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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问题探究

2018-12-05俞捷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执法权

俞捷

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确立至今已近15年,从最初的部分省份试点到现在的全国实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在不断发展进步。而从总体而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发展初期。江苏作为首批试点省份之一,经过十多年的探索,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空编、专编挪用,执法权缺失,专职社工缺乏等问题正在凸显,本文主要就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 社区矫正制度 基层司法所 空编 执法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319

社区矫正制度于2003年7月在我国确立,江苏省成为2003年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经历了局部试点、全面试点、深化试点三个阶段后,现已进入规范提升阶段。近15年的时间,已使社区矫正工作在我省形成一种常态化,这种常态化之下的社矫工作有其一定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口流动越发频繁等原因,社区矫正工作在队伍建设方面的困难也日益凸显。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模式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对象为社区服刑人员,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根据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各地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接收,对其作出执行宣告,并在执行期间内定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监督,同时可根据其表现,给予一定考核奖惩,对于矫正期限届满者,应作出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如遇社区服刑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二、基层司法所队伍现状

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的规定要求,现江苏省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各市司法局主导负责,市司法局下设社区矫正工作处,具体工作则由县、区司法局执行。以YZ市为例,YZ市司法局下设社区矫正工作处,共6个县(市、区)司法局,即GL区司法局、HJ区司法局、YZ市司法局、JD区司法局、GY市司法局、BY县司法局,3个功能区没有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则分别由YZ市经济开发区综合办、SGSXH风景名胜区信访维稳处、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信访办代为管理,这些县(市、区)司法局下所辖镇(乡)级司法所共有87个。

(一)人员编制问题

基层司法所承担任务较多,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线力量。从对一些基层司法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基层人少事多、人员短缺、人员配备没有达到履职的基本要求问题较突出,成为基层司法所工作面临的严峻问题。司法所“孤军作战”、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基层人少事多矛盾十分突出,由于人员少,部分工作根本无法正常铺开,影响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进程。在人员严重不足的同时,司法所空编现象也很突出,以YZ市JD区13所司法所为例,13所单位政法专编编制数共47人,而政法专编在岗数仅25人,相差近一半,整体空编人数较多。而这13所单位中,SB镇司法所、FC镇司法所及GC镇司法所专编数均为4人,可实际在岗数仅为1人,为空编比例最高单位。除却空编问题,个别司法所还存在专项编制被占用、挪用现象,不能做到专编专用。

(二)执法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題的意见》中,均有明确规定,分别直接或间接地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基层法院的执法权、司法权,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以上条款指出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给予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警告的权利,而对于违纪违规情形严重者,则需交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不论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还是在《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更多的均是在明确司法所的任务及责任,对于执法权问题却没有涉及,正因为没有可供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遇到一些“棘手”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他们不及时报到、无视监管、不服管理……对于这些人员,司法所采取的多是说服、教育等柔性手段,即便拥有“警告”的权利,但威慑力也不足。

YZ市JD区13所司法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数与截止2018年3月底各司法所分管社区矫正人员数进行比照,最大比例竟达到1:92(XN镇司法所),而最低也达到了1:10(WQ镇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多,而专职执法人员数少,同时,这些少数的执法人员里,大多数人还为非编制人员,这也就更大的增加了执法难度,以至于在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时有心无力,处处被动,常常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感。

(三)专业人才缺乏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仅在法律方面能力突出,并不完全具备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及其他方面的专业知识,从而在教育矫正能力方面存在着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施行,与社会工作者的参与方式、程度紧密相关,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成效,江苏省已明确“专职社工与社区服刑人员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5”的刚性要求,专职社会工作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与重用,而JD区13所单位,仅两所单位达到此要求。

三、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意见

(一)专编专用,推动基层司法队伍规范化建设

用足用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多方努力、多措并举,加强对恢复组建基层司法所行政编制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编专用;尽快充实基层司法所队伍,可以通过公务员招录、退伍军人安置等形式,选拔录用具有一定能力的优秀人才充实司法所队伍,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专人、专职、专岗,使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二)多措并举,弥补执法权缺失问题

在没有明文规定前,司法所执法权问题只能暂搁,而对于没有执法权,无法更好的约束社区服刑人员这一问题,不如从其他方面入手:

1.提升司法所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能力。各司法所应定期对所内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法规学习,对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培养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作风。通过严格学习,打造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发展,进一步增强技能,拓宽司法所工作思路的重要前提。

2.创新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方式。司法所应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尊重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权、隐私,以事感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使现代科技与常规监管相结合,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实时监控社区矫正人员动态,辅以节日慰问、心理咨询、介绍就业、技能培训等帮扶手段,重点转化社区矫正人员思想,以降低社区服刑人员的抵触对抗心理。

3.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司法所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奖惩。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一次,有主动接受矫正、工作生活表现突出,对社会做出贡献等行为,及时表彰,树立为模范,大力宣传。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惩罚,集中通报,让其余社区矫正人员引以为戒,无法处理时,及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完善司法所专职社工队伍建设

司法所接收服刑人員后,需要对不同的服刑人员量身定制矫正方案,并适时地引导他们参加时事政策、法律常识等教育活动,并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等,正因此,矫正工作对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要求比较高。社会工作者作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主要职责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然后与社区服刑人员联系沟通,根据每位服刑人员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正计划方案。定期组织并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各类公益性劳动,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辅和教育,在矫正中观察及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帮助服刑人员解决面临的实困难,引导我们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司法所应当在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继续扩充专职社工数量,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充足的人员保障。同时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以确保发挥其专业优势为要求,全面分析和统筹。同时也需加大经费投入,提高专职社工的薪资待遇,以更大的激发社工积极性,确保专职社工队伍的稳定性,从而进一步巩固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果。除此之外,基层司法所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司法所配备工作人员,以解决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通过发展志愿服务,充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好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各项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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