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永顺土司朝贡
2018-11-28光少军
光少军
(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土司朝贡是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的土司朝贡,在土司制度发展至顶峰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永顺土司属于较早归顺明王朝的大土司之一,不仅地理位置极为重要,而且自身实力也是“世席富强”,“每遇征伐,辄愿荷戈前驱,国家亦赖以挞伐”[1]P7982,成为明王朝最为忠勤的土司之一。本文以永顺土司作为研究对象,从朝贡的类型、时间、物品以及人数等方面对土司朝贡展开论述,以期能够对明代土司朝贡研究有所助力。
一、朝贡类型与朝贡时间
明代的土司朝贡有年例朝贡、庆贺朝贡、谢恩朝贡、袭职朝贡等类型,笔者称之为“义务性朝贡”,而将土司主动向明王朝入贡的类型称为“自主性朝贡”。关于朝贡的时间,据《大明会典》载:“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腹里土官,遇三年期朝觐,差人进贡一次,倶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庆贺限圣节以前,谢恩无常期”[2]卷105·朝贡一。可见,庆贺、谢恩之类的朝贡与三年一贡的年例朝贡是不同类型的朝贡,类型不同,所对应的入贡时间也自然不是统一规划的,而是各自有各自的入贡时间。庆贺朝贡的时间是“限圣节以前”,谢恩朝贡的时间则是“无常期”,这些朝贡类型与年例朝贡并行不悖。此外,土司在除明王朝明文规定的必须要执行的朝贡类型外,仍有自行上奏以进献方物的类型,且进贡次数极为频繁,永顺土司在这方面可以称得上是突出者。如果说明王朝规定的朝贡类型属被动的义务性朝贡,那么这种类型的朝贡则是土司积极主动的自主性朝贡。在所有的土司朝贡类型中,三年一贡的年例朝贡是处于主体地位的朝贡,其它的朝贡则属多元性的类型,因而,可以将明代土司朝贡类型的结构形象地概括为“一体多元”式的朝贡。
(一)义务性朝贡
1.年例朝贡
“年例朝贡”,这里主要指三年一贡的常贡。明代,西南腹里土官的年例朝贡都是三年一入贡,由“本布政司给文起送,限本年十二月终到京”。这是明代土司朝贡类型中最根本的、占主体地位的朝贡,是最能表现朝贡制度本身欲使彼表忠心、示臣服这一最初目的的类型。永顺土司的年例朝贡始于洪武九年(1376),《明史》载“(洪武)九年,永顺宣慰彭添保遣其弟义保等贡马及方物,赐衣币有差。自是,每三年一入贡”[1]P7991。但是,早在洪武二年,永顺土司便已“诣阙进献方物”[2]P171,归附明王朝,为何到洪武九年才开始履行年例朝贡这一政治义务?
查阅有关史料可知:明代西南土司“年例朝贡”的时间规定,是随着明王朝政权的稳定而逐步定型的。《明太祖实录》关于议定高丽、安南等藩属国的朝贡时间的记录,可以印证:
(洪武五年十月甲午)(上)因谓中书省臣曰:“曩因高丽贡献烦数,故遣延安答里往谕此意,今一岁之间,贡献数至……夫古者,诸侯之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若九州之外蕃邦、远国,则惟世见而已,其所贡献亦无过侈之物。今高丽去中国稍近,人知经史文物,礼乐略似中国,非他邦之比,宜令遵三年一聘之礼”。[3]卷76
(洪武八年六月甲午)安南陈煓遣其通议大夫阮若金等来请朝贡期。上令群臣议,皆曰:“古者,诸侯之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蕃邦远国但世见而已。”于是命中书省臣谕安南、高丽、占城等国自今惟三年一来朝贡,若其王立则世见可也。[3]卷100
第一则史料中如下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洪武五年之前,高丽国的朝贡时间没有定制。而明王朝之所以要定高丽国的朝贡时间,是因其“贡献烦数”;二是高丽国地处中国东北边缘,因其“礼乐略似中国”,于是依古礼定其三年一贡。在第二则史料中,安南国的朝贡时间规定是依照历代古制而定。由此可见,洪武五年至洪武八年之间,明王朝对于各处番夷朝贡时间的规定处于初创期。究其缘由,是因为此阶段明王朝诸项制度均处于草创,百废待兴,西南土司的朝贡也是如此,其朝贡时间也未做出具体规定。
