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控制及其分担研究*

2018-12-04苟兴朝

新疆社会科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结构性供给主体

苟兴朝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主要包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成本,去产能、降成本和补短板所需成本以及去库存所产生的成本。严格控制与合理分担改革成本关系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的推进乃至成败。控制改革成本应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与农村金融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补贴精准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财政预算和财政资金监管等方面着手。巨大的改革成本需要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通农户、涉农企业以及社会非营利组织等合理分担,成本分担还需明确的分担原则、分担目标以及完善的推进机制。

2015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供给体系和效率;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经济新常态下农业生产领域掀起的一场深刻变革,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将付出一定的代价即成本。改革成本的有效控制以及合理分担既涉及社会公平问题,更决定着改革之成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也高度重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问题,明确指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长期过程,须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降低改革成本,积极防范改革风险”。鉴于此,本文将在梳理成本及改革成本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控制改革成本,同时分析各类成本的构成、分担主体、分担原则及分担推进机制。

一、成本及改革成本的基本内涵

“成本”一词在不同学科其内涵各不相同。本文拟主要考察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所付出的“经济资源的耗费”,因此本文将从经济学意义上使用“成本”一词。从价值本性而言,成本是指特定组织或个人为达成某一目标而付出的种种耗费。西方经济学中的“成本”是指“生产产品的费用”,“为了取得一定资产或劳务而付出的用货币表示的代价和牺牲”。马克思经济学认为,商品的不变资本价值(c)+可变资本价值(v)是补偿生产中所消费的生产要素的价格部分,就是“商品的成本价格”,也是为了获得剩余价值(m)而付出的代价。

对于改革成本内涵的界定,学界也是见仁见智。许经勇(1995)认为,“由于改革过程中利益格局变动所造成的矛盾、冲突,以及给改革带来的阻力,就是改革成本”。显然,此处的“改革成本”更多地是指社会成本或者政治成本。与前文相对应,本文所使用的“改革成本”主要是指改革的经济成本,即“为实现一定的改革目标,达到一定的改革效果而耗费的经济资源和付出的代价之和”。改革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改革成本是指改革行为或过程所耗费的可以表现为货币形式的资源和代价之和。本文将探讨狭义的改革成本。相应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就可定义为:为了实现优化农业生产资源配置和农产品供给结构、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生产与生活需要之目标,所付出的货币形式的资源和代价之和。

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构成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农业生产、经营及管理制度与模式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其成本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成本(简称“培育成本”);去产能、降成本和补短板成本(简称“去降补成本”);通过粮食收储、加工转化和过腹转化、鼓励出口等方式去库存所产生的成本(简称“去库存成本”)。下面具体分析各类成本的构成情况:

(一) 培育成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引领力量,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状况。整体上看,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面临着总量少、市场竞争力弱、生产经营技术水平低、融资成本高、管理人才匮乏等困境。若要解决和克服这些困难和问题,积极培育和不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需花费必要的培育成本。培育成本主要包括:(1)税收减免优惠,政府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实施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损失;(2)贷款利率补贴,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国家财政予以的利率补贴;(3)农业担保公司相关费用支出及保费补贴,国家财政对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的资助以及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4)培训成本,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经纪人、专业大户、农机手、合作社带头人以及新农人等新型职业农民的各类培训费用;(5)农地流转成本,主要指土地流转相关费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流转价格监测、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等支出);(6)农村人口转移成本,[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农地规模化经营,而农地规模化经营又要求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因此,培育成本包括农村人口转移成本。主要包括职业培训成本、住房保障成本、新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成本以及社会保障成本。

