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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淘宝交易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2018-12-06杨咪湘潭大学商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收货销售收入卖家

文/杨咪,湘潭大学商学院

1 引言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发展跨入“消费升级”全新时代,电商零售经历了高速的增长。根据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到7.2万亿元,同比增长32.2%,增速较上年提升6个百分点。网络化的时代,在电商网站上进行交易不再受地域和时间的约束,消费者可以用最便捷的方式完成复杂的商业活动。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使交易的覆盖面更广,交易方式也更加灵活多变。而淘宝作为最具有代表性的电商平台,交易模式在行业内具有示范意义。因此针对淘宝店铺的业务流程进行探究,对我国网络市场中的会计核算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 淘宝业务的商业流程

按照商品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淘宝销售的产品分为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两大类:淘宝店铺销售的实物商品,即具有物理形状的物质商品;虚拟商品一般是无形的,即商品本生的性质和性能必须通过其他载体才能表现出来,例如,销售软件,游戏币等。在线销售虚拟商品,买家付款后即可取得商品所有权,而卖家同时可以确认销售收入;而对于实物商品,淘宝的一般的交易流程分为四步:第一步,买家选中物品加入购物车并拍下宝贝,将货款和运费付款至支付宝账户而非卖家的账户。第二步,卖家根据买家填写的收货地址向快递公司发出订单。第三步,快递公司送货至买家地址所在地。第四步,买家确认收货,支付宝才将相应款项划转至卖家资金账户。根据实物商品销售的流程我们不禁思考,应该在哪个时点确认会计收入?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新CAS14)。新CAS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根据新CAS14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在买家收到商品并且确认收货时才能确认收入,因为直到最后一步完成,整个交易才算完成,才算是卖家履行了订单式“合同”的义务,才能真正确认企业的销售收入。

3 淘宝交易中会计核算

3.1 淘宝交易中一般业务的会计核算

3.1.1 买家提交订单并付款

在淘宝交易中,买家提交订单并付款,此时买卖双方尚未发生实质交易,仅仅是确定交易价格,买家所支付的资金处于转入支付宝平台的状态,在此环节中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3.1.2 卖家发货

在淘宝交易的会计核算中,卖家发货属于流通,在此环节中所生成的成本或者利润,只有物流费用,因此需要利用“发出商品”科目,进行单独核算,不确认收入与结转成本。此环节中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现金

3.1.3 买家确认收货,卖家已收货款

当商品通过物流或者平台发送给买家,或是收货地点,或是充值账户,在这个阶段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收货,收货时间和卖家收款时间相同,可以确认销售收入,进行成本结转。完成买卖交易后,卖家收到的交易资金存在支付宝账户内,在进行核算时,卖家可以设置“预收账款— —支付宝”账户来核算该类销售行为,在销售商品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当卖家将货款存入银行账户时,按照以下科目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支付宝

3.1.4 买家退货与换货会计处理

买家退货:淘宝交易中往往商品附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标识,即买家收到所拍商品后,有权向商品提供者提出退货申请,当商品卖家同意退货后,买家要将所拍商品以物流形式退回,此时只需要利用红字冲回会计处理即可。如果买家在确认收货前退货,则只需做发货时会计分录的相反分录,但是已付的运费不得转回。如买家在确认收货后退货,则还需冲减“预收账款──支付宝账户”或者“银行存款”。

买家换货:在进行换货处理时,可以以先退货再发货的形式处理,当更换的商品属于同类产品,则可以通过更改内部出入库单,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若为卖家包邮的销售方式,则需要考虑到运费对损益的影响,进行损益确认,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3.2 淘宝交易中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

3.2.1 卖家包邮

淘宝店家往往采取包邮的方式即由卖家承担运费的方式吸引顾客购买商品。但是卖家并不是替买家垫付运费,而是将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确认为销售费用,当然,卖家实际收取买方的价款应确认为收入。比如销售一块手表,单价400元,淘宝卖家包邮,卖家实际支付邮费为10元,那么销售收入应该确认为390元。

3.2.2 店铺优惠券、红包、满减或者直接打折

淘宝销售的形式相比传统的交易形式更加灵活多变。有的淘宝店铺为了实现薄利多销的目的,会在销售时制定一定的薄利多销的销售策略。常见的店铺优惠券如“满199减10元”、赠送店铺抵现红包、直接以折扣价出售等等,以上几种销售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在会计确认上却可以归为同一类情况,即应该视作企业的销售折扣,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折扣应该按折扣后的价款确认销售收入,也就是实际收到的价款。卖家在做收入确认时应该把扣除了优惠后的价格作为销售收入来确认。

3.2.3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捆绑成套餐进行销售,其总价小于单独各商品价格之和。这种销售模式也是淘宝卖家促销的常见方式,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提高商品的销售量。例如,商品甲单价100元,商品乙单价150元,卖家将两种商品组合销售,总价200元,比分别购买优惠了50元。此时,应将总价按照两种商品各自单价比例进行分摊,分别确认两种商品的销售收入,即:商品甲分摊的销售收入为200×100/(100+150)=80(元),商品乙分摊的销售收入为200×150/(100+150)=120(元)

3.2.4 淘金币

淘金币是淘宝的虚拟积分,淘宝买家可通过每日在淘宝中签到或是购买某些商品得到相应数量的淘金币,在随后付款时买家可以选择使用淘金币兑换抵扣部分金额的优惠策略。这也是淘宝为鼓励买家多消费的手段。但是淘金币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商品,而且卖家也不确定买家到底以后会不会使用淘金币,所以在收入确认的时候可以不考虑,在买家实际兑换的时候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3.2.5 好评返现

淘宝中诸如顾客对于服务态度、描述情况等评价对于淘宝店家来说十分重要,对产品的销售起到关键的作用。部分卖家为获得好评采用了“好评返现”政策,即客户在收到货物时,客户已经按要求好评的情况下,给予其相应的价格优惠,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返还给客户。“好评返现”这类折扣从经济本质上说,是为了提高店铺的动态评分,文字或图片的好评内容无疑是为后面购买的客户最好的广告宣传。因此,将其划分为商业折扣或商业折让均不太恰当,而应在实际支付时作为当期发生的广告宣传费用,记入“销售费用”中。

3.2.6 分期收款的交易方式

网络支付方式多样化为淘宝买家选择付款方式时提供了更多选择,例如近年来支付宝推出的“蚂蚁花呗”的分期付款方式日益流行起来。买家在购物付款时选择“蚂蚁花呗”,可以预支蚂蚁花呗的额度,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购物体验。淘宝卖家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即商品已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货款收回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金额也不是很大,实际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销售方式,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

4 结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在网购热潮当中,主流电商平台为吸引更多消费者进行的各种营销创新不断增加,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的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通过对淘宝会计核算方式的研究,我们对网络金融的交易状况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我们要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并采取创新的思维方式对会计的核算方式进行一定的探索。通过对销售过程进行随机应变的灵活处理,使会计核算过程更加的科学化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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