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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斌:监改的深度融合和同向发力

2018-12-07毛东来

廉政瞭望 2018年21期
关键词:实务监委监察

文/本刊记者 毛东来

作为四川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李洪斌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由于本身的工作范畴原因,他对四川省监察体制改革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看法,每当会议间隙李洪斌就成了专家和其他部门实务工作者“感兴趣”的对象,纷纷主动上前和李洪斌交流,记者也是在会议当中约到李洪斌,表示希望在分组讨论会他能够抽出点时间接受采访。

记者在“天府廉政论坛”分组讨论会结束后采访到李洪斌,问及四川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的难点都有哪些?李洪斌分析道,在机构改革层面遇到的问题是机制模糊产生的现实困难,比如:问题线索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移转影响了效率,部门扩大也不可避免扩大的问题线索的知晓范围。公职人员工作繁重压力大,监委成立以后各级普遍反映审查调查部门的初核任务十分繁重。合署办公以后,人员配置相比新增的监察对象和全省案件数高位增长稍显捉襟见肘。

李洪斌认为,在目前的监察体制改革中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进一步抓实问题线索处置。第二,进一步推动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三,进一步强化和发展顺畅协调审查有力的反腐败工作格局。

在分组交流会的开始阶段,李洪斌就自己对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解做了个人阐述,尤其是结合自己所从事的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内容来说明自己对于监察体制改革的看法。

四川监改的成效和建议

李洪斌是专家和实务工作者“感兴趣”的对象,只能在会议间隙接受记者的采访。图/梁霜

“监察体制改革在部分省份的试点,纪检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是分开的,而四川省纪委监委对两项改革进行了融合。”李洪斌解释到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四川省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始终。在讨论会开始阶段,李洪斌率先发言对四川省监察体制改革做主题发言。

“在省纪委监委的统筹指导推动下,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把握好体制机制、制度设计和实践运用的关系,深入研究关键环节和重要问题,不断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李洪斌讲,目前各项业务机制运转较好,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纪法贯通、一体化运行构架已经形成,监督第一职责不断强化,审查调查稳步推进;二是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总体形成;三是充分发挥问题线索集中管理的枢纽作用,有力推动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顺畅运转、高效有序;四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党风政风监督部门职责边界清晰,分工明确,沟通良好;五是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衔接顺畅、配合有力。

今年1—8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3.9万余件、立案审查调查1.9万余件,同比分别增长14.9%、8.2%,运用“四种形态”处理3.1万余人次,各形态占比分别为58.9%、32.9%、4.1%、4.1%。

听完李洪斌的发言后,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刘吕红率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对她来说这是难能可贵的机会向实务工作者提问的机会。

监察对象的确立

“我想提一个问题。”刘吕红说,“在反腐的过程中应该把高校老师和医院医生纳入监察对象,但是也有专家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监察对象是谁?我想请教一下实务工作者的看法。”

李洪斌略作沉思,说道:“关于被监督人的确定,确实有一个不宜量化和过窄的问题。”他进一步解释,有专家谈及只有公权力的使用才能作为监察对象。举例来说,医生在行医过程中收受红包,实际是医院内部的管理问题,并非是行使公权力的的问题,就不属于监察对象。再比如,某大学的辅导员把学生补助临时拿走了,就不属于形式公权力的范畴,所以不宜把监察对象扩大化。

“在具体操作层面不具体到某一人员,而是根据人员的行为来确定。”李洪斌补充道,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范围中的第六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就如同某个人是民营企业老板,但同时是政协委员,如果他利用自己政协委员的身份去谋取某种不正当利益,就是我们的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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