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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的保护

2018-11-28杨明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买受人市场环境个人信用

摘 要:市场环境的变迁使得人们交易模式以及交易思维发生了改观,许多针对不同群体的新型消费模式在市场中得以出现。分期付款买卖是市场环境中极具消费潜力和竞争潜力的一种交易方式,出现在各国市场交易环节中。但由于分期付款买卖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要使得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处于一个绝对公平的状态较为困难。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适用上的难题,影响了这一制度的设计初衷,也不利于分期付款交易模式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有必要检视这一领域并提出看法。

关键词:冷却期 分期付款 市场环境 个人信用 买受人

一、分期付款买卖概况

究竟何为分期付款买卖,从经济学、法律学或者其他学科进行检视,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笔者结合语义学以及法学理论,将分期付款买卖定义为:买受人出于价格过高、资金紧张或者其他各种因素的考量,不想一次性支付商品总价款,与出卖人约定在某一时间段内分两次及以上,每次支付相同或者不同比例的金钱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交易模式,买受人若违反约定,则构成违约。分期付款买卖特性明显。

第一,物先给付性。这是与传统交易模式最大的区别,买受人即使没有支付全部价款,也取得了商品的使用权,同时,除了法定或约定外,商品的所有权也直接转移给买受人。因此,买受人对该商品可以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全能,即占有、使用和排除他人妨碍等。

第二,只能采取现实交付的方式[1]。交付分为多种,但就分期付款买卖领域,则只能采取现实交付的方式,这是由分期付款的特性所决定的,即买受人应当直接占有标的物。例如,如果采用拟制交付,买受人不能直接占有,买受人不可能会与出卖人形成合意,此时不存在分期付款买卖。

第三,标的物价款分期支付。传统买卖中,双方交易结构简单,买受方一次性先履行或者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者先支付定金价款,再取得标的物后再支付剩余价款等。而分期付款买卖的核心是“分期”这一词汇,双方将时间进行分割,由买受人在分割的时间段内分批次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二、冷却期制度的缺失

冷却期制度主要是针对保护一些不具备交易经验的人所设定的,主要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受人享有一个反悔权,这一权利赋予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能够无条件解决合同,解决合同后也无需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学界将这种制度成为“冷却期”制度[2]。这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在购买小型商品时,部分买受人注意义务降低切缺乏交易经验,因购买商品时缺乏经验而导致了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我国现阶段并没有系统性的规定这一制度,也没有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对其进行规定。与其较为相似的是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和欺诈等制度,但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调整犯罪太大,过于原则化,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的缺失使得部分缺乏交易经验的买受人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例如,许某与张某订立空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许某是买受人,张某为出卖人,许某缺乏相应的交易经验,仅仅是听从张某的推广而购买了该空调,在使用过程中许某发现物品与自身严重不符,也不符合张某的描述。此时,许某虽然可以以欺诈寻求司法救济,但是在空调价值含量较低时,许某往往出于律师费、时间和精力的考量,不愿意寻求司法救济,这就可能导致许某利益受损却难以寻求救济。为了应对这种情况,英国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规定了冷却期制度加以规制。我国现阶段尚不存在这一制度,导致分期付款中大量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三、建立冷却期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

一方面,在法律层面规定冷却期制度。首先,明确冷却期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冷却期制度不仅应当规制小型商品分期付款领域,还应当规制上门推销、商品直销以及食品流通等消费纠纷高发领域。其次,规范反悔权的行使方式,限制反悔权的行使。笔者认为买受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行使反悔权,反悔权的行使期间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应当控制在三天以內;明确反悔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即买受人滥用反悔权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买卖双方就反悔权产生争议的,由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判定,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冷却期制度适用的可能性。最后,明确反悔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即买卖双方应当负担何种费用;商品在出现损耗时,买受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运输费用,买受人则应当就自己过错导致商品的损耗对出卖人进行补偿。同时,如果商品已经无法正常使用的,买受人不享有反悔权。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冷却期制度在我国有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仍需要配套以个人信用制度以及其他制度来加以规制,要从规制反悔权的滥用以及保障出卖人的角度设计该项制度。只有兼顾双方的利益,才能使买卖双方的交易更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才能符合现代合同法的理念和法理。

另一方面,冷却期制度的建立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为前提,如果缺乏相应的个人信用制度,将会导致随意毁约现象的发生,有损出卖人的利益,反而违背了冷却期制度的设立初衷[3]。同时,分期付款买卖本质上就是信用消费,更需要构建一个信用管理体系来加以规制。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个人诚信档案卡,由银行、工商和劳动人事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卡,让个人信用体现出应有的价值,也能为出卖人在订立分期付款合同时要求买受人提供诚信档案成为了可能。

四、结语

市场经济改革深入推进,势必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运用创新思维构造新的交易模式,进而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站稳脚跟。分期付款买卖一定程度上环节了供需矛盾,解决了购买力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带动了趋于经济发展和转型。笔者认为,无论分期付款买卖发展到何种层次,均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维持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才能实现法律资源配置上的平等。笔者紧盯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期望找寻一条优化路径来助益于审判实践,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 吴志忠. 论我国《合同法》有关分期付款买卖规定的不足[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2(03):329-333.

[2] 冯婷婷,李佳.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完善[J]. 劳动保障世界,2017(36):66+68.

[3] 黎珞. 论买卖合同的价格条款及其补价规则之完善[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3(05):120-126.

作者简介:杨明(1981.04);性别:男,籍贯:天津人;学历:本科,毕业于天津市南开大学;现有职称: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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