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信仰的培养途径探究
2018-11-30刘德玉
摘 要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只有不断提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才能利用法律知识很好的保护自己。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学生不具备法律信仰,对法律知识不能进行深入的学习和记忆。对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社会良好发展的重要保证,合理利用法律知识不仅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能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由此可见对法律信仰的培养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围绕法律信仰展开相关讨论,主要介绍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培养途径及现阶段法律教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法学本科教育 法律信仰 培养途径
作者简介:刘德玉,攀枝花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24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大学教学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很多学生毕业后也进入相关司法部门从事着有关法律的工作。但目前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意识普遍较弱,学习的知识再多也不能真正理解其内在含义。民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关系着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本科生是社会未来的栋梁,加强其法律信仰是现阶段学校教学应完成的首要工作。
一、法律信仰的发展现状概述
法律通常被认为是衡量事物的标杆,我国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对法律体系不断的进行完善,才造就了现代和谐、稳定的社会。现阶段民众对的法律意识普遍有待提高,对法律信仰的看待也分歧为很多观点,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看待法律信仰的观点。
(一)法律不可被信仰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容置疑、不证自明的道理且不受人为理性干扰才能被称之为真理,才能得到人类的信仰。而法律作为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受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干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是不可以作为信仰的准则。而且他们认为无论是在欧洲国家还是在中国,法律信仰都是一个假命题。信仰在欧洲国家的是非常神圣的,没有外在的因素约束。我国的法律是根据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断变化的,存在外界力量的干扰,因此法律与信仰是不对等的。
(二)法律可以被人类信仰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首先是认同我国的法律的。唤醒民众的法律意识并使其对法律产生信仰,能够保证现有法律体系在我国得到良好发展,因此法律是可以被作为信仰的。法律要想逐渐向信仰的层次靠拢,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将传统文化进行精炼,去除其中不合理的规定;其次对现有法律进行重塑,从客观全面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其的干扰。我国推行法律信仰的最终目的是使得其在社会发展中能够很好地运行。因此对法律信仰的培养是很有必要的 。
(三)学术界对法律信仰的解读
在學术界,有关专家认为很多学者对法律的概念有些误解,因此需要对其进行重新解读。法律一词是由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提出的,他对法律的认为并不是现代社会使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而是自然法的另一种说法。自然法指的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经大自然证实的、客观存在的“法律”,不存在任何的个人色彩。在对法律进行认识时,相当一部分学者将其错误的理解为实证法。为对当前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有学者提出基于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大背景,需要将实证法、伦理法和自然法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人类对现有法律的信仰。上述提到的几种“法律”有着不同的意义,下面对着几种法律进行仔细剖析:
自然法是没有任何个人感情色彩掺杂在内的,就像生老病死一样有着其无法违背的自然规律,对自然法的信仰即是对正义的信仰;伦理法是将生活中的各类社会关系等融入到相应的律法当中,例如在根据法律进行审判时,会对法律主体的具体情况加以参考,最终做出最公正的判决;实证法是对现有的规则和准则通过特殊的手段,对其可行性进行证实,以此明确其地位。因此对法律信仰这一观点的解读,只能认为是对自然法的信奉,其距离真正的信仰还有着很遥远的距离。
我国的宪法是最接近于自然法的法律体系,我们可以将宪法作为本国的法律信仰进行推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是对自然法的转换,是自然法的另一种体现形式。从宪法的根本性质来看,是自然法的具体实施,将自然法中标榜的人权等基本权利文字化,并在我国实行。因此,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对法律信仰的培养,主要是做到学生对宪法信仰的培养 。
二、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不足概述
(一)法学课程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有待提升
现阶段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应用,对不常用到的法律知识并没有设置到日常的教学课程当中,这就导致学生在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够完整。对法律知识截取片段式的教学存在断章取义的嫌疑,不完整的认知会对学生后期的学习产生一定的阻碍。法学专业也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专业,因此其市场逐渐饱和,司法部门在招聘相关人员时也不断加高门槛,使得很多法学类学生就业困难,只能向其它行业转型。这是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院校应该适当的转变人才培养的观念,将法学人才的培养不仅仅只着眼于国企或大型企业。学生的就业方向可以像中小型企业转变,只要是与法律知识相关的职位学生都可去应聘,中小型企业的招收门槛较低,同样可以让学生的法学知识得到合理的运用。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对法律没有系统完整的认识,是学生缺少法律信仰的主要原因。同时法学课时的减少对法律信仰的培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时如果没有完整的知识构架作为引导,学生在学习时只能知其所以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没有那么浓烈。课程的缺失,就不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从而达到培养其信仰的目的 。
