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初探
2018-11-30李君立
摘 要 传唤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调查讯问方法,而执行传唤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执行好传唤任务对于有效保障办案安全,维护办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传唤前的准备工作、传唤中的注意事项以及传唤后的归档要求进行详细阐释,以期对检察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检察院 司法警察 传唤
作者简介:李君立,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保障部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75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求诉讼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讯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的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法律监督中要求刑事诉讼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讯问的诉讼活动。执行这一任务的主体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七条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由此可见,执行传唤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权,为了认真履行这一职权,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三个方面的初探,以和同行商榷。
一、执行传唤前的准备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因为执行传唤任务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故而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法定职责,考虑周全,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就成为必要。笔者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
1.审查执行传唤任务的内容。接到执行传唤的警务任务命令后,应先指令工作人员(如内勤)对具体任务进行详细登记,继而了解执行传唤任务的内容及被传唤对象的基本情况,如性别年龄、职业特点、社会关系、健康状况、活动规律等,以便在执行传唤工作中能顺利将其传唤到案。
2.了解传唤的形式。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没有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关系人(英美法系称为污点证人)行使传唤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书面传唤和口头传唤两种形式。因此,在执行传唤任务前,掌握了解是口头传唤还是书面传唤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书面传唤所开具的《传唤通知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有法律效力,而口头传唤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被传唤人当面进行的口头宣布,虽然与书面传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在传唤形式上是有所区别的。了解了这两者的内容,在安排警力上就能准确把握,根据不同的形式作出相应的部署。
3.把握执行传唤任务的时间。尤其是书面传唤的《传唤通知书》规定了被传唤人应到的时间,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如果我们接到警务命令时,已过了被传唤人应到的时间或与被传唤人应到的时间相差无几,即使迅速出警亦不能将《传唤通知书》按时送达给被传唤人,给被传唤人留下口实和拒绝、抵赖的空间,既失去传唤工作的严肃性,也会给任务的顺利完成、保证被传唤人顺利及时到案留下隐忧。因此,把握准传唤任务的执行时间显得尤为重要。
4.主动与办案单位联系,紧密配合。在执行传唤任务前,要与办案单位承办人主动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物资准备,如交通、通讯工具等。被传唤人到案后要及时交给办案单位承办人进行讯问,并在办案工作中很好地执行看管任务,确保办案工作在安全上万无一失。
二、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送达传唤通知书,被传唤人应在传唤证上签收。如果被传唤人拒绝签收,执行任务的警察可以请被传唤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其近亲属代为签收,对于这一过程,送达人员需要详细记录过程。
2.被传唤人逃避傳唤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接受传唤的时候,执行传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以便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需要作出应对的措施和处置。
3.一般情况下,对于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讯问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要执行拘传的时侯,执行传唤任务的警察应当报请上级领导层层批准。在拘传的过程中,要向被拘传人出示人民检察院的《拘传证》,并由被拘传人签名或盖章。
4.每一次执行传唤任务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2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传唤女被告人或者女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法警执行任务。
5.在执行传唤任务的过程中,如果遇有人民群众围观,执行任务的警察应当耐心向他们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耐心劝阻围观群众,以避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负面影响。
6.执行传唤任务的时候,每一名干警都需要严守保密的规定,不得擅自回答被传唤人有关案情方面的询问,更不能够泄漏任何案情或者案件秘密。对其家属的询问,亦应按法律和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作简单地答复。
7.执行传唤任务时,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装,注意警容端庄,风纪整洁,行为举止文明,坚决防止和杜绝污辱被传唤人人格的行为发生。
8.如遇某些特殊情况需佩戴武器,在佩带武器执行传唤任务时,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戒的规定》和《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准确地把握限度,坚决防止和杜绝滥用,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如遇不法分子,需要及时准确的处理突发事件,在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同时保护好自身安全,以维护社会稳定安宁。
三、执行传唤任务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传唤这一刑事诉讼行为在刑事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传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前文中已作了简短的阐述,在完成此项任务后,不能就此终了,还应该做好相应善后工作。做好善后和档案整理工作不仅是客观实在的,也是非常必要的,笔者以为,亦应在下列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1.对被传唤人的处理善后。被传唤人在接受办案单位承办人员讯问后,去留问题对执行传唤任务的司法警察来说亦应十分关注。一般来讲,大致可能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几种强制措施。除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外,对于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执行传唤任务的司法警察要配合办案部门与公安机关积极联系沟通,交付被传唤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或被传唤人的保证人执行对其取保候审。随后,司法警察还需派人定期和不定期向执行机关或保证人了解被传唤人的具体情况,防止脱监漏监和被传唤人保而不能审的情况发生。若是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被传唤人,在传唤结束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其送回,安全交付给被传唤人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其主要近亲属,以免被传唤人发生意外,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2.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传唤任务完成后,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将传唤任务的完成情况、遇到了哪些问题、或掌握的被传唤人的基本情况向分管的部门领导或者上级领导进行详细汇报,并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提出监管建议等。
3.认真做好执行传唤任务的文档整理工作。传唤任务执行结束后,应当认真做好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司法警察队伍负责人还需指定专人对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在执行传唤任务前的准备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书以及在执行传唤任务中遇到各种情况所形成的详细文字记录以及执行传唤任务的相关情况都应有详尽的文字记载,并按一定的要求规范整理成卷,对案卷材料进行详细归类存档,并定期进行检查,妥善保管备查。
司法实践活动中,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办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司法警察执法办案既是检察工作职能的重要要求,也是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有利窗口,因此,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一言一行都将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的现实法律效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检察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这就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新时期执行职务“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充分调动和发挥司法警察依法参与办案的职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待不断探索和总结。有鉴于此,笔者才集在工作中的实践发表一点浅见,试图能碰撞这一领域的新的触角,旨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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