明代,藩属国与四夷土官的朝贡均属于其朝贡体制,以下西南土司开始“年例朝贡”的案例,也恰好证明上述史实。如永顺土司在洪武二年归附,至洪武九年才开始三年一贡;播州土司在洪武五年归附,至洪武八年开始三年一贡;酉阳土司也是洪武五年归附,洪武八年开始三年一贡;保靖土司虽然在洪武元年便“朝贡如制”,但也没说是三年一贡的制度。再到后来也是依次规定各归附土司的朝贡时间,如“(洪武十四年)定松潘十三族毎三年入贡”、“(洪武十五年)武定丽江土官并贡马……定三年一贡如例”。[4]
由此可见,永顺土司直到洪武九年才开始履行“年例朝贡”的义务,这并不是永顺土司不忠勤,而是因为洪武初期本就没有要求土司三年一贡的制度规定。关于永顺土司“年例朝贡”的时间为何是在洪武九年,这里有《明太祖实录》的记载为证:
(洪武九年八月庚戌)是月,思州宣慰使田弘正与其弟弘道等来朝,贡方物,上命礼部皆优其赐予。先是,上以西南夷土官世居荒服,未尝躬朝阙下,诏令率所部酋长入朝,故弘正等皆诣阙奉贡。
(洪武九年九月)丁丑,贵州宣慰使宋钦遣人来朝,贡马,命赐以绮帛,并赐其使袭衣有差。[3]卷108
(洪武九年九月)丁未,永顺宣慰使彭添保遣其弟义保等贡马及方物,诏赐添保绮帛,义保等衣服有差。[3]卷109
可见,永顺土司的这次朝贡(也就是开始年例朝贡的时间)是在洪武九年九月,而明太祖正好在洪武九年八月之前发布了一条要求西南夷土官入朝的诏令。所以,永顺土司是奉诏入贡。再者,从这条诏令来看,明太祖之所以要求西南夷土官入朝,是因其“世居荒服,未尝躬朝阙下”,也就是说此之前西南土司很少入京朝贡。这进一步证实:洪武初期西南土司的朝贡时间并没有定制,而是在洪武五年至洪武八年的这段时间里逐步确立各土司的朝贡时间。
2.庆贺、谢恩、袭职朝贡
“庆贺朝贡”,是指土司遇有朝廷重大节日或册立盛典时遣使入京进贡以表庆贺之意的朝贡,且庆贺朝贡的入京时间限制在“圣节以前”。这类庆贺性的喜庆之事,永顺土司自然不会缺席,如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永顺宣慰使彭添保、保靖宣慰使彭万里……等各遣使贡马及方物,贺明年正旦,赐衣币有差”[3]卷14;正德二年(1506),“(永顺彭世麒)进马贺立中宫,命给赏如例”[1]P7992等记载。这一类朝贡不同于常贡,更多的在于表达一种礼仪性的、象征性的庆贺之义。因庆贺的主角是皇家人员,庆贺仪式自然是朝廷高规格、高质量的盛会,不同于常贡之时众土司官员的鱼龙混杂,所以到嘉靖元年(1522)之时,又对入贡土司的级别作了限制规定,议准“圣节止许各宣慰、宣抚、安抚官具方物,差人赴京,其余佐贰官以下及把事头目、获印舍人止许朝觐年入贡”[2]卷108·朝贡四。因此,自嘉靖以后,能够享有赴京入贡庆贺资格的土司,属高级别土司,像“永乐十六年(1418),(永顺)宣慰彭源之子仲率土官部长六百六十七人贡马”[1]P7991这样“声势浩壮”的情形是不可能出现了。
“谢恩朝贡”,是指土司在因功获赏或获准袭职之后,入京进贡以谢朝廷恩赐的朝贡,这也是明王朝明文规定的。如弘治七年(1494),永顺土司彭世麒因平贵州苗乱有功,兵部奏“请进世麒阶昭勇将军,仍赐敕褒奖,从之。八年,世麒进马谢恩”;正德元年(1506),“以世麒从征有功,赐红织金麒麟服,世麒进马谢恩”[1]P7992。诸如此类的谢恩朝贡,没有固定的入贡时间,只有逢朝廷恩赐才有土司入贡谢恩之行,而朝廷恩赐又是视土司所建功劳而定,因而“谢恩无常期”。
“袭职朝贡”,是指应袭土司赴京袭职时进献方物的朝贡。这里值得留意的是:明代对土司袭职的管束经历了一个由严渐宽、又由宽入严、再由严入宽的动态的过程。明代的土司袭职并不是像明初“赴阙受职”之制那样一成不变的,况且“赴阙受职”之制刚开始也只是明初的制度,天顺八年(1464)以后便“威柄渐弛”,直到嘉靖九年才真正的“始复旧制”[1]P7982。但是,万历九年(1581)又规定土司可就地袭职:“凡土司告袭,所司作速勘明,具呈抚按,覆实批允,布政司即为代奏,诙部题选,填凭转给,就彼冠带袭职。有愿赴京亲袭者,听。”[2]卷121·铨选一。也就是说,土司可以就地袭职而不必赴阙受职,若有想要赴京亲袭者,听其自便。所以,永顺土司的袭职朝贡是随着土司“赴阙受职”之制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大部分时候是没有袭职朝贡的。
