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研究
——泸州市江阳区司法机关的实践
2018-12-06刘雪峰
林 梅,刘雪峰
在泸州市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检察为中心的社会调查模式,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的贯彻落实上起到了主导作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成立“酒城成长护航团”①2014年6月,“酒城成长护航团”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下成立,旨在构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预防犯罪工作网络体系,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帮教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囊括了社会调查员、社会帮教员、社会考察员、心理疏导员、亲子辅导员等五大社会职能,并将该模式向全市推广。本文将对泸州市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践进行研究。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文章针对泸州市江阳区的司法实践做了调查研究,根据泸州市江阳区司法机关的资料整理,发现该区在2013—2016年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所有涉罪未成年人都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其中2013年85人,2014年45人,2015年80人,2016年43人,共计253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被调查人员的性别结构
在253名被调查人员中,女性涉罪14人,男性涉罪239人。男性犯罪的几率远远大于女性。
(二)被调查人员的年龄结构
在被调查者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共11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74人,从年龄结构来看,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犯罪的几率更大,而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多就读于高中阶段。
(三)被调查人员的文化结构
小学文化75人,初中文化129人,高中文化49人,大专及以上文化0人。从文化结构来看,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初中文化程度的犯罪发生率较高。
(四)被调查人员的在校情况
在校人员53人,工作或无业200人,与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综合判断可以看出,多数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没有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处于工作或无业状态,过早地脱离学校教育,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增加了犯罪的风险。
(五)被调查人员的户籍情况
被调查人员的户籍在本地的有116人,户籍在外地的有137人。江阳区作为泸州市的中心城区,外来人口较多且流动性较大,因此,外来人员犯罪的比例较高。
(六)被调查人员的涉罪类型
在被调查者中,涉嫌犯盗窃罪的72人,涉嫌犯抢劫、抢夺罪的120人,涉嫌犯强奸罪的10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7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19人,涉嫌犯其他类罪的25人。在犯罪类型上,主要以侵犯财产和人身类的犯罪,如抢劫、盗窃,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主要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七)被调查人员是否判处非监禁刑
在被调查的253名涉罪未成年人中,一审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有124人,被判处监禁刑的129人。江阳区未检部门严格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办案理念,以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为主要目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泸州市江阳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从程序上保障了该制度的执行,即所有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均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形成了社会调查报告。其次,从量上分析,实现了对所有未成年人的平等对待,即无论涉罪未成年人属于本地户籍还是外地户籍都进行了社会调查。最后,社会调查对量刑起到了一定参考作用,社会调查较好的涉罪未成年人,最终获刑较轻,尤其是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情况大多数较好。
二、泸州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实务操作
(一)相关规范性文件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外,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还依据地区实践,于2014年出台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创建“酒城成长护航团”实施意见》,由此创建了酒城成长护航团,其中包含了以社会调查为己任的社会调查。同时印发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酒城成长护航团”五大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和《护航团工作指南》详细规定了社会调查员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二)物质保障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了调动“护航团”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将社会调查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真正把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和预防犯罪工作落到实处,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对社会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经费保障和物质保障。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均由检察院派车,并对社会调查员发放工作补贴每人每天100元。
(三)社会调查的委托机关和调查主体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但由于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且囿于办案压力等原因,往往不能进行科学深入的社会调查,其调查结果并不理想。
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社会调查的主体为酒城成长护航团。由于酒城成长护航团是在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下设立,因此护航团的社会调查员也仅接受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于拟不批捕、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会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的参考。这些社会调查员由专职律师、教师、心理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具有较为专业和科学的工作方法,能为检察机关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调查意见。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社会调查的主体则是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补充社会调查的案件,或自行开展调查或委托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补充社会调查。
(四)社会调查的工作环节和衔接程序
社会调查的工作环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有办案民警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情况等做初步的社会调查。由公安机关作为调查主体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且公安机关对案件过程有较为深入的了解,有利于综合全案情况形成较为全面的调查报告。但是公安机关作为案件侦办机构,其调查的中立性受到了较大质疑。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会首先审查案卷中是否含有社会调查的内容,对于作拟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会向护航团的社会调查员发委托函、开具介绍信等,由专业调查员进行补充社会调查。护航团的社会调查员在接到委托后,在10日内完成社会调查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经过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均包含社会调查报告,以保证每一例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有社会调查作为法官的量刑参考。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会参考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如果法官认为案卷中的社会调查报告仍然缺乏科学性,或认为尚有补充调查的必要会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委托函,由司法行政机关做再次的补充调查。
