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18-11-29王登山律师
王登山 律师
问题
问:该工程是否应当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鉴定?
2011年5月,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人市中医院将新建的门诊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四海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合同总价款2.28亿元。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量的偏差、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签证等,人工费按市场价格调差。
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变更通知,工程量发生大幅增加,实际建筑面积明显增加。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双方因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承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因工程量发生大幅增加,应当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工程总造价。
发包人抗辩应按合同约定的总价2.28亿元结算,仅同意对其确认的工程量增加部分进行鉴定。
请问:该工程如何结算,是否应当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鉴定?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该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而非固定总价合同。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因此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标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即固定单价结算。
合同中工程总造价2.28亿元,该价款的计算方式并非固定总价,更非包死价,而是依据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工程量乘以承包人在投标时报出的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进行计算而来。该合同总价并非固定不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大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且在当初签订合同时工程量难以确定的,其价款结算方式一般约定为固定单价结算。
2.应对全部工程量进行鉴定,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在固定单价结算合同中,工程承包方承担单价的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在招投标签约阶段,发包人先给出一个暂定工程量以便作出工程价款预算。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按照工程图纸等技术资料,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计算工程量,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本案中,应按照承包人主张的对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量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而确定工程总造价。
发包人主张的按照合同总价2.28亿元确定工程总造价,并仅仅同意对其认可的增加的工程量部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