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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悔拍”问题之探析

2018-12-05朱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保证金

朱祎

摘要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规范了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网拍规定》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佥不予退还。此项规定意味着买受人悔拍的成本比之前《拍卖变卖规定》中相关规定的有较大提高。在实际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悔拍的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如何对悔拍进行定义,以及如何更公平且不失法院财产处置严肃性地规范悔拍后买受人保证金的处理与相应违约责任的承担,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等更为明确的规范。

关键词 司法拍卖 悔拍 保证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347

近年来,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成熟与发展,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现,已然成为普遍现象。借助互联网拍卖平台,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置可以不再依赖拍卖机构的现场拍卖服务,在客观上减少了财产处置的成本和提高了执行债权的实现程度。但在网络司法拍卖施行的很长一个阶段里,相应的法律法规缺位。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为“《网拍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网络司法拍卖施行的过程中,其零佣金、法院自主、公开透明等特点较传统拍卖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同时也大大提高了人民法院处置财产的效率。但是,不管是传统拍卖还是现在的网络司法拍卖,都存在买受人竞拍成功后“悔拍”的现象。买受人“悔拍”,不仅拉长了人民法院财产处置的期限,延长了申请人拿到执行款的时间,对于经拍卖成交后重新拍卖的财产,其他竞买人总会存在该财产是否有瑕疵的疑问,不利于处置财产拍出更高的价格。本文从“悔拍”的定义出发,就现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下存在的“悔拍”现象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如何减少买受人“悔拍”现象以及更好地处置“悔拍”后的保证金,以提高执行过程中财产处置效率,实现执行处置财产的最大变现。

一、明确“悔拍”与“违约”的定义

针对现行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存在的“悔拍”现象,主要原因在于2017年新实施的《网拍规定》中新提出“悔拍”这一概念,但未对“悔拍”的定义进行规范,加之2004年《拍卖变卖规定》的相应规定,各地法院对“悔拍”的理解与把握难免有所出入。同时,网拍实践中存在四种“悔拍”现象:一是主观上反悔且客观上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二是客观上已按规定时间支付价款后主观上反悔;三是主观上不反悔但超过规定时间支付价款;四是主观上不反悔但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支付价款。所以,在对“悔拍”这一概念进行定义之前,必须先明确“悔拍”与“违约”的定义。

对于“悔拍”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拍卖变卖规定》中的规定,不可片面地按悔拍的字面意思来解释。“悔拍”不仅表现为买受人的主观上的反悔,客观上的未按期按额支付价款使得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在执行程序中更值得我们重视。因此,关于“悔拍”的定义仍需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地明确,笔者认为,可以释明为:“买受人主观上反悔或者客观上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支付价款的。”

“违约”是指违反条约或契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样看来,“悔拍”其实是“违约”的一种,但基于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网络司法拍卖所形成的拍卖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在此,笔者认为“悔拍”作为对人民法院处置财产这一强制环节中拍卖合同的违约,必须严肃规范并加重处罚。但对于上文所列的四种“悔拍”现象中,第三种主观上不反悔但超过规定时间支付价款的情形不应片面地认定为“悔拍”,而应让买受人承擔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分类型定义“悔拍”

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的“悔拍”现象,必须加快完善对“悔拍”的定义规范,明确“悔拍”的现实情况。同时,在对“悔拍”这一概念进行定义规范时,不可片面地从字面上进行定义,必须结合现行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存在的几种情况,从主客观两方面定义规范。

笔者认为“悔拍”主要分两种类型:

第一种,主观上反悔的。买受人主观上反悔了,其是否具有按约履行的能力自然也就不在考虑范畴之内。但此种“悔拍“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又要区分正常标的物的悔拍与标的物重大瑕疵、描述和现状存在重大出入的悔拍两种情况,该区分在之后违约责任的承担一节中将予以分析。

第二种,客观上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表示仍然想要该拍卖标的物,但因自身资金的问题,无法在拍卖公告规定的交款期限内支付价款,希望人民法院给予宽限期,晚些支付价款的。在此,必须明确“宽限期”的期限,如果是在宽限期内,则可参照第三种“悔拍”现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可;如果超出了宽限期,则应认定为悔拍,人民法院可立即裁定重新拍卖,避免无限期地拖延财产处置期限。