(五)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
因为调查主体的不同,社会调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也就不统一。
公安机关作为调查主体时,其内容和方法较为简单随意。通常采取询问证人的方式询问2-3名受访者,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学习经历、平时表现等,从而做出简要的社会调查报告。制作的调查报告格式也并不统一,有的以表格形式呈现,有的以一段文字形式呈现。
人民检察院委托护航团所做的社会调查报告则通过《护航团工作指南》统一了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的模板,从而更加规范。同时在该指南中规定了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兴趣爱好、社会交友、监护教育、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同时,检察机关会根据个案情况在出具委托函时拟定重点调查事项供调查员参考。调查的方式主要包括询问受访者和心理测评。
人民法院通常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也有部分自行调查的情况。人民法院开展社会调查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开展社会调查;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虽已开展社会调查,但确实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的;三是根据案情需要重新调查的。其调查方式也包括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
三、泸州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存在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可根据需要对涉罪未成年人做社会调查,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在调查主体方面
1.调查主体不统一
从泸州市的司法实践来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其调查主体并不一致。有的是亲自调查,有的是委托调查,即使是委托调查,接受委托的机关也存在差别。因此,社会调查的主体不同一方面导致了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重复调查的现象严重;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后一阶段存在重复调查,前一阶段的调查就显得可有可无,由此也加重了调查质量的下降。
2.调查主体缺乏中立性
主要体现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侦查机关,其主要职责在于发现犯罪和打击犯罪,而社会调查的主要作用则更多地为挽救犯罪嫌疑人,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在寻找有罪证据的同时,进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未免过于苛刻。而委托护航团的调查员和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则保证了调查的中立性。
3.调查主体缺乏专业性
从表1可知:平原区地下水可开采水量最大为171.7 mm(单位面积的水深),最小仅为51.4 mm,相差3.34倍;且同抚地区的可开采水量>地下水总量;显然,表1 中的数据有待商榷。
目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社会工作、教育、心理等专业背景,也缺乏相关的知识培训与技能训练,其做出的社会调查并不专业和深入。护航团在这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引入了社会工作者、教师和心理学专家,使社会调查的专业性有所增强。但护航团的调查对象仅包括检察机关拟不批捕、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其数量极其有限,因此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主体都缺乏专业性。
(二)在调查程序方面
1.调查方式单一
由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本身缺乏社会调查的专业性,因此其调查的主要方式均局限于询问访谈,而护航团吸收了心理学专家,其调查方式则增加了心理测评,其测评的主要范畴包括从精神病态、控制力、伪装指数等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反社会倾向,从而评估其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但专业社会调查并不局限于这些调查方法,还包括深度访谈法、习作法、观察法、文本材料收集法、社会调查问卷法。
2.对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调查不全面
在泸州市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对所有涉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都进行了社会调查。但仔细研究这些调查报告可以发现,对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往往采取电话联系的方式与受访者进行访谈,从而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进行评估,这种方式显然过于简单随意,其调查报告的可参考性也大打折扣。
3.调查过程容易泄露被调查者隐私
由于在调查过程中往往采取访谈法进行社会调查,既要会见本人,还要会见家长、老师、同学、朋友甚至社区干部等,难免在调查过程中会造成泄露被调查者隐私的问题,使被调查者的情况为众人所知。这对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也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精神相违背。
(三)调查报告方面
1.在泸州市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所做的社会调查报告,其内容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且深刻性不足。由于调查人员往往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和村社进行走访,因此调查报告只能简单地反映了该未成年人的学习情况、家庭环境和监管条件,形成了千篇一律的调查结论,甚至有的调查报告只是简单罗列访谈记录,缺乏综合性的评估意见。
2.社会调查报告涉及涉罪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其内容和格式都应当正式、严谨,因此在制作时对报告的格式予以统一,不但是规范司法工作的要求,也是维护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体现。但是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千差万别,有的以表格形式呈现,有的以文字方式论述,内容闲散凌乱、格式并不统一。对此,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制定《护航团工作指南》时,专门规定了社会调查的文书范本,包括调查笔录范本和调查报告范本,遗憾的是该范本只在护航团成员进行社会调查时使用,并未推广。
四、泸州市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完善建议
社会调查,也称品格调查、人格调查、审前调查、量刑调查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遇的参考。
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不仅关乎涉罪未成年人的强制措施情况、量刑情况,还影响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计划。因此,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不仅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更是推动我国少年司法进步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正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现有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迫在眉睫。
