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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研究

2018-11-29刘铖李慧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11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强制性国家标准

刘铖 李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分工高度细化。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保证产业链的兼容性,促进全球经济技术的正常交流,标准的作用越发突出。同时,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也更密切,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问题和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标准和标准化

(一)标准的概念

标准,通俗地讲就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是榜样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GB/T 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 第一部分:基本术语》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二)标准化的概念

标准化是指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三)标准的分类

根据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四个级别,国家标准中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两类(见表1)。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其他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标准涉及的专利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通常分为两类,即标准必要专利和标准非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简称SEP)目前尚无统一明确的定义,有多种表述方式。一说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1;另一说实施标准时,没有办法可以通过运用其他商业上可实施的且不构成侵权的方式,来避免该项专利中的权利要求被侵犯时,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2。

标准非必要专利,是指可以实现标准中技术要求的专利,但不是唯一的专利。虽然标准非必要专利不会与标准必要专利一样从技术角度构成障碍或垄断,但是当其结合了产品和/或服务的商业属性后,也很可能在其领域内形成壁垒或者垄断。

我国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和尚在制定中的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包括标准制定、实施阶段涉及专利,以及专利侵权诉讼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见表2。

(一)针对标准制定、实施阶段涉及专利问题的相关规定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和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对国家标准在这两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做出了规定,内容基本一致,具体内容见表3。不同的是,前者同时要求行业和地方标准参考执行,后者则是在部分条款中规定得更为详细,尤其是增加了对具体工作程序的规定。

两者对所有类型标准的共同规定有:

1.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参与者应当尽早披露必要专利,违反诚实原则需承担法律责任;鼓励未参与者披露标准必要专利。

2.在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专利权人或申请人應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3.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相关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其涉及专利的相关规定也与其他类型的标准有一定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一般不涉及专利。

2.推荐性国家标准若包括专利,且权利人或申请人未做出免费或收费的实施许可声明,则该标准不予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此未做出明确规定。

3.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若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免费或收费的实施许可声明,推荐性国家标准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并重新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此则未做出明确规定。

《专利法》送审稿中还增加了默示许可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标准制定者在不履行专利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共同参与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标准制定,可能排除、限制竞争。这一规定降低了通过标准垄断市场,迫使标准实施人接受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的情况出现的可能性。

(二)侵权诉讼阶段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下简称《侵权判定指南》)分别对被诉侵权人的抗辩做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实施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所明示专利的侵权性质。

在此基础上,对于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专利权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司法解释二》和《侵权判定指南》都做出了规定3。总的原则为:被诉侵权人如果不存在过错,一般不会被要求停止标准事实行为。具体内容参见表4和表5。

另外,《侵权判定指南》中还有关于滥用专利权抗辩的规定,即如果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参见表5。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能够适用《司法解释二》和《侵权判定指南》中不停止侵权抗辩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在推荐性标准实施人有权主张标准必要专利抗辩的情况下,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人似乎也理所当然地能够享有这一权利6。

综上,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人可以考虑以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为由提出抗辩7。在涉及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诉讼中,被诉人还可以提出不停止侵权的抗辩8,具体规定参见图1。

《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禁令救济申请,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或者其他不合理的许可条件,可能排除、限制竞争。这一规定平衡了SEP权利人和标准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中,为标准实施人提供了从反垄断角度提出抗辩的依据。

(三)关于许可费用的规定

双方协商仍是确定许可费用的主要方式,法院判决时应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做出裁定。《专利法》送审稿中还增加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的新途径。

(四)其他相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和各标准主管部门早期出台的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内容仅涉及标准编写、发布的工作要求和流程,没有提及专利。少数近年来制定的规定,如《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等,则规定了专利信息的披露和许可声明。

总的来看,对于标准涉及专利的问题,我国法律和相关规定是本着推动标准的广泛应用、保护善意的标准实施行为和使用人、限制权利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攫取垄断收益的原则的。现行的规定主要是国家层面的,各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普遍没有针对本行业的技术和竞争特点推出针对性的规定。另外,对于许可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也尚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小结

我国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涵盖了法律、司法解释、国家标准、部门规章多种类型,整体框架已经建立,另有一部分尚在制定过程中,但是如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等问题还有待明确。目前,各标准主管部门关于标准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普遍过于陈旧,缺少与专利相关的条款,部分新规定中也仅对涉及专利时的申报流程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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