对于“宽限期”,必须掌握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何为合理呢?笔者认为,宽限期不超过拍卖公告期的一半即为合理。按《网拍规定》的规定,第一次拍卖程序,动产应当在十五日前公告,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应当在三十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程序中动产七日前公告,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十五日前公告。重新拍卖的公告期应按照原拍卖程序的公告期进行。同时,《网拍规定》规定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意味着如果流拍,到下一阶段的拍卖中间可以有三十日的时间;如果悔拍,重新拍卖的公示期按照原拍卖程序的公告期一天也少不了。因此,在拍卖成交后,给予买受人最多公告期一半时间的宽限期,如果买受人仍无法在宽限期内支付价款,人民法院可立即裁定重新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买受人能够在宽限期内支付价款,促成本次拍卖的成交,并按超期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是“三赢”之举。

三、“悔拍”情况下保证金规则的思考

《网拍规定》對以往《拍卖变卖规定》的保证金规则作了较大的调整。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而根据《网拍规定》,原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后,不管重新拍卖的结果如何,不应当再要求原买受人补交任何费用。这一规则既有利于鼓励竞买人放心竞买,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悔拍的可能性。因为在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十分清楚即使自己将来悔拍,也只要在其所交纳的保证金范围内承担责任,悔拍的责任具有确定性和限定性,由此使得竞买人敢于大胆地加价。

同时,关于保证金的数额,《网拍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在此范围内对于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各地法院也有较大出入,在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为了妨害执行,召集亲朋好友不断更换马甲恶意竞价,随后又悔拍,以此来拖延人民法院处置其财产的时间;也有其他买受人,因保证金数额较小,买受人的悔拍成本很低,随意便选择悔拍。笔者在此呼吁,对于小标的拍卖物的保证金数额应最大程度地接近百分之二十。

《网拍规定》第一次提出,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那么,没有交纳或没有足额交纳保证金的申请执行人竞买成功后悔拍的,保证金该如何处理呢?对此,《网拍规定》没有作明确规定,主流声音认为应当可以通过扣减债权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戒。但根据《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保证金的支付是有前后顺序的,直接扣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破坏了规定的支付顺序。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悔拍的,应当责令其补交足够的保证金数额;拒不补交的,将其列入法院领款“黑名单”,使得其不得在法院领取保证金数额内的执行款。

四、“悔拍”相应违约责任的承担

“悔拍”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必定要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根据“悔拍”的不同情况又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标的物正常的情况下买受人主观反悔造成的悔拍,以及客观上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支付价款的。此类悔拍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对明确,按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除了不予退还保证金外,还禁止其参加重新拍卖。但悔拍者完全可以借用他人之名或指派他人参加重新拍卖,在此方面,人民法院显得相对被动,因为在拍卖结束之前法院并无法得知报名人的身份信息,虽然法院可以将悔拍者的个人信息列入重新拍卖拍品的报名人黑名单,但无法将悔拍者其他的近亲属等列入黑名单,也不符合社会公平。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多次(三次以上)拍卖成交后悔拍的买受人,可由各地法院将其个人信息录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黑名单,禁止其参加所有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以示惩戒。

第二类,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描述和现状存在重大出入的悔拍。该类情况的悔拍一般都较为棘手,虽然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但人民法院运用公权力尚且未能知悉的财产瑕疵和权力负担,怎能要求竞买人通过实地看样就可以知悉?同时,类似出现房屋坐落朝向实为东西描述为南北的重大出入等,原买受人悔拍,实属人之常情,如果此类情况也按照悔拍后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规则不符合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

第三类,主观上不反悔但超过规定时间支付价款的。上文中已对此类情况进行分析,不属于悔拍的范畴,但是,不认定其为悔拍,不代表买受人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此类情形下不认定其不属于悔拍的前提就是买受人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并以超期支付的天数每日计算。

五、结语

网络司法拍卖对强制执行程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归根究底,网络司法拍卖只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网拍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对于其中的“悔拍”问题,虽没有作十分详尽的规定,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悔拍”问题无法规避。为尽量避免在这一环节出现新的问题和纠纷,我们期待更多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法律法规出台,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网络司法拍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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