(二) 去降补成本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一直面临着结构性失衡问题,大豆严重短缺、供不应求,玉米产能过剩、库存积压过多,去产能势在必行;由于我国农产品面临着价格天花板封顶效应和成本地板抬升的双重挤压,农业利润空间愈发微小,降成本压力猛增;我国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低,农业技术装备落后,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环境约束较大,补短板也迫在眉睫。去产能、降成本和补短板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去降补成本”主要包括:(1)去产能成本。根据农业部去产能的相关指导意见,优化“镰刀弯”地区玉米种植结构、适当降低玉米产能是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去玉米产能涉及三方面成本:第一,耕地轮作休耕补贴,调减玉米生产降低产能需要支付休耕补贴;第二,信贷担保费用补助,为支持开展“粮改饲”及发展现代草食畜牧业,需向农担公司支付信贷担保费用补助;第三,科技创新补贴,玉米生产结构调整需要加快选育专用品种、培育优质高产的杂粮饲草品种等科技创新,这类科技创新也需要资金支持。(2)降成本相关成本。降低我国农业生产成本的路径主要有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业科技以及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降成本的相关成本主要包括:第一,农地流转及相关成本,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需要流转农地而产生的费用支出;第二,发展农业科技及相关成本,涵盖节水、节地、节能、节料、节肥等农业科技发展所需成本、农业机械化成本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成本;第三,完善基础设施所需成本,提高农村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所需的费用支出。(3)补短板的成本。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着包括内生性要素短板和环境约束等一系列短板亟需补齐。补齐发展短板需要的资金投入主要包括:第一,补农业发展环境短板所需费用,主要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费,对地下水漏斗区、生态严重退化地、重金属污染区综合治理产生的费用支出,耕地轮作休耕补贴;第二,补内生性要素短板所需费用,主要指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村级路网建设、清洁能源推广和民居改造工程费,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宽带安装费,农业遥感基础设施、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冷链物流和智能物流建设费,农业职业教育支出以及农村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产生的费用。

(三) 去库存成本

近年来,我国粮食出现三量齐增现象,库存压力较大。“至2016年底,全国三大主粮政策性库存已高达3.88亿吨左右,加上国家与地方专项储备和少量社会库存,总库存量和库存消费比已远超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17%~18%粮食安全系数。”[注]刘笑然:《新形势下粮食去库存对策研究》,《农业经济管理》2017年第1期。过高的粮食库存将带来储存费用增加、加重国家财政负担等问题。去库存是当前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三大任务之一。去库存的路径选择不外乎五个:去产能以减少库存流量、对余粮实施收储、通过加工转化消化余粮、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减少净进口量、鼓励农产品出口型企业增加出口量。去库存所需成本主要包括:(1)去产能所需成本,此处的“去产能”是指为减少库存流量而进行的减少部分农产品产能,主要有:第一,耕地轮作休耕补贴,给粮食非优势产区调减玉米、水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而支付的休耕补贴;第二,粮改饲和粮豆轮作补贴,推进“镰刀弯”地区粮改饲和粮豆轮作所花费的目标价格补贴和财政补贴;(2)粮食收储费。实施粮食收储制度对于去库存而言并非釜底抽薪之举,而是为了保障种粮农民权益和民众口粮安全,在这些余粮被消化之前必须采取收储措施予以处理。粮食收储包括政策性收储、粮食企业收储与农户家庭和城镇居民存粮。由于单个家庭户储粮规模较小,因此,粮食收储费主要是指国家政策性收储和粮食企业收储所产生的费用支出。粮食收储费主要包括:第一,保管费,粮食处于待售状态时所需的使用价值保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和簿记费等;第二,运输费,包括粮食从产区到销区、从仓储地到买卖市场的运输费用;第三,补差费,政策性收储中支付的最低收购价和玉米临时收购价与市场价的差额。(3)加工转化和过腹转化费。粮食加工转化和过腹转化是消化库存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注]张越杰、王军:《推进粮食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难点及对策》,《经济纵横》2017年第2期。此项费用主要有:第一,用于鼓励补贴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费用支出;第二,用于鼓励和补贴酒精、饲料等加工企业购买国家储粮和运费的费用支出;第三,用于促进畜牧业发展过腹转化消化粮食库存的相关费用。(4)反倾销、反补贴等支出。当前粮食高库存的成因之一为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和净进口量与日俱增。为了消化庞大的农产品库存,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政策也是必要的。这笔开支主要包括:第一,重要农产品反倾销支出,政府为开展反倾销调查支付的行政经费、调查机关的监督成本、中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损失、起诉企业的费用开支;第二,反补贴成本,[注]根据世贸组织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协议,发达国家承诺立即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但发展中国家仍可保留部分灵活措施直至2018年。因此,鉴于现阶段部分农产品进口量激增以致供大于求的实际情况,中国须保留使用反补贴措施的权利。政府为开展反补贴调查支付的行政经费、反补贴税对进口企业和消费者的损失以及起诉企业的费用开支。(5)用于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增加出口的津补贴和出口退税。

