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有效防治和检察监督
2018-12-05杨腊梅
杨腊梅
摘要 近年来,虚假诉讼呈多发态势,造成原本已经紧缺的司法资源浪费,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虚假诉讼的防治,是我国当前必须重视和突破的关隘之一。本文在对“虚假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重点分析了虚假诉讼的防治与监督。本文认为,只有有效防治和监督,才能依法增进公民诚信意识,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关键词 虚假诉讼 防治 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85
一、虚假诉讼防治与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厘清
一直以来,我们用虚假诉讼来表达这种社会现象,在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九)》也还是沿用“虚假诉讼”罪的表达。但实际上很多人在问,虚假诉讼中“虚假”的究竟是什么?我个人认为虚假诉讼所表达的实质上是虚假的民事纠纷和虚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具备了诉讼基本的主体要素、程序要素、时空要素,而且它是在法院进行诉讼和审批的,所以,从实质上来讲,它是一种假的纠纷,真的诉讼。所以“虚假纠纷”是定语“诉讼”。因此,虚假诉讼实际上应该称为虚假纠纷诉讼。“虚假纠纷诉讼”是行为人以虚假的民事争端来进行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用于骗取对自己有利的生效裁判、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由虚假纠纷诉讼人进行的异化的诉讼形态。
(二)虚假诉讼特点分析
1.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为民间借贷类案件。从虚假诉讼涉及的领域看,虚假诉讼大部分集中在房地产权属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财产纠纷等。其中,民间借贷纠纷这一类案件由于事实简单、证据要求低,在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的精心策划或者设计、包装之下,这类诉讼的证据形式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难以察觉,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多发的领域。
2.虚假诉讼侵犯的利益严重。从虚假诉讼导致的后果来看,它不但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诉讼秩序,甚至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且后果严重。例如,曾经有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了逃避执行,通过调解转移资产达到1.2亿元,后果的严重程序不言而喻。
3.诉讼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结案。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常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的方式进行,因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只是达到其不当目的的手段而已,行为人提起并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得到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也可能密切配合,法官就难以对案件的实质进行深入审查,再加上法律“调解优先”的原则,在法院审判时,双方多愿意自愿达成调解,以更快的拿到最终的法律文书。因而,当事人双方“手拉手,肩并肩”去诉讼也是可见的。
二、虚假诉讼成因探析
笔者认为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虚假诉讼的成因,对于此类案件的防治是很有帮助的。
(一)想为
由于虚假诉讼的成本低、收益大,社会诚信的普遍缺失,唯利是图的风气盛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行为人更乐于通过虚假诉讼来达到目的。
(二)能为
制度设计使行为人有机可趁。民事诉讼制度的审理模式、证据规则中的自认规则、调解规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审判规则等,与制度之间存在规制的空隙。另外,不少专业人士参与虚假诉讼,为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支持,增强当事人的信心。
(三)敢为
一是社会评价的成本低,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利益,不但没有得到否定性的评价,反而得到别人的羡慕,自身也得意洋洋,以此为荣。二是虚假诉讼的成本低,风险小,诉讼费用较低,法律构建不完善,有空子可钻。
三、对虚假诉讼的有效防治
(一)增大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违法成本
一是增大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成本,让违法行为人付出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和因妨碍民事诉讼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二是建立虚假诉讼侵权赔偿制度,以增大行为人违法的经济成本,让利害关系人向当事人享有索赔的权利,甚至让虚假诉讼当事人承担惩罚性的赔偿,用以增大违法行为人的经济代价。三是可以将虚假诉讼的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的范围之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诚信机制。而在這个社会诚信体系还没有建立之前,法院可以把虚假诉讼行为人的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让其提醒各个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
(三)强化法院的职权
各级法院可以在立案大厅或者法庭的立案窗口陈设有关虚假诉讼的宣传,并在“诉讼须知”中说明虚假诉讼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引导诉讼双方诚信参与。在审理中,如果怀疑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都需要特别关注,认真审查,将办理过程详细记载,并将比情况向庭长、院长报告。经审理查证,发现案件确属虚假诉讼案件的,将案件相关情况在法院内网立案系统中进行警示提醒,可以在立案环节有效预防这类案件,也可以在以后这类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将他们作为不诚信的证人,严格审查其证言。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和法治环境治理。一方面从根源上对造假行为进行预防,另一方面,对虚假诉讼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普法宣传,加强打击力度。对于已经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案件,将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社会上进行曝光,增加其违法成本。另外,可以考虑对举报虚假诉讼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个社会诚信评价体系,这种诚信体系可以通行于各个行业和市场主体。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其中,进而形成一张立体网络,进而产生威慑力。
四、加强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多措并举拓宽线索来源
虚假诉讼案件的线索发现难度较大,当事人主动申请的监督情况较少,一直是制约打击虚假诉讼的重要因素。因此,一是要深入发动群众举报案件线索。结合“举报宣传周”“公众开放日”等活动,集中宣传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工作,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同时,重视提高干警的线索意识,捕捉有价值信息。二是主动出击捕捉案源信息。定期走访律师事务所,寻找案件线索。三是深化内部配合机制,形成完善的线索移送制度。各部门对有价值的线索,在办案过程中建立内部线索互移制度。
(二)充分发挥一体化、联动办案的优势
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参与操作,迷惑性大,违法情形点多面广,不容易查证。因此,发挥一体化、联动办案就很有必要了,办案思路、法律文书的互相沟通,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对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民行部门及公安机关等的联动办案,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刑事犯罪打击一同部署、一同安排。
(三)充分介入司法鉴定
虚假诉讼大多为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以借据等书证作为认定的主要证据,据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可着重关注审查证据的真伪,对于自身无法确定的书证,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且可以运用测谎、录音录像等技术,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审核,多个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监督案件发挥决定性作用。
(四)实施整体监督、多元化监督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将虚假诉讼作为普通的民行监督案件看待,另一方面坚持整体监督,多元化监督,实施启动违法调查程序。在申请人反映的情形外,若发现另有涉案当事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人的诸多违法犯罪线索,由点及面,注意将抗诉、再审检察监督、移送违法犯罪线索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与衔接。
五、结语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相关人的利益,更危害了司法的权威性,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既需要对虚假诉讼进行有效治理,也需要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只有构筑多元化的立体监督模式,依法增加公民诚信意识培育与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才能重树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