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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高质量发展环境

2018-12-07张剡

廉政瞭望 2018年21期
关键词:涉企政商公职人员

文/张剡

健康的政商关系不仅是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支撑,也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题中之义。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系统提出了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6个方面政策举措,特别是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作出明确要求。刚刚召开的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又对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作出具体安排。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主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加快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发展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厘清政商交往边界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当前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政”这一方,从调研情况看,政商交往尺度不清,“隐形官商”依然存在。同时,我省“放管服”改革尚有差距,“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问题依然存在。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核心就是要厘清政与商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明确双方职责,不能混为一体,有交集不能有交换,有交往不能有交易。

首先是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树立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服务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商事制度等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为企业提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高效服务。建立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宣传平台,逐项清理、集中公布关于减税费降成本、金融扶持、行业政策性补贴等涉企优惠政策,确保中央和省委出台的系列惠企举措落到实处。

其次是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严格落实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产业扶持、要素保障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有同等待遇的规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加强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对“新官不理旧事”,因违约毁约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公职人员责任。

还要明确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出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厘清政商双方“为”与“不为”的界限,划出政商交往的底线和原则。在政的一方,着重在严禁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列出“纪律红线”。在商的一方,引导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遵纪守法。

搭建良性沟通平台,畅通政商交流机制

调研发现,为“清”舍“亲”的不担当、不作为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党员干部对企业敬而远之,担心有瓜田李下嫌疑,退避三舍,“没有做过的不会做,没遇到过的不敢做”,一旦法无明文规定可办还是不可办,就拖着不办,甚至出现了“四推”干部,向上推、向下推、向其他部门推、向前任推。

“亲”“清”政商关系辩证统一、互相影响,不能“亲”而不“清”,但也不能“清”而不“亲”,只有建立起良性互动的关系,才能真正营造公正透明、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首先建立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和行业商(协)会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探索建立企业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涉企政策实施评估制度,充分吸收行业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营商环境评估和重要涉企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其次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实施评估制度。探索建立面向企业的政府决策咨询制度,制定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企业家意见。注重发挥“工商联直通车”作用,完善省市县三级企业维权投诉集中受理、限时办结和及时反馈工作机制。

最后容错纠错激发干事创业激情。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在为企业服务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可按程序给予容错免责。严厉查处诬告陷害、造谣诽谤等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真正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公职人员撑腰鼓劲。

惩处与保护相结合,鲜明正确政商导向

守法诚信不仅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党员干部修身做人的基本准则。调研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最担忧朝令夕改、换届风险、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有的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办案方式有待改进,有时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

惩处与保护都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方式,必须两手抓、两手硬,让违法失信者付出代价,守廉诚信者得到实惠。

首先加大执纪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在服务企业和涉企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和“庸懒散浮拖”行为;对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衡,对违规执法的严肃查处、依法问责。

其次推动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对廉洁从商、诚信经营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信贷融资、创新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推动将廉洁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依托工商联、商(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企业社会责任公约,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内部廉洁防控措施。

还有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每办一起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都要充分评估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严格依法使用调查措施。对于积极配合调查的民营企业人员,依纪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等,绝不允许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会同宣传、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涉企舆情快速处置机制,避免涉腐谣言冲击企业品牌、影响企业发展。(作者系四川省纪委常务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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