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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法人银行机构中实体企业股东融资风险探析及对策建议

2018-12-07

金融经济 2018年12期
关键词:股东关联实体

一、实体企业股东在入股银行中的融资方式

(一)贷款直接融资。实体企业股东用入股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名义直接贷款。这种融资方式会受到银行和监管部门的授信额度限制,一般较为规范。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10家样本银行股东累计贷款金额为18.95亿元,占股东账面累计融资金额的97.33%。

(二)关联融资。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在于较为隐蔽。一是通过旗下控股子公司、孙公司间接融资,如:某平台公司利用旗下控股子公司股东个人名义向入股的A银行贷款0.03亿元,某民营企业通过其关联公司,从入股的A银行和B银行分别获得0.60亿元和0.60亿元贷款;二是通过上下游企业或关联企业融资,如:某平台公司通过其参股公司从入股银行获得2.50亿元融资;三是平台公司利用大股东身份为同类型机构在入股银行提供融资便利,如:某平台公司以某银行大股东身份为同类型平台公司通过表内贷款和资管业务从该银行获得17.82亿元的资金;四是实体企业利用股东身份为其母公司从入股银行融资。如:某民营企业以法人股东代表个人身份或其他控制公司从其控制子公司入股的B银行获得长期循环贷款1.49亿元。

(三)表外产品融资。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保理、购买债券或信托计划等表外业务融资。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表面上较为规范,但实际上,通过关联交易或制造虚假的业务合同,融资方将资金输送给股东。如:2016-2017年间,某平台公司利用股东身份,要求其入股银行购买该平台公司及其关联平台公司发行的1.82亿元债券,利用参股平台公司通过资管业务从入股银行获得2.50亿元资金;某民营企业利用旗下子公司作为某银行大股东的身份,要求该银行对其表外业务进行单独授信,2016年和2017年该企业通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分别从该银行获得2.69亿元和4.10亿元资金。

(四)异地股权交叉质押融资。个别实体企业股东为从入股银行获取更多的融资便利,通常将持有的多家入股银行的股权进行异地交叉质押,而只要不突破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通过融资双方协议,股权质押融资往往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放大,从而达到提高融资杠杆的意图。如:某实体集团公司利用其持有的多家入股银行的股权进行异地交叉质押,为集团公司及其控制公司或关联公司作担保,获取更多的融资份额。

二、存在的风险点或问题

(一)实体企业股东过度融资侵占大量金融资源,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入股金融企业本应是实体企业多元化经营,优化投资组合,分散经营风险的一种正常经营行为,随着社会总体融资成本上升,却逐渐演变成实体企业获取融资便利,侵占金融资源的一种不正当手段,此举扰乱了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和公平性,长此以往,金融机构无法发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政府类融资平台公司入股银行的,银行碍于其地方政府支持的强势背景,不得不对其某些过度融资行为放任容忍,放宽融资标准,银行逐渐沦为平台公司的“提款机”。如:某平台公司利用地方政府背景和平台公司强势地位,从其入股银行进行融资时,要求银行内部走完信贷发放前的所有流程后,才同意在融资申请书上签字,罔顾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管理程序。此外,强势要求入股银行购买其发行的企业债。该平台公司2017年在入股银行的融资余额/入股金额比例为247.16%。某实体企业利用旗下子公司作为入股银行大股东的身份,其重大关联交易未向该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未提交董事会批准,要求该银行对其表外业务进行单独授信,不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该实体企业及其控制公司2016年-2018年1季度末期间在入股银行的融资余额/入股金额比例分别高达1290.58%、1846.60%、694.34%。

(二)股东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蓄积银行集中度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

对于银行来说,或为了规避有关部门监管,或承受来自股东和其他部门的压力,对与法人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子公司、孙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的融资授信不纳入对入股企业股东的集团授信管理,甚至人为掩饰股东隐性关联交易,导致资金链条延长、资金走向不透明、底层资产无法穿透,人为增加银行资产风险监测和管理的难度,提升了关联方集团的集中度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如:某实体企业及其控制公司2016年-2018年1季度末期间在入股银行的实际集团授信集中度分别为60.54%、77.41%、29.11%,远超过监管标准。此外,平台企业间及其关联企业间互保互联现象普遍,且就目前情况看,现存体量较大。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或产业链出现资金问题,担保风险或将迅速向金融类企业乃至金融行业迁徙,金融风险隐患较大。

(三)表外融资和股权交叉质押融资蕴含高杠杆风险。实体企业股东通过银行承兑汇票、保理、购买债券或信托计划等表外业务,或利用不同银行股权交叉质押,获取银行资金,某种程度上可通过单独授信,突破集团授信总额限制,提高融资杠杆。当企业运转正常时,无疑能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也为银行机构带来更多的利润;但这种融资方式如果没有及时得到相关部门的遏制,则将逐渐打破实体企业股东的融资行为自律,使得融资杠杆逐渐升高,一旦实体企业股东偿还能力出现问题,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将立即被放大。