(一)明确调查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采用的是纵向诉讼结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主导诉讼的进行,社会调查工作也就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因此,笔者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辩护律师均不适应担任社会调查员,而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第三方相对中立的社会调查机构的人员更为适宜。理由有三: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或社会调查机构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保证其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客观性、准确性;二是社会调查不仅仅需要法律知识,或者说是开展社会调查对法律知识的要求并不高,更重要的是对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综合知识的掌握,专业的社会调查机构人员相较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来说可能掌握和了解的知识面更广;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参与者,而很大一部分的涉罪未成年人,最终被判非监禁刑的比重很大,如江阳区2013年至今,涉罪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高达49.01%,司法实践中判处非监禁刑的一般都会给予社区矫正的执行方法,因此,有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从而提高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效果。
在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之后,我们应当对社会调查员的选任资格加以确定。笔者认为,担任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年满25周岁以上,具备三年的工作经验,由于开展社会调查需要一定的观察力、判断力与交际能力、写作能力,因此因对生活阅历加以要求;二是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这是保障社会调查顺利进行以及确保社会调查报告价值的技术要求;三是社会调查员必须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必须拥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习惯,方能完成具有公正性、专业性、复杂性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应当明确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社会调查员既不属于证人、也不属于鉴定人员或具备专门知识的人,那社会调查人员在法庭上应当以何种身份出现,值得我们继续研究。笔者觉得,社会调查员应当列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
(二)明晰调查内容、完善调查方法
少年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常事实调查本身较为简单,但是主体调查则相对复杂。社会调查的全面、客观、具体方能体现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价值,因此,笔者认为社会调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个人概况、家庭情况、学习情况及学校环境概况、社会活动情况、犯罪前后表现情况等,社会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调查结论与建议的内容。由于每个案件都具有个案的特殊情况,因此,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定制特有的调查计划,明确特殊的调查内容。
姚建龙教授曾形象的将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方式方法总结为“望、闻、问、切”,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社会调查的方式方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认为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要应当采取的还是访谈法、电话法、观察法和测验法,但需要说明的是,避免调查内容和方法的单一性,要根据个案的特殊性,要灵活选择调查方法,交替使用并配合分析整理。如江阳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中,拟对涉罪未成年人李某作附条件不起诉时,由于增加对其人格、性格的了解程度,采用了MMP①MMPI:是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的缩写,又称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广泛应用于医学各科以及人类行为的研究、司法审判、犯罪调查、教育和职业选择等领域。调查,最终这一测试结果成为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性材料。
(三)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诉讼法学界和少年司法实务界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的观点聚讼不已,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较为准确、全面的反应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对立案侦查、提请逮捕、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定罪量刑各个刑事诉讼环节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社会调查报告理应作为证据所采用,同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倒逼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和公正化的发展。
(四)完善联动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还必须完善社会调查的联动机制和监督机制。联动机制确保社会调查活动的及时、高效;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社会调查活动的客观、公正。
如前所述,2013年以来,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外地涉罪未成年人还高于本地涉罪未成年人,相比于本地涉罪未成年人,对外地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往往难以开展,直接结果就是非监禁刑难以适用,挽救效果明显下降。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人、财、物的统筹机制和异地协作机制。
在充分肯定社会调查对少年司法的重要作用和实践中已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也可能出现腐败现象,不能不担心社会调查员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从而出现违规调查甚至是违法调查,最终导致社会调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参考性的价值丧失。
面对可能出现的不公正情况,在国外一般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必须具有客观、中立的职业操守,社会调查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一旦查实,其所作的社会调查报告也将被否定,而且社会调查人员还将面临伪证罪的刑事指控。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此种做法,建立严格的监督制裁机制,对于徇私枉法的社会调查员予以法律的制裁,同时应当建立回避制度,防患于未然,确保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
参考文献:
[1]陈卫东.量刑程序改革理论研究 [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1.
[2]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3]席小华,张洁.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务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4]桂万先.实然与应然:新刑事诉讼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检讨与展望[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7).
[5]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J].法学杂志,2011,(05).
[6]谭京生,赵德云,宋莹.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06).
[7]陈旭,刘品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规制[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04).
[8]吴燕,胡向远.新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29).
[9]刘立霞,路海霞等.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10]吴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调查制度尚需完善[N].人民日报,2010-7-7.
[11]陈建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实践与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01):28.
[12]姚建龙.我对少年司法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几点认识,http://yaojianlong.fyfz.cn/art/740883.htm,[DB/OL].2017-9-28.
[13]陈海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冷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