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滨海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的调研报告
2018-12-05◎文/王凯徐薇
◎文/王 凯 徐 薇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底,天津滨海新区区域纳税登记户数较2015年新增近6000户企业。2016年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共实现营业收入近300亿元,营业成本200余亿元,利润总额合计20余亿元;2016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平均税收负担率为2.67%。
2016年本区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近600户,其中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企业减免所得税金额1000余万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700万元;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的企业减免所得0.1万元;其他全部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小微企业政策宣传及执行情况
1.基本情况
2016年,本区域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中,个体工商业户占53.02%,内资企业占41.01%,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占比8.97%。
2.广泛宣传,落实政策
作为创业就业的主渠道,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备受关注。具体来看,创业起步阶段的企业最关注税收负担和创业环境。对于尚在艰难起步的小微企业来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的例子不胜枚举,同时由于缺少专业财务人员解读税收政策,企业有时与税收优惠的红利“失之交臂”,大大增加了企业税负。
为了让小微企业及时、全面地了解税收政策,我们通过张贴公告、上街宣传税法、办税服务厅指引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减免条件、管理方式、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同时强化政策执行力,通过深入企业讲解政策进行现场辅导,成立税收政策辅导小组,面对面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和业务辅导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让纳税人都能熟悉政策、运用政策,充分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优惠。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和升级,小微企业通过填写正确的经营信息,以表代备即可自动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认为对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社会再就业面,以及营造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建议应多出台类似的优惠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他们是市场上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发展主体,也是创业创新舞台上的主要角色。税收优惠政策最终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惠及企业及个人。
(二)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及执行情况
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政策落实一直是我们的重点工作。2016年、2017年我们连续两年与滨海国税局、东疆国税局联合召开多场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会和纳税人学堂讲座,加强外部宣传培训,确保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内,税管部门定期召开相关政策培训,确保一线窗口人员准确、及时掌握政策,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引导。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大屏幕、公告栏、国地税联合微信服务平台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最新政策口径。
天津XX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具有多年沥青物流运营经验,已获得集装箱专业运输和危险品运输资质,经营范围涵盖仓储、运输、销售、进出口、国内国际货运代理等。该企业近些年来不断发展、勇于创新,研制出沥青集装箱,开创了中国沥青行业全新物流方式,已获得十余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并通过了国际集装箱组织、中国船级社认证和铁道部上路认证许可,实现了沥青运输公路、铁路、水路多式联运的便捷模式,极大地提高了运输效率,降低了物流成本,取得了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企业专门划拨研究开发费,指派高水平科研人员作为该项目的研发人员并成立项目小组。2016年该企业确立通过5项研究开发项目,分别为可加热带保温的容器、空管式分层快速卸料装置及其快速卸料方法、沥青箱组合式搅拌站、内加热套管的容器和真空保温集装箱。以上项目采取自主研发的模式,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企业科技负责人监督和检验。
通过前期走访企业,了解到企业存在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的归集口径掌握不清的情况,我们专门派出两名业务骨干上门进行政策辅导,讲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年 119号),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讲解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告知企业简化的备案手续和备案资料,一窗式当场办结。2016年企业汇算清缴享受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700余万元,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近700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难界定
1.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和企业总人数比例问题。科技人员是指各学科领域相关技术人才,按这样的定义,一个企业除极少管理人员外,均可以算是科技人员。那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科技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其与研发人员到底有哪些区别?如何正确地区分?
