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视阈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2018-11-28李莎莎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像保护我们的眼睛一样爱护自然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有些问题是由于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造成的,为督促行政部门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司法领域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就是一种很好的实践。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我国加强环境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根本遵循。本文旨在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视阈下,探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和实践
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018年全国“两会”召开后,国务院对下设机构进行了调整,重新组合设立了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保部,工作分工更具体更具操作性。这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重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应有的职责,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对行政部门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履职不到位的现象,提起诉讼,既是监督督促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方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路径,更是践行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同时更关注于社会的发展,也更关注生态环境建设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珍视,不仅是构建“两型”社会的需要,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步较晚,主要是在借鉴西方两大法系国家主要做法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起来的。但综观来看,引起重视的主要原因是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影响了社会的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主要提法经历了由“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长”和“发展”看似是简单的两个词,但是提法的转变标示着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各个党委政府已经意识到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片面的,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得到自然的馈赠,就必须转变观念,用发展和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对待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要友好、友善。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我们要敢于、勇于站出来与之做斗争,不管是个人、社会组织还是行政机关,只要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有不友善、不和谐的现象,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每个人的公共利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就应运而生,应该说它的产生和发展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民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日渐增强的必然选择。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人、公民、社会组织、其他法定机关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不作为侵害或威胁到生态环境公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制止、防范损害生态环境公益活动的制度,具有导向性、预防性、公益性、监督性、二元性等特点。
二、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内在关联
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包含众多观点、理论的体系,主要组成部分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但其文化、生态文明等方面的思想也相当丰满。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及由他名字命名的马克思主义进行了系統而深刻的阐释,解答了马克思的伟大之处,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真理性、实践性、人民性、开放性,回答了为什么中国人民和历史要将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为什么马克思主义是完全正确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组成部分,它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人、自然、社会三者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抓住了它们的运动规律,对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是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物质基础,自然又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并存在于自然界。所以在改造自然活动的过程中,我们要按照自然规律建设和美化生态环境以实现人类和谐永续发展。所以,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立论依据。同时,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更好约束公民、行政机关行为的有益尝试,对外在自然环境的关注、维护生态平衡,只是手段,其最终目的就是满足我们自身生存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过渡消费致使自然灾害频发、环境污染严重、生态失衡加剧,自然原有的功能消退,从而限制了人们的发展。
所以,我们必须在自身所处的时代,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具有前瞻性的价值判断,进而作出利于各方的价值选择。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到逐步发展,是对我们自身行为的一种反思,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
选择。
概言之: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和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可以概括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是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基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有效实践。
三、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时代践行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日常化,而日益恶化的生态实际又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时代性践行的催化剂”。党的十八大提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摈弃“先污染后治理”片面经济增长方式,逐步树立和谐共生、共生共荣的发展理念。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告诫我们必须改变近代工业文明以来形成的对自然的态度和价值观念,保护生态环境,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在新的发展观的指引下,不管是在环境立法方面还是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方面,我国都在积极的探索中。同时也借鉴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这一过程中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受理了全国首例由检查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这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并展开激烈讨论。
案件概况:2013年9月,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环保局接到居民投诉,称称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在施工中产生噪音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作息。为确认该投诉,金沙县环保局通过调查核实了居民的投诉,并根据有关规定,通知佳乐公司缴纳排污费121520元。然而,佳乐公司没有按通知要求如期缴纳相关费用,并且县环保局也没有进一步的措施督促佳乐公司缴纳费用和停止污染行为。
2014 年 10 月 20 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向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案件的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县环保局告上法庭。检察院诉称佳乐公司逾期支付排污费,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而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其行为属于“未依法行政,是一种懈怠行为”,诉请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
2014 年 10 月 27 日,仁怀市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向金沙县环保局发出《应诉通知书》。金沙县环保局收到《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目的已经达到,便向仁怀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4 年 11 月 4 日,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许撤诉。
尽管此案以撤诉而告终,但它所引发的连锁反应不容小觑,然而学界更多是从司法的角度去审视案件的意义,较少关注理论基础和意义。本文则是从理论依据层面探析其意义,仁怀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的这一举措,不仅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而且还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在我国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提出,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指导作用,他要求人类必须树立正确的生态观,要以科学的态度去保护和关爱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也要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平等发展的思想为指导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在司法领域进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探索,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建设“两型”社会、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共生,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要坚定不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用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指导实践,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构建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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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莎莎(1985.10—),女,汉族,中共党员,2012年毕业于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茅台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人与社会发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