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对阿联酋国家业务风险
2018-12-07王福朋编辑白琳
文/王福朋 编辑/白琳
国内银行在处理涉及阿联酋的国际业务时,应谨慎甄别洗钱风险,同时还要重点提示受益人信用证中列明的收费信息及该国银行费用较高的现状。
业务背景
开证行:BANQUE EXTERIEURE D'ALGERIE
开证申请人:阿尔及利亚E公司
受益人:中国A公司
第一通知行:阿联酋投资与外贸银行ARAB BANK FOR INVESTMENT AND FOREIGN TRADE (TRADE FINANCE SERVICES) UAE
兑用方式:AVAILABLE WITH ABINAEAAXXX BY PAYMENT
汇票期限:AT SIGHT(即期)
汇票付款人:阿联酋投资与外贸银行ARAB BANK FOR INVESTMENT AND FOREIGN TRADE (HEAD OFFICE) UAE(SWIFT:ABINAEAAXXX)
收单行:阿联酋投资与外贸银行ARAB BANK FOR INVESTMENT AND FOREIGN TRADE, ABU DHABI, UAE(SWIFT:ABINAEAAXXX)
业务经过
2017年4月14日,M银行收到一份以中国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为118065.18美元。经审核,该信用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受益人需承担的费用较高。信用证78场列明的受益人需承担的费用包括:“通知费按业务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单笔最低收费250美元,请受益人支付250美元至我行开在美国纽约银行的账户;议付费按交单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单笔最低收费250美元;付款手续费单笔450美元;不符点单据处理费200美元;电报费200美元;业务处理费500美元。”同时,71场还规定,“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即使该信用证撤证或受益人未支取信用证,如我行费用无法收取也无法从受益人交单后的付款金额中扣除,受益人将对此负责。”
按照上述规定,受益人在该笔业务项下将至少要承担1650美元的银行费用,且按照信用证47场“附加条款”中关于“严格禁止将单据直接寄送开证行,单据只能直接寄送至第一通知行”的规定,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交单的银行将无法通过将单据直寄开证行来规避指定银行高额的服务费用。
二是存在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该即期信用证却规定“如单证严格相符,第一通知行将按照付款指示在议付后的10个阿联酋、美国、阿尔及利亚工作日后付款,前提是第一通知行收到了开证行的头寸”。这意味着受益人即使相符交单也无法保障即期收款的权利。
三是存在洗钱嫌疑。该信用证中47场“附加条款”中关于“阿联酋投资与外贸银行可能受到制裁的影响,并将履行制裁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与信用证中常见的反洗钱条款有很大出入。在M银行向第一通知行发送MT730时,业务系统提示,其被M行黑名单实时检测系统命中,且匹配度为100%。后经审核证实:该信用证的指定银行与第一通知行都被OFAC(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列入了“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 LIST(特别指定国家名单)”的制裁名单。
据此,M银行信用证专家团队与法律合规部经研讨后,最终拒绝通知该信用证,并告知了第一通知行。
业务启示
近年来,国际反洗钱形势严峻,国内外多家知名银行均因反洗钱问题被处罚。但在实务中,针对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洗钱风险,并不容易被甄别,阿联酋就是其中之一。阿联酋作为航运、贸易及金融活动的地区性枢纽,在吸引了大量人流、货物及资本汇集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洗钱风险。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设立,也吸引了很多高风险国家的公司在阿联酋设立壳公司,以便利其业务的开展。因此,国内银行在处理涉及阿联酋的国际业务时,应谨慎甄别洗钱风险,着重从货物来源、货物种类、运输信息、公司或银行实体、自然人等方面入手加以甄别。
此外,上述阿联酋银行列明的高额服务费用也并非个例。银行在处理涉及阿联酋的出口业务时,可重点提示受益人信用证中列明的收费信息及该国银行费用较高的现状,避免受益人因不了解该国的收费情况而造成损失与不必要的业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