(二)自主性朝贡
“自主性朝贡”,是指土司积极主动地向明王朝进献方物的朝贡。朝贡是土司向明王朝表忠心、效忠勤的重要平台,也是土司拉近同明王朝的关系,从而为自身发展获得更多政治荣耀和政治资本的重要途径。因而,很多土司除了义务性的朝贡之外,也都会积极主动地向明王朝进献朝廷所需之物。这一类朝贡主要进献大木,盛行于正德至万历年间,因这段时间明王朝大肆兴修宫殿庙宇,故大木成为急需用品。正所谓“上有所好,下必从之”,因而便有了大量土司进献大木的情形。
土司自主朝贡方面,永顺土司走在了诸土司的前列,不论是从进献大木之次数论,还是从进献大木之数量上言,都称得上是西南诸土司之冠。《明史·湖广土司》关于永顺土司进献大木的记载有4次,分别是正德十年、正德十三年、嘉靖四十二年、嘉靖四十四年。尤其是正德十三年,“世麒献大楠木四百七十,子明辅亦进大木备营建”,仅这一次所进之数量就超过了很多土司历次所进数量之总和[5]。而在《历代稽勋录》里,关于进献大木的记载次数则达8次之多,且都是“自备帑金”采献大木,这里仅就其数目大者列之:正德七年,“是年,朝廷营建,父子(彭世麒与彭明辅)自备帑金,采进合式大木七百余根奏献”[6]P203;嘉靖三十六年,“恭遇朝廷修建殿宇,会湖广王抚臣檄公(彭翼南),为钦奉大木事,公乃率众进山,采取合式楠木板枋二千七百余根解运,公祖孙又共采大木六十余根进献”[6]P251等。因采木之事,永顺土司还与酉阳土司爆发了冲突,如嘉靖二十一年,巡抚陆杰言:“酉阳与永顺以采木仇杀,保靖又煽惑其间,大为地方患。”[1]P7993
所以,永顺土司通过这种奏献大木的朝贡方式极大地密切了与明王朝的关系,并多次得到了朝廷的嘉奖。但是,也应看到因采木之事的确给地方的生态环境和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
二、朝贡物品
明王朝对于土司所贡之物有一个总的宗旨要求,即符合朝廷的需求。明太祖就曾因地方所贡之物过于奢侈而无实用,专门下过一条“四方非朝廷所需者毋妄时”[7]卷3·却贡献的诏谕。因此,土司所贡之物大都为明王朝所需求、具有实用性的物品。有明一代,永顺土司的朝贡物品主要有马、大木以及方物等三大宗,方物本就是朝贡制度本身所要求入贡之物,马和大木更是明王朝非常需要的东西,马对明王朝的作用之大自不必说,而大木则是正德、嘉靖后大修宫殿庙宇所必须之物。以下以《明实录》为主进行统计,并展开一定分析。
表1 明代永顺土司朝贡情况统计表
从表1可知,文献中所载永顺土司朝贡的次数共35次,且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洪武年间的朝贡次数较多,且频率极高。在35次朝贡中,洪武年间就达7次之多,尤其是在洪武二十年至洪武二十七年期间朝贡极为频繁。永顺土司之所以在这段时间屡次朝贡,是因为湘鄂西地区在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二十三年爆发了一系列规模较大、范围较广、持续时间较久的土司叛乱事件。据《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二年二月)湖广安福千户所夏得忠诱九溪洞蛮作乱,诏东川侯胡海、普定侯陈桓、靖宁侯叶升帅师讨之……遂擒得忠,运京师斩之”[3]卷195。这次叛乱刚平定不久,紧接着便又爆发了更大规模的散毛、镇南、大旺、施南等土司的反叛。于是,明王朝复命凉国公蓝玉帅师征讨,于洪武二十三年二月,“克散毛洞,擒土酋剌惹、覃大胜等万余人”[3]卷200。明王朝在平定这一系列土司叛乱后,下令废除了很多土司的官职。因此,永顺土司应是在明王朝平定叛乱土司的过程中认识到了效忠明王朝对自身利益的重要性,正所谓“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于是便在此期间多次入京朝贡以表示自己的忠心。
其二,明初、中期的贡物都是以马为主,但是到明中、后期大木则成为了主要贡物。究其缘由,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贡物必以朝廷之需为首要条件。自正德年间开始,明王朝便进行了一系列大肆兴修宫殿、庙宇等的工事,因而建筑所需栋梁之材也便成为了朝廷一时急需之物,大木自然便成为了众土司博取明王朝欢心的重要朝贡物品。二是法制规定马匹折银上库。《大明会典》载:“嘉靖元年议准:应付马匹,就彼变卖银两贮库。”[2]卷108·朝贡四也就是说,各土司所应进贡的马匹就地变卖折银上库,这就从法制上规定了今后土司不用再入京贡马。自此之后,以往贡物里最受欢迎的马匹便不再是永顺土司朝贡物品里的主角。
