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8-12-0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问:2018年度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什么?
答:2018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852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依据1:《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14号)公布的数据,2017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67284元,3倍为 201852元。
依据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 号)规定,2018 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852元以内(含本数)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问:2018年度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6821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以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依据1:《关于201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8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14号)公布的数据,2017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607元,300%为16821元。
依据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但超过16821元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废止。
问:小区内的露天停车位出租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露天停车位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 3 号):“一、‘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问:企业购置的商品房免费用于员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企业购置的商品房免费用于员工宿舍,需要缴纳房产税。
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 号):“经研究, 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 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一、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自用或对外出租何时计征房产税?
答: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的,自自用或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答: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
对出租房屋纳税人不申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局参照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作为本年度房产税计税租金标准确定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依据1:《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 〔1999〕43号):“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账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五条 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的,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4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8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 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
……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依据2:《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24 号):“对出租房屋纳税人不申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房管部门定期公布的上年度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价格,作为本年度房产税计税租金标准确定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173 号):“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28号)同时废止。”
依据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 3 号):“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问:纳税困难企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答:(一)企业自用房屋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申请减免条件为:
1.完全停产企业
2.因自然、气候条件导致季节性停产企业
3.因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的企业。
(二)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以下减免税照顾。
1.完全停产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仍无法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困难的,可按租金收入比例减免房产税。
2.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遇到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明确如下:
1.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2.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3.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4.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依据1:《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 号):“一、纳税人自用房屋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其闲置未利用房屋房产税。具体条件界定为:
1.完全停产企业;
2.因自然、气候条件导致季节性停产企业;
3.因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的企业。
二、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以下减免税照顾。
1.完全停产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仍无法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困难的,可按租金收入比例减免房产税。
2.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遇到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依据2:《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 〔2005〕2号):“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者办理定期减免税的条件明确如下:
一、完全停产单位的闲置未利用土地。
二、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企业的受灾后闲置未利用土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单位在建期间用地。
四、经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与整治环境污染相结合取得土地单位的用地。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问:对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 号):“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