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待遇,当防四个误区
2018-11-26杨学友
杨学友
用人单位按最低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待遇缩水,究竟找谁解决?退休后伤残等级加重,待遇是否可以提高?约定意外伤害保险,能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工亡因果关系依据吗?下面的案例将予以解答。
[案例]赵学敏工作所在的酒店对12名员工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1500元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10月9日,赵学敏在工作时摔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学敏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心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支付中心按十级伤残支付其7个月共10500元的本人工资。而赵学敏认为,自己的实际月工资为3200元,按七个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22400元。赵学敏找到酒店老板要求补足差额,却被告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人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中心,与酒店无关。
工伤待遇缩水,与缴费单位无关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若因少报,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见,赵学敏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应由酒店支付。若酒店不认,赵学敏可通过仲裁主张权益。
退休后伤残等级加重,待遇当然要提高
[案例]许老伯在退休前因右眼工伤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17年5月23日,许老伯住院进行右眼内容物割除术。病愈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后,许老伯按五级伤残标准要求增加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新的伤残结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这种情况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分析]《关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其中难以安排工作的,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待遇。许老伯在职时伤残等级为九级,属于不能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所以退休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伤残津贴,许老伯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
[案例]张晓军于2015年4月1日入职某石材加工公司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公司)为乙方(张晓军)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乙方,乙方同意并接受此唯一的保险方式。2017年7月12日,张晓军在搬运石材装车时被砸伤左脚,事后得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29030元。双方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给予张晓军补助款8000元,张晓军为公司出具“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保证书。3个月后,张晓军左足肌肉出现萎缩,再次住院治疗后,张晓军左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3级。于是张晓军找到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予以拒绝。
[分析]商业人身保险与法定工伤保险从法律关系、保险性质、受益人、责任主体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从赔付结果看,被投保商业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亦能通过商业保险获得一定数额的理赔款,但投保工伤险系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至于张晓军为公司出具“不得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保证书,是因为他不知道所受的伤可能存在后遗症,且未得到工伤赔偿,所以该“保证书”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情形,张晓军有权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司法鉴定意见可否作为工亡因果关系依据
[案例]乔某生前系某铁合金矿业集团公司职工。2017年2月,乔某被确诊为尘肺。3月10日,乔某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矿工尘肺壹期。某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乔某患尘肺一期属工伤。乔某在医院住院治疗95天时死亡,医院死亡记录记载,乔某的死亡原因为间质性肺炎、呼吸衰竭。事后,其妻子程某、儿子乔某某未申请尸检,也未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因果关系鉴定,而是在遗体火化后,由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其死亡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程某、乔某某以此为依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区社保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乔某工亡应得的工亡待遇,但法院却未予以支持。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是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唯一法定机构。工伤职工及家属要确认工亡并享受工伤待遇,应找法定的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认机构,万不可随便找一个社会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否则不仅浪费时间,还会因此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