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习武群体的“武器”
2018-11-26曾凡鑫
陈 青 曾凡鑫
曲阜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女,莫我肯顾。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民众通过诗歌等形式倾诉着愤懑心声,这是典型的弱势群体的反抗,诗歌成为他们手中的“武器”。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弱势群体,他们缺少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处在被支配、训导、利用的状态。长期的压抑,悲愤之情积蓄成疾,也只有借用各种微不足道的方式和方法倾诉自己的心声,在中国春秋时期诗歌便是其中的一种文明的“武器”。
人类社会存在着各色群体,人群固有的差异导致群体分层,使得社会文化事项也表现出差序格局。在社会文化事项中的体育自然存在着层级分割,而且这种分层更加直观、具体和鲜明。作为体育文化的组成部分,竞技武术同样不例外。有分层便会出现强弱之别,这种区别除了运动技术水平因素外,更有人为附加的成分。在竞技武术中,依托竞赛来区分竞技运动水平的高低,由此形成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共同组成的集合体。原本是由于角色不同而划分的两个群体,却由于部分裁判员滥用、误用手中的评分权力,将公平规则的执行者变成了权力的放大者。竞技习武群体手中没有相应的权力,相对于裁判群体来说处在弱势地位。竞技武术隶属于体育,体育以竞争为灵魂,竞技武术亦需要竞争方可显现其存在的价值。然而,竞技武术又非完全的体育,其竞争需要人为调控,存在着所谓的哲理式的评判成分,不像是西方竞技体育的物理式的机械衡量。在这种情况下,竞技武术的赛场就成为掌握评判大权的裁判群体施展权力的舞台,运动员和教练员则沦落为被评价的弱势群体。而且,这个弱势群体中很少有诗人。
对于竞技习武者是弱势群体的说法,估计会有人不赞同。现在我们可以看看现实情况,运动员和教练员长期的训练就是为了能够在各类竞赛中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他们渴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可是,竞技武术的竞赛难以做到完全、彻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只要是参与过这类工作的人都有切身的感受,特别是长期从事裁判工作的人群,总是俯视运动员和教练员,他们高高在上,日久天长地被尊、被宠,铸造了他们的傲慢。当这种傲慢被质疑的时刻,他们会产生强烈的不适。这是裁判工作权力所塑造的畸形傲慢,他们自己却认为这是毋容置疑的地位。其实,部分裁判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难以与运动员相提并论,没有切身的身体体验,如何知晓技术演练背后的意蕴?请问你能够感受吸毒后的体验吗?福柯就有发言权。特别是面对异彩纷呈的传统类武术,他们更是处在尴尬的地位,这些技术已经远远超出了他们的技术认知和体验范畴。那么你能够知道竹子的品格吗?王阳明就知道。裁判员群体中有多少福柯和王阳明?但是,运动员和教练员深深却知道裁判员的厉害,身体运动中0.1分的毛病很容易找到,何况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在白热化的争金夺银较量中,微乎其微的0.1分可谓重如千钧。因此,运动员和教练员只能是低眉顺目地面对掌握生杀大权的裁判员。如果有不服软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在后期的比赛中必然会遭遇灭顶之灾。为什么这么说,在裁判工作中暗藏着一个潜规则,被调用的裁判员赛前务必要做功课,这个功课就是熟悉上一个赛事的名次排列顺序,在本赛事中裁判员场上执裁仅仅是对这个顺序的延续。