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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8-11-28李明杰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完善

摘 要:构建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对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有着一定的幫助,同时也能促进社会有序运转。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才刚刚开始,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仍有许多不足,所以本文通过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探讨,通过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 法律制度 完善

信用可以说是一个人的名片,良好的信用可以反映一个人的道德水平,如果信用水平较低,那通常表明是这个人有着一定道德上的问题。所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不再单纯依靠个人道德,而是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督个人信用,从而有效地约束公民的信用行为。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在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除了保证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探索个人信用制度的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立法现状

中国个人信用体系于21世纪初到现在发展不到20年,其架构还略显单薄,此外,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全面的个人信用体系法律规范,尽管《宪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条文涉及一些原则性规定,但都没有统一的实质性规定。1994-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但也仅仅属于部门规章,离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框架的构建还相去甚远。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改变了我国相关法律长期缺位的状态,《征信业管理条例》是相关行业的第一部法律法规。

(一)个人信用体系相关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起施行,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方式、范围、程序等。该条例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个人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共享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二)个人信用体系地方性法规

具有代表性的个人信用体系地方性法规就是上海市制定的《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由当地政府在2003年通过,该办法中还明确了规定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的范围,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规定了异议提出权,明确了征信机构异议信息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期限,明确指出尊重个人隐私,不得采集禁止采集的信息,在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方面有了较大进步。

二、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个人信用管理方面立法存在不足

一个完善的体系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约束与保障。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的出台也在摸索之中。我国对个人信用的管理缺乏专门立法,在个人信用数据采集、披露、隐私保护等方面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借款不还的“老赖”名单的公布力度。这些失信者卷款潜逃,在银行却没有相应的贷款记录,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便无法准确收集其信用数据,如果不曝光这些名单,并从法律上对其行为加以惩戒,失信者就丝毫不受影响,甚至使其在骗取贷款等方面更加肆无忌惮,扰乱信贷秩序。

(二)征信机构在经营上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民间征信机构的准入制定了一个较高的门槛,仅仅是设立征信机构便需要500万的注册资本,若其要从事信用报告业务,注册资本的门槛更是高达5000万,而且征信行业往往需要前期的大量投入,高额的注册资本将诸多机构企业拦在了行业门槛之外。但面对较大的信用市场,一些民间机构便以“调查公司”等名义从事信用报告业务,这些机构良莠不齐,反而不利于整个信用行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虽然是我国征信行业的监管机构,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其职责,这使得银行难以履行监督职务,导致该行业屡发个人信息泄露等事件,整个征信行业都处于无序发展状态。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有关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

中国要提高个人信用立法等级,引进个人信用的专项立法。在具体的法律内容的制定中,需要取得个人的隐私、知情权和监管权的平衡。政府的作用主要反映在法律的建设和法律执行上,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欧洲和美国等个人信用体系的管理,即根据法律规范个人信用产业的发展,市场对这一行业进行自发调节,政府部门起到监管作用,同时,还可吸收日本行业协会经验,引导信用服务行业自律。针对我国个人失信缺乏相应惩戒的状况,我国要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促进良好信用社会的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要想发挥作用,需要法律的支持,我国可从法律角度明确判断失信行为的标准,确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使得执法部门在惩罚失信者时有法可依。

(二)完善与征信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可立法适当放宽私人机构进入个人征信行业的门槛,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在法律规范下开展市场竞争,促进个人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还应制定有关个人信用数据采集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来源、采集方式、采集范围等进行规定,鼓励政府部门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放个人信用数据。这一方面能够为个人征信机构的数据采集提供法律依据,促进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个人隐私。

结 语

个人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体系,发挥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为消费者的个人征信提供信用信息,还可以弥补市场失信奖惩机制的缺失。但是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时间较短,所以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提出相应的问题进行解决,而对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良好方式和方法,通过对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能够从法律上强化个人权益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香,王红梅.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中的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7(23):9+20.

[2] 吕中伟.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路径[J].人民论坛,2017(23):94-95.

[3] 史宁.对我国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7(07):19.

[4] 曹鑫磊.我国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刍议[J].商,2016(13):235.

作者简介:李明杰(1998.7.6--);性别:男;籍贯:江苏省连云港人;学历:本科;现有职称:无;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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