(四)平台公司股东不良债务恐形成“债转股”,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和财务风险。地方政府类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承建公共项目,但地方政府往往不能如期完成购买交付,平台公司只能不断通过外部融资来偿还到期债务,以维持正常运转,而资金来源绝大部分来自银行。久而久之,平台公司杠杆率越来越高,偿债能力不断下降,而银行信贷资金逐步被平台公司侵占,资产质量越来越差,提升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平台公司无法偿还银行到期债务,最终形成“债转股”,银行资金彻底沦为“不动产”。一方面,“债转股”将银行流动资金变成“固定”资产,且平台公司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将会明显提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债转股”形成的股权短期内不能赎回,银行债务到期后只能通过继续举债或利用当期利润弥补这部分缺口,较大程度的影响了银行机构当期利润,提升了银行的财务风险。

(五)平台公司股东约束力低下,产融风险交织传染。一是平台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而在监督不充分的情况下,利用手中权力,将银行资金借贷给关联企业,形成利益输送渠道,存在道德风险隐患。二是平台公司容易通过银行资本支持,进行快速规模扩张,一旦企业出现资金断链,极易传导至银行,甚至可能会引发银行流动性风险。三是个别实体企业入股当地多家中小法人银行机构,通过将持有的银行股权交叉质押,放大融资杠杆,一旦实体企业股东发生财务风险或将融资资金投向国家调控或高风险行业,则其偿债能力将出现明显问题,不但会引发银企之间风险交叉传染,还会导致银行与银行之间风险传导,风险隐患不容小觑。

(六)实体企业股东关联交易错综复杂,存在较大监管难度。一方面,实体企业入股银行机构,使得银行机构股权结构复杂,涉及多个行业监管当局,不同行业监管部门不易分清履职边界,难以掌握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实体企业特别是企业集团与其股东、参股企业、参股企业股东等各方关系错综复杂,关联交易层层叠加,资金走向非常不明晰,难以全面有效监管。尤其是个别实体企业入股银行动机不纯,存在利用关联贷款作为入股其他银行机构资金的可能,风险容易在多家机构之间相互传染,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股东制衡机制。实体企业股东对入股银行不断提高的融资需求与银行经营行为存在一定的冲突或矛盾。因此,银行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应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制衡机制,避免实体企业占股比例过于集中和过于分散,充分利用主要股东行业从属不同、利益出发点不尽相同等特点,发挥主要股东相互钳制作用,实现股东层面有效的内部监督,遵循授信主体和实际用款对象相统一的原则,落实客户最高授信限额管理,将对同一用款对象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从而控制主要股东融资比例,引导督促银行机构审慎经营。

(二)加强政策引导,理顺股权利益关系。严格实体企业入股银行的筛选条件;加强对法人股东的政策引导,帮助实体企业股东理顺过度融资与银行自主经营的矛盾关系;对股东层面加强“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架构的普法宣传,帮助企业法人股东建立股权与银行机构发展之间正确的利益逻辑,引导实体企业树立健康的入股银行动机。同时,充分利用实体企业股东来自不同行业的优势,借以在不同行业间扩大业务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吸引优质客户,带动更多资源协同发展。

(三)加强内外监督,提升股东风险约束。一是监管部门要对银行股权融资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加强非现场风险监测和现场专项检查,重点关注中小法人银行机构股权融资的关联交易和资金穿透,强化实体企业股东融资的法律约束和行为约束。二是中小法人银行机构要完善员工绩效考核机制,提升股权融资的绩效考核权重,建立股权融资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双负责制,加大实体企业股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提高关联交易约束力,减少内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特别是要坚决杜绝股东利用关联贷款作为入股其他银行机构资金、利用所持有银行股权反复交叉质押提高融资杠杆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业务检查,严防银行表外风险。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为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鼓励银行机构进行金融创新,大量表外业务蓬勃发展,但随之产生的影子信贷规模一度有赶超表内业务的趋势。为加强银行业风险控制,监管部门应注重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清理整顿,加强银票业务、债券业务、资管业务、信托业务等表外业务融资主体、融资意图、资金走向、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调查和监管。采取强硬措施,对部分银行违法违规的表外业务进行处罚和业务禁入,有效控制包括股东在内的相关利益集团利用表外业务的灵活性、隐蔽性进行不合规融资活动,坚决打击蓄意损害银行机构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恶意行为。

(五)加强行业自律,保障银行稳健运行。中小法人银行机构相较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资产负债规模、业务品种结构、内部控制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均处于劣势,因此在与其他银行竞争过程中,更应注重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控制,不能因有关方面的强硬施压或短期利益诱惑,放弃经营原则,违背公司发展战略,违法违规进行高风险经营活动,影响公司长期发展。应认清短期利益与银行长效发展之间的利害关系,加强经营行为约束,注重风险排查与控制,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主动适应县域实体经济发展节奏,保障银行机构长效稳健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湖南株洲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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