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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2018-12-06李佳桐

祖国 2018年21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改进方案

李佳桐

摘要:青少年处于价值观的形成时期,极易受到错误观念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在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上,国家须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针对如今社会高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修订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政策与社会现实冲突的主要矛盾点,其完善修订是解决当前矛盾问题的关键,也是值得全社会深入思考的焦点。

关键词:刑法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改进方案

2018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际,遭其同学黄某用剪刀挟持抢劫并被刺伤。在犯罪过程中,黄某造成了张某严重的人身、精神伤害,但事后毫无悔改之意,扬言报复,其父母也拒绝对受害者张某进行赔偿。如此严重的恶性事件,却被当地公安机关以黄某未满14周岁为由撤案,这种处理方式遭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谴责。这样的事件在现今社会已不再是个案,其映射出现行刑事政策在制裁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的不足,改进现行刑事政策刻不容缓。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状

青少年正值建立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青少年接触到来自外界社会的诸多诱惑,如网络传播的暴力文化、错误金钱观念等。由于青少年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若是在缺乏学校及家庭监督教育的情况下,极易被不良事物诱导并走上歧途。因此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刑法》中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设立了特殊的刑事政策,针对心智、生理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给予不同年龄阶段的特殊刑事政策保护,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保护政策起到了正确引导青少年、降低犯罪率的积极效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护伞。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具有犯罪方式智能化、犯罪年龄低龄化与犯后反复性强的特点,尤其是低龄化特点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较大冲突。2016年,四川一名13岁少年小武为抢夺手机,将汽油泼向素不相识的女老师,并纵火造成对方特重度烧伤。这一案件中,少年犯罪手段之残忍令人瞠目,且案发后短短几天内又接连犯下盗窃、抢夺路人等两起案件。但是,由于案发当时小武不到14周岁,尚未满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标准,最终当地警方仅将小武交由其监护人看管。这样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采用残忍手段犯罪、无悔过表现却能逃脱罪责的现象,已经违背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限制设置的初衷,致使相关案件的受害者及亲属的损害无法被完全弥补,也未能起到对作案人本人与其监护人严厉教育、杜绝再犯的效果。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争议

针对上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所呈现出的犯罪方式智能化、犯罪年龄低龄化和犯后反复性强的特点,专家学者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方面产生了一定争议:是否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青少年犯罪领域的针对性保护政策已经演变成了纵容。争议主要包含三方观点,即保持现有制度不变、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坚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观点的理由在于,片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无疑是将犯罪的后果推卸给这些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在此年龄阶段,对他们施予刑罚收效甚微,反而容易影响我国刑法的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应当得到降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法治、教育的发展,我国青少年在法律与道德领域的成长已经超过二十年前的水平,对青少年提出更严格的刑事责任要求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并且,中国青少年的发育也相较二十年前有二到三年的提前,意味着将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标准十四周岁降低为十二周岁是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适宜调整。还有一种观点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提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即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的未成年人,若控方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其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深刻认识,可推知将会导致的恶劣影响,便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在实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英国,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儿童推定无实施犯罪行为能力,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儿童的权益可以优先得到妥善保护。但是,如果存在证据可以证明儿童对犯罪行为有明确认识,就能够推翻无罪推定,给予受害者公平裁决。相对于中国严格依照刑事责任年龄确定能够承担刑事责任与否,英国的制度留下了更多的维护实质公平的空间。在同样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美国,有37个州没有规定刑责下限。若受指控未成年人為7—14周岁,控方需证明该未成年人是否了解他做的是错事,若这些未成年人处在7—12岁的年龄区间,控方还需额外证明他们具有犯罪能力。

三、建议

上述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观点各有利弊,事实上,在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方面,仅通过修订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难以实现的,社会各界应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实现良好配合,形成健全体系,从而自根源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对此,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修订现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相较于一刀切的“不变论”和“降低论”,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修订方面,英美法已有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具有一定先进之处,并未给予青少年完整的保护伞,避免了一些青少年将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变成他们伤害他人的“利器”。中国在修订相关法律政策时,可以借鉴英美法经验,设置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同时划定规则适用最低年龄标准,增加对相应年龄区间的未成年人主观犯意的考察。如英国设置的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区间,与中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最低标准存在一定重合,具有极佳的借鉴意义。以及,可以将再犯情节和犯罪的危害性结果纳入司法裁量的范围,同时在审判程序上加入专家心理评估、陪审团等机制,为法官的裁量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限制自由裁量的范围。并且,法官需要从严掌握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防止扩大适用范围对未成年犯罪人权益造成过度侵害,实现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的初衷。

(二)加强未成年人用网信息监管举措。2014年到2017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15645件,其中涉网案件高达10%,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在于青少年识别信息能力较差,面对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极易被不良网络信息诱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青少年用网的监察,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吧禁入制度,拓展监督举报途径,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其次国家应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网络信息的审核制度,从而净化网络环境,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氛围。

(三)集合社会力量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再犯程度高、初犯年龄小、犯罪人受教育程度低等特征,初犯年龄较低的有更高再犯危险性,这表示我国针对低龄化犯罪的教育存在缺失,亟待完善。基于当今社会实际情况,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⑴严格划分未成年人管教所的少年犯类型,避免产生“交叉感染”的情况,让管教所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⑵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力度,承担起监护未成年人的必要责任,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注重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引导。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有关机关应对犯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了解自己的行为对受害者、自己、家庭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再犯率。⑶学校应加强犯罪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关材料显示,我国自2009年9月上旬至11月中旬,共18个省、直辖市1793名未成年犯中,逮捕前系文盲的仅占0.8%,可见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可以在学校教育中获得预防和矫治。因此,学校需加强预防犯罪的思想道德建设,遵守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阶段的规定,不得强制剥夺义务阶段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老师也需关注孩子的心理状态,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做到学校家庭双保险。

四、结语

青少年承载着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其犯罪现象高发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现象特征与当前社会发展状况有密切联系,如何结合社会背景,融合法律及社会帮助,从根源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众多专家学者研究商讨的重要话题。改进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政策是改善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法律的改进并非一蹴而就,还有赖于高效地执行、監督和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唯有调动多元力量,实现良好配合,学校、家庭、社会各尽其职,才能为改善青少年犯罪现象尽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司伟攀.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论的再思考.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7,(06):60-67.

[2]张婷.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分析[J].法制博览,2014,(05):237.

[3]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1):28-34.

[4]张拓.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之提倡[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02):52-58.

(作者单位:北方重工第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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