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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约车司机的弱势地位及倾斜保护

2018-12-06张一弛潘欣竹郝子瑛沈礼宇

市场周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出租汽车网约资格

张一弛,潘欣竹,曹 园,郝子瑛,沈礼宇

网约车平台是在“互联网+”新业态下产生的新生事物,实质是“互联网+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空闲并且有意愿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普通社会车辆与传统出租汽车乘客的乘车需求进行对接,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在出租汽车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根据学者总结,目前我国网约车总体上有五种运营模式,文章基于行业内最为普遍也是产生问题和纠纷最多的“自有车辆加盟”模式①该模式指司机提供自有合格车辆,经过平台注册及审核等一系列程序后成为网约车司机。展开讨论,主要论述该模式下网约车司机与平台间无法形成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无法受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网约车司机在执业过程中遇到来自网约车平台、政府、乘客的多方压力,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处于实质弱势地位。由此文章认为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立法与学术研究现状,建议网约车平台和地方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探索构建网约车司机权益倾斜保障机制。

一、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的争议

在现有关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法律关系的研究中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为劳动法律关系,即认为网约车司机是劳动者,可以纳入《劳动法》的倾斜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②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即认为网约车司机与平台间是基于民法形成的普通劳务关系,网约车司机是劳务提供者,不受《劳动法》保护。③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为合作关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进行合作,司机提供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客源信息。在这三种关系中,合作关系显然是最松散的,对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最低的。文章不重于研究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应然关系,而是研究如何更好在现实中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下保护司机合法权益,故文章将承认目前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为合作关系作为基础。

二、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不完善的体现

(一)网约车司机不具政府承认的合法客运资格

笔者在国内最大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滴滴出行”的官网了解到,该平台对于网约车司机的注册分为三个步骤:①下载客户端,即下载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滴滴出行司机端。②填写信息,包括填写姓名、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监督卡、免冠照等。③审核通过,满足平台和网约车监督管理机构现有对司机和车辆的要求,即可成为网约车司机进行接单。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在国内一些城市只具备网约车平台注册时审核的条件仍有可能被当地交通执法部门认为是非法运营,并处相关行政处罚。在江苏省的无锡市和常州市,司机在持有驾驶证、行驶证并在平台注册后,需要去相关政府部门换取客运资格证才能真正具有网约车运营资格。但取得客运资格并非简单取得一个资格,在取得客运资格的同时,司机所营运的车辆就成了与一般客运车辆性质相同的车辆,比如一般家用轿车可以适用八年,但由于司机适用家用轿车开展网约车服务,则要受到客运车辆五年强制报废的规制,营运成本增加。这种将网约车视同普通巡游出租车的做法事实上并未真正发挥“互联网+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将空闲并且有意愿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普通社会车辆与乘客的乘车需求进行高效对接的优势,只是简单认为网约车就是通过网络招呼的出租汽车,将“互联网+”理解为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简单相加。

(二)投诉机制中司机意见反馈渠道的缺失

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目前在“滴滴出行”投诉机制的实践中,网约车平台在接到乘客投诉后,常常采取不问司机意见直接降低评分的做法,也不将投诉意见传达给网约车司机,导致网约车司机无法得知为何被投诉、为何被降低评分。同时普通乘客在汽车驾驶、交通规则、线路选择等问题上并不具有专业知识,常常向网约车司机提出一些违反交通规则、行业规定的要求,网约车司机出于职业道德和安全保障义务予以拒绝,由此招致乘客投诉。

(三)网约车司机面临的三大风险

有学者在研究网约车司机社会保障机制时总结出网约车司机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三大风险,文章认为这三大风险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总结,即在网约车司机与平台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不论网约车平台对司机权益保障力度低或高,网约车司机都会面临的。主要是以下三个风险:1.收入风险,由于网约车行业的高速发展,网约车从业人员及愿意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社会车辆越来越多。网约车平台采用高评分优先派单的模式,如在网约车乘客约车地点周围共有2辆符合乘客需求的车辆,一辆车司机的评分为5.0,另一辆司机的评分为4.8分,则该但业务优先派给前一辆车的司机。评分是根据司机历史服务中被投诉等情况综合评定的,一些专职司机由于业务量多余非专职司机,一定程度上投诉量也会多于非专职司机,导致评分较低,存在着面临竞争对手过多抢不到订单的市场风险,无法保证稳定的收入。同时在网约车经营业态深入人心的今天,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像推广期时向司机提供大量补贴。2.安全风险,网约车行业其实质为出租汽车行业,作为交通行业,驾驶的安全风险自然比其他行业更大。3.失业风险,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有权与司机终止接入软件服务,失去平台公司的信息提供,司机就无法通过网约车APP接单,面临随时失业的风险。这些风险使司机迫切需要社会保障来降低风险,但是当前网约车司机参与社会保障主要依靠自己缴纳社保费用,网约车平台公司并没有承担社保责任,对于收入不稳定的司机来说缴纳社保费用在没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成本代价太大。

三、网约车司机权益倾斜保障机制的构建

(一)统一的网约车营运资格的协调确认

网约车平台的行业强势地位使其有资格与各地方政府协调网约车司机运营资格的问题,将涉及网约车司机运营资格的司机驾龄及驾驶技术标准、车辆标准、行政审批标准、从业资格标准进行协调统一,避免司机在平台审核通过后却受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基于各地出租车行业现状及城市交通现实状况的不同,这里所谓的“统一”并非指全国统一资格,网约车平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各地级市行业主管部门达成协议,争取与一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实现营运资格在地市或省域范围内的统一。

(二)投诉机制中司机意见反馈渠道的构建

在投诉机制中,网约车平台应将乘客意见与司机意见并重,摒弃目前一些平台采取的凡有乘客投诉,不问司机意见直接降低评分的做法。尤其是在涉及到汽车驾驶、交通规则、线路选择等问题时,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

(三)网约车司机社会保障机制的探索

在有学者主张的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形成的合作关系中,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双方不是既可以合作也可以不合作的关系,而是必须合作的关系,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网约车平台需要大量司机提供网约车劳务,才能不断扩张市场,提供优质服务,网约车司机也需要平台提供的客源获取收入。所以为了维持和进一步巩固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合作关系,在暂无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可以根据自身实际与司机分担社会保险费用,减轻司机独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负担。

四、结论

从现实中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合作关系,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保障。由于网约车平台与政府协调不到位、过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忽视司机的重要合作者地位,司机的权益无法在网约车平台企业层面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网约车司机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也十分突出。在立法上暂时无法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关系做出界定,给予一定程度地倾斜性保护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应当充分重视司机的重要合作者地位,给予一定范围内的倾斜性保护,地方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在法律授权限度范围内构建网约车司机权益倾斜保障机制,尤其做好在统一的网约车营运资格的协调确认、投诉机制中司机意见反馈渠道的构建、司机社会保障机制的探索等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冯子子.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2]彭倩文,曹大友.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滴滴出行为例解析中国情境下互联网约租车平台的雇佣关系[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6,(02):93—97

[3]毕鹏.网约车司机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7,(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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