如果裁判员不长眼,在赛场上以规则为准绳,以运动员现场表现为依据进行“盲打”,那么会受到利益群体的责难。这种被极少数裁判员搅乱的竞赛格局对于运动员和教练员来讲就是任人宰割的对象,如此说来,竞技习武群体难道不是弱势群体吗?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客观的使然,弱势群体的延续则是主观的造就。竞技武术的技术体系对习武者来说是一种身体素质、技术认知、技术体验、技术掌握、技术演练、技术提高、技术创新等综合考验,因此会表现出客观的技术分层。当竞技习武者的技术水平处在较低水平时,他们属于自然弱势群体。这种技术分层所衍生的弱势可以通过技术的提高而得到改变,属于体育运动中再正常不过的客观现象。可是,非正常的现象是弱势群体的延续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主观性的,部分教练员和运动员不是将精力放在专项技术的提高上,而是处心积虑地另谋他途,专业技术水平始终不能达到具有竞争力,只是他们始终处在人为弱势群体,这就不能完全责怪裁判群体了。作为弱势群体,天生就有一种低眉顺目的主观倾向。在历史上,中国的侠士依附于统治集团或雇佣者,造就了他们的依赖性,并遗传至下一代,成为社会行为遗传的一部分,这种行为遗传应该是习武群体内隐心理和行为表现的基因之一。从社会角度看,人类中弱势群体都有顺从的倾向,绝非习武群体所特有。詹姆斯C.斯科特通过对马来西亚的农民的日常表现,发现农民利用心照不宣的低姿态对待社会的不平等,竭力避免公开反抗可能带来的集体风险。这种主观性的选择加剧了弱势群体的被动状态,使得弱势群体的从属地位不断地延续。竞技习武群体同样是采取了这种手段,特别是人为弱势群体,他们为了迎合规程、规则、裁判、竞赛和成绩,盲目顺从地训练,对于专业技术缺乏必要的反思,争论和抗争,更无应有的特立独行和趋前引领。
假如,竞技习武群体能够有所作为,他们有能力对竞技武术的规则作出应有的贡献。比如,当下所使用的竞赛规则中,主观评判的成分虽然仅仅占据30%,即演练水平的评分,但是这个分值直接决定着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因为动作质量和难度对运动员来讲已经达到了无可挑剔的水平,最终便取决于演练水平的评判。演练水平的高低,虽然取决于裁判员的专业技术的认知和审美状态,但是运动员的出神入化的演练、特有的技术风格则完全是运动员和教练员们自己能够掌握的主动权。可惜的是这个主动权被竞技习武群体拱手相让,没有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力。如果进行系统统计会发现,当下的竞技武术套路中与武术特有技术高度一致的技术动作所占比例每况愈下,武术特有的基本功和基本技术水平也出现下滑,致使当下的竞技武术竞赛中没有了原本可在赛场上清晰区分不同省份运动队技术风格的辉煌景观。
弱势群体绝非无能为力,他们手中掌握着必要的“武器”。詹姆斯C.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中对马来西亚的农民日常行为田野考察后,发现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行为,实则是农民与榨取他们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者之间的持续不断的斗争的武器。使用这种卑劣的“武器”进行的反抗,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威力,但是类似于上万的珊瑚虫杂乱无章地形成了珊瑚礁一样,“成千上万的一个体形式出现的不服从与逃避行动构建了其自身的政治经济屏障。”(引文均为詹姆斯C.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中的论点。下同。)其力量巨大难以估量。这种力量的巨大主要来源于这类群体所形成的阶级。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某种群体由于他们在共同的利益趋势下,逐渐形成了一个阶层,进而演化成阶级,阶层与阶级相比,阶级的稳定性较强。阶级在科斯特看来,其“本质上通常被认为是在于生产方式的关系中占据一个同等位置的个体所构成的集合体。”对于弱势群体而言,起初可能是松散的阶层,但是随着群体的聚合,特别是其共同利益逐步地统一后,被剥夺和压迫的经历促使他们产生强烈的群体认同,自然会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阶级。比如农民、工人等。在人类近代史中,可以看到农民和工人组织的无产阶段斗争的巨大威力。