三、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控制及其分担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可分为必要成本和过度成本两类。必要成本是指改革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资源投入与代价,而过度成本是指改革中产生的超过必要部分的资源投入与代价,或者称之为失误与低效成本。无论是过度成本还是必要成本,都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本文的成本控制有两层涵义:一是避免或者规避过度成本,二是尽量减少或降低必要成本。为顺利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将成本总量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之内的原则下,既要避免过度成本又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必要成本。

(一)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控制措施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率,降低制度性成本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终究要用市场化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与优化,因此,政府应找准自身定位,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能。客观地讲,当前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方面的沉疴成因之一即为政府职能错位、缺位和越位并存,以及行政效率低下。例如,存续多年的托市的粮食收储政策,价补不分的财政支农政策,对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产信息化、农业科技研发以及农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大包大揽等,都是政府职能缺位或错位的具体表现。因此,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倒逼政府转变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将自身职能主要定位在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创造法制环境、改善监管环境、搭建竞争平台、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服务等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同时,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手续和降低门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生产经营融资降低制度性成本,切实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保险、农机购置以及设施用地等政策问题。

2.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与农村金融管理制度,尽量规避和降低交易成本

顺利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完善系列配套制度,以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环境。从当前来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农村金融管理制度。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而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又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为前提。为有效培育经营规模大、劳动生产水平高、商品化程度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助其节约土地流转成本,政府必须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扫清障碍。当前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的重点主要包括: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和征地制度。具体而言,首先,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为土地流转创造前提条件;其次,积极推进闲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盘活闲置用地;再次,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村房产,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工作。[注]孔祥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内涵与政策建议》,《改革》2016年第2期。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血脉,金融制度之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实是,由于农村金融制度不完善和金融基础设施落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过高,从而制约其发展与壮大。因此,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和金融基础设施也迫在眉睫。具体措施包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贫困和边远山区的金融分支机构实行补贴制度;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引导担保机构加大支农惠农力度;[注]蒋国政:《金融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以湖南永州为例》,《金融发展评论》2016年第8期。优化农村金融网点和服务点布局,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建设;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体系,降低融资增信的交易成本;适当放宽融资增信对象的准入条件,搭建平等的准入平台。[注]王建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制度优化与绩效提升》,《南方金融》2017年第4期。

3.提高财政补贴的精准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避免或减少过度成本

尽管近年来我国财政支农支出呈递增趋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愈来愈大,但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补贴错位和支出结构失衡等问题。首先,部分财政支农资金并没有被用到刀刃上,土地流转了的农户依然享受惠农补贴,而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却没能享受到政策优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成为补贴的最终受益人;其次,财政支农支出过多地向农业基础设施倾斜,而对农业生产安全、农业生产信息化发展、农业科技研发以及对农业从业人员培训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注]王朝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价格与财政效应》,《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失衡的支出结构导致了财政支出效益低下。因此,必须提高财政补贴的精准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具体说来,创新财政支出的管理体制与机制,提高财政补贴的精准性,防止财政支出的“漏出效应”,推动资金项目向优势产区和特色产区倾斜;建立生产者补贴制度,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整合现有的种粮补贴项目,把粮食补贴真正用在粮食生产上;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适当地向农业生产安全、生产信息化、科技研发等领域倾斜,加大对农村仓储设施、冷链物流、公路网、农田水利以及土地整治等的财政投入;改革粮食收储政策,充分发挥市场的价格确定功能,实行价补分离,提高财政补贴效益;“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统筹安排、产业带动的培训机制,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加强财政预算和财政资金监管,节约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本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条件之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相关成本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的组成部分,有效控制劳动力转移相关成本有利于节约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成本构成复杂,主要包括职业培训成本、住房保障成本、新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成本以及社会保障成本等,加之近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较大、转移速度加快,因此,需要加强财政预算与资金监管,建立科学的成本分担机制,尽量节约劳动力转移成本。首先,财政预算编制应做到易懂、明晰和可问责,推进预算管理的精细化,本着“既要发展经济又要节约资源”的原则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成本进行相对准确的估算;其次,鼓励专门的社会专业组织充分发挥预算审议职责,实现财政预算管理对财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功能,[注]朱志峰:《财政预算管理转型路径研究》,《经济纵横》2013年第11期。杜绝各种权力寻租与资源浪费行为。

