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12-05王海均
王海均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一、民间借贷的限定
从法律层面讲,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借款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贷款方可以是上述两种和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常来说,可以是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网贷P2P平台等。从本质上看,民间借贷,主要是相对于银行等官方的正规金融融资而言的,借贷标的物可以是货币、国债、证券等。借贷双方根据合法的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形成债务关系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二、诉讼的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应按《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即二年。但这里不是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一方明确获知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起计算。具体来说可以是下述两种情况:一是约定借款限期的,自借款期限结束之日起二年;二是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从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时起算。一旦超过二年,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出借人也可以起诉借款人。如果法院查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会驳回请求。在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还款日期的,同时债权人没有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时,不受此二年限制,法院将诉讼时效时间视为二十年。
三、借贷行为和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在解决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的过程中,第一要务应是首先考虑借贷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其次才是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简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以下三种情况应视为借贷行为无效,并导致合同无效:涉及非法集资的;涉及“合会”等非法投资融资组织的;违反法律法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规定的。
上述三种无效行为以外的民间借款应视为有效借款,同时借款合同应视为有效。而且,下述三种也应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一是依照《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借贷行为;二是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借贷行为,如:单位内部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三是企业不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出借行为。
在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据此审视合同是否有效。对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利润来源的借贷行为,如其放贷利率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应当认定借贷行为非法,合同无效。在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均有过错,所以借款人为获取不应当额外收益。据此,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只需按照标准当时银行同类贷款的标准利率返还借贷期间的利息。而当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出借方不以高额收益为目的,且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时,可认为合同有效。同时,当其借贷利息在不超出合法定利率范围时,亦可以确认利率有效。
此外,对于以下5种情形的民间借贷,应视借贷具体情形:
第一,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转贷给借款人的,以银行贷款获取高利是一种非法转贷的行为,但如果只是收取适当的利息则不构成非法转贷行为。
第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例如男女双方就恋爱、同居等情形达成的涉及借款的合同、协议等,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当然无效法院也不予保护。
第三,涉嫌诈骗、违反市场准入犯罪行为,以其他合法行为掩盖违法目的行为等情况应视具体而言,因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应独立对待。即便是出具了判决结果的,认定当事人犯罪的,其民间借贷行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牵涉到每一笔的借款时,虽然借款人的出贷或借贷人已被判决,法院也需按照《合同法》具体考量民事合同有效性的问题。
四、借款利息的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民事借款合同中可约定支付利息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规定。同时根据最高法《规定》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高于同期人民银行的标准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的4倍。在司法实践中,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同期同类型贷款的利率作为计算标准。超过标准部分不但无效,而且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如果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借方对利息的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借款合同中约定应支付利息,而未约定利息标准或约定不明的,当按照人民银行标准利率计算利息。
另外,当诉讼时债务人已偿还部分中有超过4倍利率的,可作为偿还本金的一部分。当出借方对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复利计算的,如其实际利率超过4倍标准利率的,超出利息应视为对本金还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况往往由于借款过程过于复杂,而无法进行事实认定。
在借贷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时,债务人需返还本金,如债权人要求补偿利息的应参照标准利率。当合同对借款逾期时的利率未做规定也未明确约定利率多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支持债权人参照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损失的主张和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过4倍标准的违约金主张。
五、证据的效力
根据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对其已经履行的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出具明确的借条、能够证明借贷合理发生的相关证据等。与此相对,债务人也要承担其已经还款的举证责任,如收据等,还应当对款项的用途等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书面文字说明。在具体生活中,应注意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债务凭证,但是法律效力却有较大区别,借条的证明效力是大于欠条。若发生法律纠纷,借条只用阐明借款事实;而欠条则要举证欠条形成原因。如果借款人是企业,一定要把企业名称写全,不要写简称,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几乎就是另一个公司了。另外,双方约定的利息要清楚写在借条内。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与人通过QQ、微信等社交工具软件互相联系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根据最高法2014年发布的民诉法解释中第 116条的相关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那么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此类聊天信息也可以作为借贷纠纷时的证据。但应注意的是,此类证据也需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能与其他证据一起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来源也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