周珏(2018)以中国银联为例,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在可用电子凭证、跨境汇款查询等方面的应用[16]。

四、总结与评述

相较于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依然属于比较新的概念,甚至关于虚拟货币的定义及相关概念的划分,学界至今都没有达成共识。在研究内容上,大多数文献以比特币为例进行分析,并且多数停留在其价格的形成机制上,而缺乏对于虚拟货币的整体把握,仅有的几篇文章分析得也不够细致和深入,缺乏对虚拟货币市场全方位的、系统的考察;在研究方法上,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研究主要采取定性研究方法,定量分析较为缺乏,鲜有文献通过数理分析建模和统计分析方法研究虚拟货币的影响效应。而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文献,则更是少之又少,有待学者们进一步地探讨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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