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问题探讨
2018-11-27张智颖
张智颖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现状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我国银监会也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数量和质量进行实时监控,数额如下表所示:
表1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统计表
由上图可以看出,从2010-2012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在稳步上升,但是升高幅度不高,在2013年稍有下降;而核心资本充足率也从2010-2012年一直升高,并于2013年有一丝下降,并于2014年又再一次上升,波动幅度并不算大。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核心资本充足率都满足《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充足率10.5%和核心资本充足率8.5%的最低要求,总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稳步向前发展。
表2 国有五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统计表
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达到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尤其是中国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在四大行中排第一名。从变动趋势上看,四大银行资本充足率波动不大,都保持在10%以上的水平,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左右低于美国、日本大型银行15%左右的平均水平,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水平
《巴塞尔协议Ⅲ》创新性地引入了杠杆率的指标,杠杆率就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随着杠杆率水平的上升,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我国五大商业银行2014年杠杆率如图: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杠杆率均高于5%,与其他国家例如美国、英国相比,远远落后,并有很大差距。2015年2月,由于中国银监会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发布,通过一级资本净额除以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使杠杆率调整后分母降低,提升商业银行杠杆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进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影响
(一)根据银行资本状况来优化组合资产负债结构
在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目标标准比例和风险加权制的框架内。某家银行的资本规模就决定了该行可能达到的最大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规模,这也就是不考虑其他制约因素时该行员大的经营空间。如何充分合理地利用这个空间来增加银行的利润,的确是当代银行时刻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银行可以用多余资金购买本国央行发行的债券或给予信誉好的客户一定的信贷额度,在额度内为其融通短期资金。这种短期信贷额度一般都有贸易项目支持(如开立倍用证额度、进出口押汇额度、担保提货额度等),融资期限一般为一两个月,循环使用这种风险小的业务,虽然收益不太高,但不占用资本比率,业务周期又短,确实可以很好利用。
(二)注意从资本方面考虑资产的收益
在资产的选择上,银行不能单看一笔资产的收益,必须考虑全部资产所需资本的净资本回报串。因为银行资产除了现金之外,其他几乎都有潜在风险,以每项资产都与资本有关,如投资于高风险权重的资产就要占用相应较高的资本领度,或者说对银行提出更多的资本需求。如何根据各类资产业务的风险和收益的特点,调整银行的资产组合和资产结构,既有助于银行收益的不断增长,又不突破资本充足的标准比率,这是当代银行面临的第二个重要课题,应当努力发掘一些风险权重较低,而收益又相对稳定的业务。
(三)转换经营机制,发掘新的领域
在执行巴塞尔协议之后,仅靠追加资本金扩大资产业务是不容易做到的,也是不现实的,那就只有压缩现有业务规模。这时有远见的银行家就会想到转换经营机制,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扩大服务性业务,发展“个人银行”。为客户提供投资服务等.服务性业务的特点是;不进入银行的资产负债,它的经营完全是为客户提供专业知识性服务、信息服务,充当客户资金运用的顾问.如为客户管帐、理财、买卖外汇、服务证券、不动产和黄金等,向客户提供计算机服务、保险箱服务等等,没有任何风险,服务费收入在银行收入来源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联系我国的实际,市场经济也确实需要“信用评级机构”、“金融信息中心”、“行咨询中心”、“会计事务所”等服务机构,有远见的经营者应抢先占领这些“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