在竞技武术竞赛中并不存在阶级斗争,竞技武术的竞赛中存在的强、弱群体是同一系统中的不同角色扮演的表现。本应是平等关系的竞技武术竞赛体系,出现了人为的分层,掌握权力的群体逐步成为强势群体,而没有权力或主动放弃权力的另一方日益沦为弱势群体。这种强与弱的关系不是建立在正常状态基础上的关系,甚至是本末倒置的关系。要重新构建正常的关系,竞技习武群体就要主动地进行合理的抗争,首先要拿起合理的“武器”。竞技习武群体具有自己的“武器”,不过他们的“武器”具有专业特点。对于竞技武术而言,不可能与农民一样,使用各种消极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消极对抗,因为消极的方式只能是自毁前程,教练员和运动员明白专业训练不可松懈,而且需要保持“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竞技状态。那么,积极的方式和方法就是在现行的规程、规则的引导下进行专业技术的提高。某些运动队在日常训练中,按照超标准的技术规格要求运动员,跳跃中的腿法在规则中要求脚尖过肩,他们的训练原则和标准是脚尖过头,使其技术动作超越现行规则的技术标准。这是正常的行为方式,是理性的意识状态。但是,残酷的现实总是教导着竞技习武群体,达标的技术不是唯一。屡屡受挫的经历,促使这个群体另辟蹊径。强大的人情“武器”很快进入竞技习武群体的视野,成为他们构建和编制这个网络的巨大动力。在人情网络的构建中,竞技习武群体首先瞄准的裁判精英,与他们建立长期的密切往来。其次是临时性的裁判人员,与他们进行直接的交易。再次是拓展与未来有潜力的裁判人员的交往。在这种人情网络工程的构建中,其成本是巨大的,但是收益也是直接的。当这种投入与产出出现误差的时候,竞技习武群体自身则会背负巨大的损失。即使如此,竞技习武群体也在所不辞。这个“武器”绝非是一种合理的“武器”,然而这类竞技习武群体一叶障目,误认为这种方法可行,也带动了一批效仿者。
竞技体育运动项目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运动员就没有裁判员存在的必要,没有裁判员也不会有衡量运动员竞技成绩的适宜平台。问题的关键,在于裁判员是服务者还是独裁者的问题,决定和影响裁判员仅仅承担服务者角色的要素与其竞赛的物理属性含量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体育竞赛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竞赛模式,一种是物理属性的竞赛,另一种是哲理属性的竞赛,不同的运动项目适合于不同的竞赛模式。在具有物理属性竞赛中,运动员的运动成绩是通过客观的度量衡清晰的区分出来的,无需过度的人为评价。其中虽然存在人为因素,但是这种人为因素的作用所占比重十分有限。如果裁判员在执裁中出现误判,运动员可以提出申述。特别是在科技力量作用下,裁判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人为因素被进一步消弱。在2018年世界杯足球赛中,人们可以明显看到人为因素在强大的科技力量作用下变得更加有限,裁判员的服务意识日益突出,服务角色扮演的日益完美,足球运动员敢与裁判员横眉竖目。而以哲理为主体的,难以在短期改变竞赛性质,裁判员的“脑海真实”在相当程度上能够取代“符号真实”,特别是仅有三名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最终成绩决断的赛制中,竞技武术运动员有这个胆量吗?