其三,自万历之后,永顺土司的朝贡便明显减少。永顺土司对明王朝极为忠心,无论是战时的征调,抑或是平时的朝贡,都可以称得上是诸土司里的佼佼者。但是,自万历之后,永顺土司的朝贡次数较之前大为下降,以往的每三年一入贡变成了数年之间不见一次朝贡。其原因在于万历以后天下动荡,战事不断,明王朝的统治力也大为降低,正如民国《永顺县志》所言:“明神宗以后,天下多故,故永顺司贡献阙焉”。[8]卷12·食货二
三、朝贡人数
明中期对土司进京朝贡的人数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且对众土司三令五申,要求其遵守规制。而明王朝之所以对朝贡人数作出限制,是因为土司入京朝贡的人数实在是太过于泛滥。
据《明实录》记载,洪武二十七年,“赐云南、四川、湖广进方物土官及从人凡五百四十一人,钞四千六百五十九锭,锦二十三匹,文绮一百七十六匹,绢二百四十二匹”[3]卷231,三省朝贡人数总共541人,平均一省约180人,人数不可谓不多,赏赐不可谓不丰厚。永乐元年正月,“癸未,贵州宣慰使安卜葩、永顺宣慰使彭添保等三百人来朝,贡方物,赐白金钞文绮有差”[5]卷16,这次单贵州、永顺两宣慰使就达300人,平均一方150人。永乐十六年,“宣慰彭源之子仲率土官部长六百六十七人贡马”[1]P7992,这次永顺一司朝贡人数便有667人。不光是永顺土司,其他土司和西番等地区每次朝贡也都是动辄成百上千的人数,这已经成为朝贡里的一种常态了。
大概是因为这一问题最初并未引起朝廷的重视,直到嘉靖上台之后,才对这一问题加以整治。《大明会典》载:“嘉靖元年议准:圣节止许各宣慰、宣抚、安抚官具方物,差人赴京,其余佐贰官以下及把事头目、获印舍人止许朝觐年入贡。……其不由本布政司起送,或斤重不足、差人过多、不待朝觐之年擅自起贡,礼部不与进收,责谕遣回,赏赐应付,通行停止”[2]卷108·朝贡四。嘉靖七年又制定了一道专门针对湖广土官的规定:“湖广土官袭授宣慰、宣抚、安抚职事者,差人庆贺,每司不过三人。其三年朝觐,每司止许二人,大约各司共不过百人,起送到京者不过二十人,余倶存留本布政司听赏。所司辨验方物,造册给批,差官伴押到京,礼部验批相同,方与赏赐应付”[2]卷108·朝贡四,这次专门针对湖广土官的规定,清楚而明确,具体而细致,不管是庆贺朝贡还是三年朝觐,不论是人数限制还是验批流程,都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至此,永、保土司朝贡人数均遵照定例而行。
四、结语
永顺土司对明王朝的朝贡,经历了一个由兴入盛、又由盛转衰的过程,其对朝贡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由被动反应到主动积极、最后又消极应对的过程。这两个过程的变化,形象地表现了永顺土司与明王朝的关系的起伏,朝贡活动最为兴盛之时,便是永顺土司与明王朝关系最好的时期;反之,则意味着两者之间关系的松弛。因此,可以说朝贡变化的走势是永顺土司与明王朝之间关系的晴雨表。而真正影响朝贡变化的因素,则是明王朝的综合实力。
此外,土司朝贡不仅是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系土司制度持续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永顺土司之所以能够在明代获得长足的全方位发展,除了其长期积累的历史资本外,朝贡是一个重要原因。正如明太祖所言:“居常则贡赋宜先,遇警则调征毋后。”①《保靖宗谱》里所录一道洪武六年的敕谕:《皇帝敕谕原任湖广保靖安抚使今升宣慰使司彭万里》。朝贡成为土司拉近同明王朝关系的重要方式。永顺土司正是通过进贡马、大木等朝廷所急需的物品,最大限度地博得了明王朝的信任,从而为自身的发展赢得了政治资本和政治荣耀,成就了自身的辉煌。由此可见,明代土司制度发展至顶峰,土司朝贡在这当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