(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研究

从前文分析可看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成复杂、涉及金额巨大。巨大的改革成本不是某个机构或组织能单独承受的,而应该从社会公平与效率角度出发,在社会各个群体或者阶层之间合理分配改革成本,构建改革成本共担、改革成果共享的和谐稳定局面。

然而,目前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方面也将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注]由于长时期来我国改革成本分担方面普遍存在着分担体系不健全、分担主体责权利不清、分担制度规则约束力低以及分担不均衡现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情况也是如此。具体表现在:首先,完善的改革成本分担体系尚未形成。改革成本分担制度体系还处于简单的分配阶段,远未实现制度化和常态化,在改革成本分担时随意性较大。其次,分担主体责权利不清。基于前一个原因,分担主体之间责权利不分,“谁受益谁承担,谁承担谁受益”的原则尚未得到落实,以致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利益分配时相互争夺。第三,成本分担规则约束力较低。成本分担规则还处在规章制度层次,对相关主体的法律约束力较低,以致其违约成本较低,从而使享受改革成果而不承担改革成本的现象依然存在。第四,阶层之间、地域之间和城乡之间成本分担严重失衡。有学者研究指出,当前只有1%的上层、4%的中上层以及11%左右的“搭便车”的中层才享受到了改革成果,而广大农村人口和城市下层人民却承担了大部分成本;由于各地发展的初始条件不同、改革中实施倾斜政策以及改革的先发优势等原因,东中西部承受的改革成本也就大不相同;由于1949年以后国家实施了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战略,在资源配置方面向城市和非农业倾斜,改革成本分担在城乡之间严重失衡。鉴于此,为了有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改革成本共担、改革红利共享的和谐局面,须构建一套合理的成本分担制度。

1.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的目标与原则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基于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新形势和主要矛盾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此项改革对于我国而言是一项任务繁重、涉及面宽、成本高昂、与其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系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有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科学的制度顶层设计,而制定合理的改革成本分担目标与原则尤为重要。

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特有的目标,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也不例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制度就其实质而言,既有引导和约束相关主体行为的属性,更有激励和促使相关主体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的特性。具体而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制度的根本目标为,通过一套合法合理的措施规则,从内心意识和外在压力两个方面使政府、涉农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普通农户以及社会非营利组织处于责任自律状态,约束各相关主体行为,实现改革成本在相关主体之间得以合理分配以及责任分担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从而有效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与稳定。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特有的制度目标要求有相应的原则与之相适应。总的说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须遵循“中央主导,地方主体,多方共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两项原则。“中央主导,地方主体,多方共担”原则是指,中央政府负责改革成本分担的制度顶层设计,通过“区域、阶层和城乡统筹”,加大财政投入,从整体上谋划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地方政府应担负起主体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改革成本;遵循“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形成政府、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通农户以及社会非营利组织等多方共担的成本分担机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指,在谋求改革成本合理分担时,将整体利益、集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有效推进改革进程放在首位;另一方面,尽管任何一项改革都具有“非帕累托改变”以及“摩擦成本”客观存在的特征,但仍然要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协调好参与改革的各主体的利益,真正形成改革成果共享、改革成本共担的和谐局面。

