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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视域下正当程序价值研究

2018-12-05张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4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

张健

摘要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实践的核心目的和价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正当程序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一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充分发挥正当程序的价值,需要依次从正当程序的司法适用范围、完善三大诉讼法正当程序制度、确立违反正当程序的惩戒追责机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四个方面进行保障,为司法实践中适用正当程序、发挥其自身价值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

关键词 正当程序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0-0592.2018.08.24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重实体、轻程序”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普遍性的观念,我国的法律学术界与法律实务界大多也并没有关注到正当程序,对正当程序的认识不多也不深刻。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深刻的分析了法律程序的价值,从那时起我国才开始了现代法律程序的研究趋势。开始较为深刻的反思和批判我国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我国在十八大的五年时间到最近刚刚结束的十九大,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已经确立并将长期确立为我国社会和法治进程的主旋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也成为司法改革的中心任务,社会持续进入转型期,司法体制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这些都促进了学界和实务界对正当程序化法律的关注和研究工作。讨论正当程序的内涵及作用不难发现,正当程序的实质是对恣意的约束。程序具有理性、稳定、权威的特点,对于自由、民主、法治等,它举足轻重。正当法律程序应当具备一系列功能要件,包括:程序的分化、对立面设置、程序中立、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理性对话和交涉、信息充分和对等、公开、及时和终结性等。正当程序的价值可以归纳为:促进实体目标实现、增进效率和福利、限制权利恣意以保障权利、保证决定的正当化、对尊严的尊重等。正当程序的价值分析可以基于包括选举、立法、行政、审判、调解、仲裁以及政治和公共决策程序中各个角度进行正当程序的要件分析和价值阐释,笔者下文重点论述正当程序在司法审判领域下的价值问题。

一、正当程序的司法价值分析

正当程序理论虽然作为一个舶来品,但却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尤其是司法适用中发挥出重要的价值,正当法律程序在学术理论中是指符合正当性的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就是指从事法律行為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中最为普遍的形态是人民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且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关系进行并开展的法律行为。下面分别从我国法律传统侧重的工具性价值与现阶段日益重要性凸显的独立性价值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正当程序的工具价值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司法实践惯例,这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办案习惯密不可分。无论是民商审判领域,刑事审判领域,抑或是行政审判领域,司法实践中程序法的价值更多的表现为工具性的,旨在为相应实体法提供服务。

我国司法传统中的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主张可以忽视实现结果的司法程序,也就是说只要结果是准确无误的,实现结果的程序本身存在正当与否并不是重要的。程序工具主义更多的侧重实体与程序双方的联系中谁为第一位谁为第二位的定亿更多的注重实体结果乃是人们期望最终达到的预设所以实体或者结果相比较于程序来说更具有优先的层次和地位,从而忽略了实体结果的达成必然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忽视程序,注意力集中于结果,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回避、公开、听证等正当程序制度没有被很好的执行和贯彻,如司法审判实践中偶尔发生的该合议制审判的却发生了独任制审判、庭审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法律文书在未合法送达的情况下即做出缺席判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不复核等等类似严重违反正当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理论界与实务界越发的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正当程序,绝对不仅仅只是一般实体法意义上的工具,更具有保障实体法运行,监督实体法、制约实体法、阻却实体法的作用,而这些不可或缺的作用,逐渐表现为正当程序超越实体结果之外而显示出来的独立性,即我们这里所说的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虽然司法实践中即便程序做到了正当也依然有可能导致不公的结果,但不可否认的是不正当的程序才最有可能至少更有可能会使实体结果丧失公正性。因此可以好不夸张的说正是司法程序对实体结果公正与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当程序给予了实体结果得以实现的具体内涵和方式。

脱离了正当程序的实体和结果,充其量只会形成“权利义务的假象”或者说只是一种简单的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了确保程序本身正当性或者程序运行的合理性,最终的目的就是在于让那些受裁决结果直接或间接影响的主体的尊严获得了尊重。每一个司法主体会更加愿意并尽最大努力广泛地参加到这一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同时用这种参加的程序作为判定程序公正与否的准则将承担败诉的司法结果和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待遇具体的辨别开来。正如司法审判实践中,我国众多的二审法院基于正当程序的独立性价值,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判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从根本上保障审判程序的正当性。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回重审制度设计具有审判监督和纠错错误裁判的功效,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确保法院的第一审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实行。众多不同的司法实践案件因违反正当程序而被发回重审,能最大限度的纠正一切不公正不公平的可能性因素,具有纠错和预防的功能,同时也能增强法的正义的直观感受。即便重审后的结果依然如原审判决,但由于程序是正当公正的,当事人也会因受到了公正待遇而更由衷的信服法律,提升司法公信力,这正是正当程序独立价值的根本追求和制度基础,也是推进司法公平公正的核心环节。

二、完善我国正当程序司法适用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正当程序的司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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