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改对国企影响的思考和建议
2018-12-07魏红英
文/魏红英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国有企业作为与资金项目等直接挂钩的责任主体,却未完全纳入监察体系中来,这个问题亟待解决。新《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列为被监察对象,这是一个意义非凡的举措。
首次将国企管理人员列为被监察对象
新《监察法》所说的管理人员不光是国企高管,甚至可以延伸到国企最基层的管理人员。广义上来说,只要是国企有公权力的员工,不管权大权小,都是被监察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工会主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从这个范围来看但凡有公权力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是被监察对象,这也是首次在法律上实现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的全覆盖。
过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由企业纪委进行监督,由于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对党外国企管理人员存在监督盲区,而由企业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只能根据各企业内部制定的制度进行监管,处罚最大权限在解除劳动合同,震慑力偏弱。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新《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正式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机构的缺位,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但有了法律的约束,更有了执法的监督部门,对国有企业中试图违法者给予了更强的震慑。
要发挥国企内部纪检监察力量作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觉悟不能代替制度。要紧跟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步伐,钻研新《监察法》的内涵和要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开展监察工作的各项机制制度。要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国有企业监察制度体系,也只有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形成最有力、最有效的监督。
国有企业开展监察工作必须转变职能,将对具体事情的监督,转变为对“方向”和行为人的监督。要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中心工作,通过有效的监察来推进作风转变,推动工作效率提高,促进企业发展。纪检监察工作作用发挥得好,一方面可以有效促进广大党员和全体干部职工依法依纪依规履职,另一方面有利于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企业氛围,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能。
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只有与企业近距离接触才可能实现。新《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因此,向国有企业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专员已经有充足的法律支撑,所需的只是探索如何实施的问题。不过,对所有国有企业实行派驻,受人员力量的影响,显然是不现实的,根本上还是要发挥国有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力量的作用。在市纪委和市国资委纪检组的指导下,五粮液集团等少数国有企业已经开始探索对下属子公司派驻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部长,这正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一项有力举措。
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关键重要岗位人员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新《监察法》的宣贯工作绝不能片面进行,必须增大宣传力度、拔高宣传高度。一是要突出国有企业的政治属性,以政治思想教育为基础,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内容的宣贯。二是突出国有企业的特点和规律,大力开展廉洁警示教育,特别是要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震慑力。三是要与时俱进,保持教育的灵活性、实效性和针对性,引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自由账,使他们珍惜职业,珍惜荣誉。四是引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转变不愿接受监督的错误认识,习惯在被监督中工作、学习、生活,树立廉洁自律意识,积极践行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理念。(作者系五粮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