2.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主体

(1)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的改革成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主体,推进改革所需成本应主要由二者承担。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成本分担责任应做进一步的细分,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成本,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成本,而有些成本应由二者共担。据此,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科技创新补贴、发展农业科技相关成本以及反倾销和反补贴支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税收优惠减免、贷款利率补贴、休耕补贴、信贷担保费、 粮改饲和粮豆轮作补贴、部分培训成本;央地两级政府共担的有农村人口转移的部分成本、部分粮食收储费、完善基础设施的部分成本、补农村内生性要素短板费、补农业发展环境短板成本、部分农地流转及相关成本、农业担保公司相关费用及保费补贴、粮食保管费、粮食运输费、粮食收购价格差。由于目前已经使用的七项“绿箱”政策主要针对社会发展目标,剩下未使用的四项都是直接支持农业生产者的措施,而“黄箱”政策主要是对主要农产品提供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措施,[注]张领先、唐晓林:《WTO框架下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时间特征分析》,《农村经济》2017年第3期。因此,今后可充分利用“绿箱”政策,适当放宽“微量允许”原则,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政府分担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的方式包括税收减免、各类补贴、购买服务支出及其他类型的财政直接支出。

表1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类型、构成、分担主体及补贴对象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分担的改革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改革红利的主要分享者,因此,它们也应理所当然地承担一定的改革成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参与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培训、为开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流转农地、享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以及补齐内生性要素短板等活动,因此,它们应承担一定的培训成本、部分农地流转及相关成本、部分农村人口转移成本以及补内生性要素短板的部分费用。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普通农户主要参与了农民市民化过程以及新型农民培育培训等,享受龙头企业为其提供的生产服务、农业发展环境和农村生活环境改善以及农村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因此,这一群体也应承担部分改革成本,主要包括市民化相关的住房保障成本、社会保障成本、就业培训费,以及清洁能源推广和民居改造工程费、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宽带安装费、部分农业职业教育支出以及农村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产生的部分费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普通农户分担改革成本的方式主要包括购买性支出和服务付费。

(3)涉农企业和社会非营利组织分担的改革成本。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涉及的涉农企业主要包括清洁能源公司、通讯电信部门、涉农培训机构、粮食运输保管企业、粮食深加工企业以及农产品出口企业等。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逐利性,因此,它们为了取得经营利润也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通讯基础设施费、部分培训成本、部分粮食运输费和保管费、粮食深加工企业部分成本以及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部分支出。社会非营利组织不以追求经济利润为目的,而是追求特定的社会目标,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使社会非营利组织发挥为社会发展进步做贡献的作用。社会非营利组织可分担农业科技创新的部分成本、农村人口城镇化的部分成本以及补齐农业发展环境短板和内生性要素短板的部分成本。涉农企业成本支出主要是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费用,社会非营利组织资金支出主要是其进行工作和开展业务时的费用开支、管理费用以及捐赠支出等。

3.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推进机制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来予以推进。就制约机制而言,需加紧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运行纳入法制化框架,明确中央与地方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中的责任边界,使其各司其职;不断完善社会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规范其资金收支管理、募捐和捐助等行为;具体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制定类似的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为的制度规则,明确各主体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义务与责任;建立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本分担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各主体成本投入的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实行监督与考核,以避免各种推诿、扯皮乃至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就激励机制而言,一是将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改进、农业发展环境短板补齐以及降成本去库存等方面的业绩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凡成绩优异者在干部选拔晋升中优先,同时作为中央政府专项转移支付拨付的重要参考;二是在税收优惠减免、贷款利息补贴、信贷担保、融资增信、休耕轮作补贴等方面向那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全局意识且积极分担改革成本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猜你喜欢

结构性供给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基于应力结构性参数的典型黄土结构性试验研究
切实抓好去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图带你读懂供给侧改革
一图读懂供给侧改革
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
长征途中的供给保障
也谈供给与需求问题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关于结构性改革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