既然竞技习武群体在现有的竞赛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更应该拿起有效的、合理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遗憾的是竞技习武群体没有充分意识到他们是一个可载舟、覆舟的群体,拥有体育总局武管中心和各省市体育局的支持、拥有政府的资助、拥有专业技术等资本,他们本应是竞技武术的主导者,强者,他们拥有更强大的力量,拥有更合理的“武器”在手。前述的部分“武器”是非法的“武器”,在法制建设和完善中将很快失去应有的威力。礼崩乐坏之时必然是克己复礼之刻,历史告诉人们,正义永远不可战胜。试看,历史再次证明正义的力量,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时代,中国进入社会文化发展新历程。在新时代,我们已经看到这种“武器”正加速消亡,风清气正的竞赛环境正在营造和形成。在部分竞赛中,已经出现了可喜的一幕,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平等对话,运动员充当裁判员的教导者,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辅导。想当年的武术赛事,除了竞赛成分,还有参与人员的广泛交流因素。技术交流、武艺切磋则是运动队参赛的深远动力。在这种竞赛体制中,裁判员与运动员共同且切磋技艺,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即使如此,正式的竞赛过程也很少极端的人情分干扰。时代在呼唤着竞技习武群体拿起合理的“武器”。
竞技习武群体的合理的、光明磊落的“武器”主要包括:
第一种“武器”是主动参与制定规则。竞技习武群体应该主动地参与规程和规则的制定,特别是规则的制定。因为规程和规则是竞技武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运动员的技术格局、发展趋势而产生的引导性、制约性的制度,运动技术是制定规则的唯一依据。遵循规则演变的规律,就不能无视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贡献,就不能在规程和规则的制定时让教练员和运动员缺席。因此,竞技习武群体应该主动地参与规程和规则的制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方法进行专业技术发展趋势的陈述,以便使规则具有应有的超前引导性。
第二种“武器”是竞技武术技术的引领者。竞技习武群体应义无反顾地进行传统技法的延续和新技术的研发。竞技习武群体应该根据武术的运动规律,在充分汲取传统技法的基础上,进行符合人体运动规律的新技术研发,使得技术在动作质量、演练风格、难度完成等方面均具有无可挑剔的水平,以精湛、高超的竞技水平征服裁判员和观众。裁判员仅仅是对运动技术的甄别,而技术的引领完全是竞技习武群体的职责,不仅不可推卸,还应该将其作为“武器”去使用。
第三种“武器”是参与赛事的竞赛监督和仲裁工作。竞赛中承担的竞赛监督委员会和仲裁职责就是保障赛事在公平的状态进行,以往的赛事中这两个组织的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竞技习武群体中的教练员应该加入竞赛监督委员会和仲裁之中,与竞赛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对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监督任务。以求弥补现有竞赛中竞赛监督委员会和仲裁组织结构性缺陷,更全面、专业、公正地发挥监控作用。
第四种“武器”是通过精湛武艺诱发社会效应。竞技习武群体应该追求社会效应。竞技习武群体不应该仅仅局限在现有的竞赛体制,与社会时空隔绝,应该看到武术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社会基础的丧失将会对武术发展产生致命的威胁。对此,竞技习武群体应该拓展竞技武术的认可途径,主动地创建多元化的竞赛、演出形式,将自身的优势通过各级各类的竞赛或表演展示出来,博得社会的更广泛认同,倒逼竞技武术主管部门尽快走出奖牌藩篱。
第五种“武器”是民众参与互动式文化传播。竞技习武群体更应该注重承担文化传播职责,主动地创建互动式的竞技武术竞赛。竞技武术是武术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中华民族文化名片,因此竞技习武群体理应肩负起文化传播和文化互动的责任。有了责任就必须勇于站在舞台的中央,以主人翁的姿态展示武术文化的魅力。在这种传播方式中,需要观众的互动,由此可以构建一种有观众直接参与评判的旨在文化传播的竞技武术竞赛新机制。
第六种“武器”是竞技习武群体应掌握话语权。由于竞技习武群体是武术文化的生产者之一,拥有雄厚的武术文化资本,理直气壮地进行武术文化身体和话语表述是当仁不让的权力和义务。欲求充分地发挥话语权的作用,就必须主动地承担将武术文化从形象生动的身体行为升华为抽象符号转换重任,使竞技武术文化有机地融入到身体文化理论体系之中,以具有鲜明东方神韵的竞技武术符码丰富人类的身体文化。
当人类文化发展到新的历史时期,文化从以点带面发展格局,开始向着社会网络加人工智能的精细发展局面转变背景下,竞技武术文化必须走出单一竞赛体制,向着多元赛制的方向发展。竞技习武群体必须从被动走向主动,主动促使群体渐入“知其所止”且“止于至善”的境界。对于竞技武术的主管部门,必须顺应历史潮流,在不断完善竞赛体制的历程中,清晰地认识到“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充分认识到微小的犹如珊瑚虫的竞技习武群体非合理“武器”,能够汇聚成巨大的贪腐珊瑚礁,影响竞技武术巨轮航行的安全,因此应该充分尊重竞技习武群体的合理诉求,依法管理、服务和引导竞技武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