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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配合监察法需修订现有三分之二法律

2018-12-07徐浩程

廉政瞭望 2018年21期
关键词:组织法刑诉法监察机关

文/本刊记者 徐浩程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论坛上作主题发言。图/杨晓东

记者见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时,全国人大刚通过刑诉法、两院组织法的修订。“监察法要贯彻实施,需要加快立法修法进度,刑诉法与两院组织法这次修改就是其中一部分。”他风趣地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监察法比着“身体与衣服”:十八大之后,随着反腐败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不断拓展,就好像一个身体在长大,以至于原来国家行政监察那套“制服”不好穿了,必须得换一套“制服”,这套“制服”就是国家监察。

对于这套“制服”实施的情况,马怀德坦言,还有一点问题,少个兜、缺个口啊,但监察体制改革和国家监察法律制度体系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做不少工作。

廉政瞭望:刑诉法、两院组织法修订后,还有多少法律需要修订呢?

马怀德:监察法虽然是一部监察领域的基本法,但由于它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国家监察体系,所以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很大的冲击。据了解,现在全国人大一共制定了260多部法律,为了配合监察法的实施,需要修订的相关法律就有160多部,达到了现有法律的三分之二。

廉政瞭望:这些法律修改的共同指向是什么呢?

马怀德:尽快形成完备的监察法律制度体系。比如,国家赔偿法需要在以往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一类监察赔偿;立法法也需要修改,需要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享有制定部门监察法规的权力。

此外,对于留置场所设置管理和监督,监察专员的派驻,监察派驻机关、派驻机构的履职等等,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这就意味着未来还要制定很多配套法律、法规,比如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法、程序法,以及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等。

廉政瞭望:除了对法律的冲击之外,监委成立后,对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配套、衔接和监督制约工作带来了哪些冲击?

马怀德:监察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进行一段时间的磨合。具体而言,虽然宪法和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但他们之间如何配合、如何制约仍不明确。这就需要形成配套的制约机制。

例如,监察法规定留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别情况下可以延长三个月,一共六个月。监察委员会如果调查案件结束之后,在第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第二天留置期就届满了。此时,检察院不可能在第二天当场就批准逮捕被留置人员。检察机关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进行审查,确定是否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需要起诉等等。在这个空档期里,是否需要继续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这就是一个新问题,需要我们探索出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然后把它上升为法律、法规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而更好地贯彻实施监察法。

廉政瞭望:可以说,执行落实好监察法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马怀德:对,特别是需要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衔接、协调。比如,如果监察委员会决定通缉某个人,应交由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执行。但如果该对象已经跑到辖区之外,就会产生本地区的监察委员会与异地的公安机关衔接、配合的问题。限制出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监察委员会是否有权通知外省口岸限制监察对象出境?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有效实施好监察法,才能完成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

廉政瞭望:除了这些,落实监察法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工作呢?

马怀德: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对很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对社会观念也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在贯彻落实监察法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及时转变观念。一些过去不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但现在都被都纳入到国家监察范围之中,所以就要对监察法有所了解,知道政策的界限、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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