(二)法学知识晦涩难懂
形成法学思维的前提是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理解,对各类法律专有名词概念、原理的理解和记忆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基础,因此学习最基本的理论知识是培养信仰的第一步。目前我国的法学课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入手:培养学生的思辨精神,改变其对法学的态度;其次是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理论,对法学知识进行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将中西文化结合起来,设学生对法学知识能够多角度认识,同时丰富学生的思维方式。众所周知,思辨意识及对马克思理论的学习是非常困难的,其中包含的很多理论知识比较拗口,学生经常没有耐心对其进行通读,更不用提深入的理解和记忆了。
同时学校在各类课程的设置上也存在问题,在大一、大二的时候老师只是传授干涩的理论和概念,并没有将单独的概念与实际案例结合起来。而法学价值体系、辩证理论等综合教学在高年级才会开设,具有较大的跨度,很多学生在学习思维上很难转变过来。再加上深奥难懂的基础知识,基本的学习都保证不了,没有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对法律的信仰就更加难以培养。
(三)教学活动没有与实践相结合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实践的支撑,再完善的法律知识也是纸上谈兵。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最明显问题就是,学生空有一身本领,却得不到实践和试炼。学院内很少举行相应的辩论会、模拟法庭等,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还停留在理论知识上,没有真正加以之用,这对以后走上工作岗位处理相关事务是非常不利的。通过对法庭进行模拟,可以对学生的学习进行阶段性的检测,学习中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会一目了然,在查漏补缺的同时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学习效果、培养其法律信仰的目的。这正是目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所欠缺的重要教学环节,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将法律信仰的培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
三、对法律信仰途径的相关介绍
法律信仰的培养,在不断的实践中才能得到较大的效果。但在学生进行法学知识学习的过程当中,接触实践的机会少之又少,因此在信仰的培养上还是主要依平时教学工作对学生的不断熏陶。下面介绍几种培养法律信仰的有效措施。
(一)以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主人翁精神为教学导向
现代的法学教育大多是应试教育,教师对各项法律知识的教学采取的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只将考试的重点进行着重讲解。没有真正理解学习法律知识的意义,只是为学而学,并不能达到培养法律信仰的目的。为使法律信仰得到真正的培养,老师需要在法学知识的传授中渗入相应的人文知识,通过实际的例子使学生掌握理论,在人们知识的讲解中,学生的思维能够得到解放,在轻松的环境中感受法律的魅力,并不断坚定其学习法律的信念。
其次,为学生推荐促进法律知识学习的相关书籍,增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做好表帅,释放学生的各项基本权利,在师生关系上树立平等的理念。让学生能够以法律主体这一身份进行学习,从中使学生感受到主人翁意识的召唤,从而达到提升其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要将课堂交给学生,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
(二)教师自身要做到对法律的忠诚信仰
在传统教学上,教师的职责是对法学知识进行传播并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但在现代法学教育中,老师还要成为法律的忠诚拥护者。一个人只有真正具有法律信仰,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才能对法律怀有崇高的情感,在讲课时才能声情并茂,将课堂的学习氛围最大程度的调动起来。若教师对法律都不能信服,在传播知识时难免会出现较为偏颇的评论,这对学生法律信仰意识的培养是非常不利的。同时在引用司法案例的时候,需要将正面案例和反面案例结合起来,让学生在学习正面案例的同时以客观冷静的眼光看待司法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
(三)规范化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学生做好表率
大学就相当于一个小型的社会,无论是学校还是学院的制度,学生都应遵守。这些章程就好比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法律法规,因此院校在执行各项任务时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例如考试、成绩评定及奖学金评定等,都需要遵照章程进行,并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学生展现,让学生充分体会到作为制度主体的公平性。在院校的各项事宜中,学生能够体会到制度带来的好处,就会自然而然的遵守并拥护,这是培养法律信仰最真实的案例。此外,院校要尽可能为学生创造接触法律实践的机会,最好让学生能够参与其中进行司法辩论。或者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庭审的具体过程,并进行总结从而不断巩固对法学知识的掌握。将学生变为法律主体,在体会到相应的好处之后,自然就会加强对法律的信仰 。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法学本科生作為即将步入社会的群体,在我国人口中占有较大比例,且严重缺乏社会经验,因此是法律信仰得以培养的最佳群体。法律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只有在本科教育中初步建立起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将来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注释:
刘小平、杨金丹.中国法律信仰论的内在悖论及其超越.法商研究.2014(2).42-50.
韩敬.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病分析.理论观察.2013(5).151-153.
郭菁菁.学生法律信仰培养途径研究.职工法律天地.2017(6).217.
宣刚、张训、徐毅华.法学本科教育法律思维培养的不足与完善.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4(3).98-101.
袁爱华、王雪.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信仰的培养途径探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2).124-128.
王月.塑造法科学生法律信仰的社会性因素研究.教育教学论坛.2015(3).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