2.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认定条件中的第(五)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在审核研发费用时,是以享受优惠前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与销售收入总额相比为准,还是资格认定后审核时每年的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相比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9月17日答问 《开发费未能达标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15%的优惠政策吗?》中,却是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来界定的。此外,某项新技术前期研发投入巨大,一旦形成生产力后,在专利技术保护期内,后续研发支出会相应地大幅减少,而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要求比例则相对过高,后期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很难再达到规定标准,如果因此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既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也违背了国家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宗旨。
3.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计算口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中研发费用范围口径应该一致,但在现实中,企业在科学技术转化成生产力过程中,一些必须的诸如对技术的完善、常规升级的研发支出,如果不能归集到研发费用,到底应该归集到哪个科目呢?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也并没有将全部研发费用申请加计扣除,研发支出范围总是大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认定资格难甄别
1.认定机构联合审查事实上是科技部门 “一言堂”。虽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由省级科技、财政和税务三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但由于专业性太强,财政、税务部门参与认定审核只是流于形式。
2.专家只对资格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容易脱离企业实际情况。认定机构专家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主要是进行合规性审查,依此提出认定意见,缺乏下户核查,无法全面深入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往往容易脱离实际。
3.部分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现在社会上存在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只要花费十余万元就能申办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现象,企业只需按要求提供、出具资料,其他均由中介机构一手操办。
(三)税收管理难把握
1.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实行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流于形式。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减免税优惠,基层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即使发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不符实,也无法取证、举证。
2.法律没有赋予主管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权利。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都没有明确赋予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日常监督、检查的权利,通常都是科技部门独家进行抽查。
(四)政策宣传辅导的广度、深度不够
调查问卷发现,虽然税务机关开展了大量宣传辅导工作,但由于通常针对大部分纳税人开展,不直接针对研发企业,而由于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流动性大、该项优惠政策对会计核算等的要求高等原因,影响了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该政策由税务和科技部门联合实施,科技部门对科技业务办理流程的宣传辅导力度也会影响其执行效果。如科技部门要求企业提供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证书等专业文书才允许其获得申请鉴定资格,但是未对企业进行相关辅导培训,许多企业不知道如何去获得这些专业文书。
三、对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管理的建议
(一)降低政策门槛,增强政策可操作性
1.消除会计税法差异,降低会计核算门槛。国家出台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但是过高的会计核算门槛使得这项政策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可望不可及”,令政策意图无法充分实现。建议比照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彻底消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使这项优惠政策对中小型科研企业来说“看得见、摸得着”。同时也能帮助中小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这对处于成长期、资金匮乏的中小型科研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具有实际意义的扶持政策。
2.明确界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增强可操作性。由于财务核算人员、税务人员普遍对研发活动的过程、内容不太了解,建议结合研发活动的特点对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给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减少模糊地带,避免征纳争议。
3.调整部门分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研发项目鉴定所需的专业能力明显与税务机关的业务能力不相匹配。建议修改政策,重新调整部门分工,将项目鉴定的职责全部赋予科技部门,税务部门只需全力做好专账辅导与后续核查的工作。同时由省市级以上的税务科技部门统一制定具体明确的关于项目鉴定的操作流程。如果将项目鉴定的职责全部赋予科技部门,那么专家鉴定是否公平公正对政策意图的实现至关重要,在建立配套制度时应着重考虑甄选专家团队、设计公平公正的鉴定流程、加强保密工作纪律、强化对专家的监督、说明鉴定结果及设立复核流程。
(二)找准着力点,提高政策执行质效
1.增强政策宣传辅导的针对性,弥补企业科技业务短板。尽管纳税人获取政策信息的途径很多,但纳税人认为来自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信息传递是最可靠的。从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来看,在四种了解税收政策的渠道中,有66%的企业会“通过税务机关政策宣传辅导得知”。在电话调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办税人员知道政策而财务主管不知道,或者财务主管知道而法人不知道的情况,说明政策宣传没有切中要害。因此应该改善宣传辅导方式,利用快捷便利的短信平台将政策直接传递到企业法人和高管人员。结合新区功能区经济活跃、企业数量增长快的特点,宣传辅导应该持之以恒,让新增企业的法人和高管人员及时接收政策讯息。同时加快门户网站上政策信息的更新速度,及时回应企业提出的咨询问题,并针对许多企业不熟悉科技业务、不了解立项流程、不知道科技专业文书获取渠道的问题,联合科技部门大力开展相关业务的培训辅导。
2.督促企业完善财务会计核算。一是要配备高素质的财会人员,不断加强后续教育,挖掘现有会计从业人员的潜力;二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科技投入管理制度,将财务核算纳入其中,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根据年度研发计划把握研发活动核算内容;三是要加强财务核算部门与技术部门的沟通配合,共同提高对研发费用归集要求的认识,各司其职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核算工作。
3.加强税务系统与科委的沟通协作。可联合科委制定本地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核查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项目,可以向科技部门申请对研发加计扣除项目进行鉴定。
4.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税收管理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联系的纽带,税收管理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直接关乎其所在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质量。因此,应该继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由于研发活动专业性强、研发费用归集复杂,基层分局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续核查工作视为畏途,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分局的业务指导力度,强化专门培训,培养一批业务骨干,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1]张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建议 [J].财政监督,2014,(23).
[2]李小英.浅谈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合理避税[N].财会学习,2017-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