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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技术市场的财税政策研究

2018-11-25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商业会计 2018年2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京津冀股权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技术市场的成立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搞活区域技术市场是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初,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科技厅签署协议,正式成立京津冀技术交易河北中心,以加速京津冀之间科技成果的流通。这只是加速流通的环节之一,另一个重要环节则是协同京津冀三地的财税政策。

一、京津冀区域技术市场的现行财税政策分析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京津冀三省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结合本地实际,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引导基金初见规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捐赠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退出收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2011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截至2016年底该基金在京津冀区域设立了4支创业投资子基金,其中,北京2支基金的规模分别是221 619万元 (其中转化基金45 000万元)和170 000万元(其中转化基金50 000万元),基金投向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消费与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领域。天津1支基金的规模是28 600万元 (其中转化基金8 000万元),基金投向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先进制造领域。河北省1支基金的规模是100 000万元(其中转化基金20 000万元),基金主要投向信息技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领域。从已设立的子基金来看,引导基金占该支基金规模的比例在20%—30%之间,4支子基金的成功设立,凸显出财政资金引领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

(二)贷款贴息稳步推进。贷款贴息是指转化基金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是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企业积极争取科技贷款的激励。京津冀三地的政策大同小异,均按照制定的贴息政策,给予资助经费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资助。例如,河北省邯郸市按照政策普惠、资金相对集中、资助经费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50%的原则,对排名靠前的若干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再如,天津市2016年设立了10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金,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对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三)补助资金支持有限。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京津冀三省市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资金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领域,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分为两档:30万元、50万元,补助形式为以奖代补、先建(服务)后补以及现金或实物补助等。天津市同时还规定项目申请资助资金额一般不超过总资金的25%,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50%。这种资助形式和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对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激励作用。

(四)股权投资初见成效。股权投资是指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财政资金投入由补贴变为股权,即政府给企业的扶持资金采取政府股权投资、共有知识产权的形式。由于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风险比较大,社会资本往往犹豫不定,此时政府资金的投入成为打消社会资本顾虑的有效手段。北京市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由“补”改“投”的实践。例如,北京市委、市政府2010年重组设立了中关村发展集团,代表政府进行股权投资,探索财政扶持资金由补助贴息为主向政府股权投资、共有知识产权、创投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转变。几年来中关村发展集团共安排统筹资金16亿元,支持了100多个项目。再如,河北省2016年加快股权基金运作,全省各级财政累计出资77亿元,设立了政府股权基金59支,引导并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了206亿元。

(五)风险投资开始启动。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且周期较长的活动。对于大多数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企业和银行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但不愿承担全部风险。能否撬动金融资源介入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中,是科技成果能否转化成功的重要环节。河北省正处在加快产业转型的重要时期,亟需科技支撑,为此河北省于2016年底首设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起始规模为5 000万元。该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国内外优秀天使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管理团队进入河北,投资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设立该支基金旨在发挥政府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作用。

(六)税收政策优惠不断。为促进京津冀协同战略的实施,深入开展税收合作,力争通过优化税收服务,增强区域税收实力,京津冀三地于2014年召开税收协作会议,正式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这对于以税收便利化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技术转让所得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均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优惠方面,税法规定在一年内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同年还出台了针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税收优惠新政,技术入股可递延纳税。即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在增值税优惠方面,对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这些优惠政策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积极作用。

二、京津冀区域技术市场财税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创新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京津冀三地政府均在主动创新财政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新模式。首先,建立灵活的政府基金投入比例制度。建议政府基金投入比例的区间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适当拉大一些。比如,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项目和重点领域给予较大比例的政府投入。其次,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力度。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的越多,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的激励作用越大。

(二)完善财政补助与投资机制。首先,京津冀三地政府可以联合建立财政补助资金制度,统一财政补助的比例和金额。比如,对购买科技成果及时进行转化的企业给予较高比例的财政补助。同时,对促成这笔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其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鼓励多劳多得。其次,继续加大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三地财政资金的联合作用,尽快促进京津冀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河北省的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第三,京津冀三地政府可以联合制定并发布股权投资机制,本着不追求投资利润的目的,明确参股对象、参股权益、参股期限、退出机制等,对具有战略性和先进性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集中财力给予资金支持。

(三)健全财政资金的投入产出机制。京津冀三地政府可以在现行科技资金使用绩效考核体系的基础上,联合制定重大转化项目资金的投入产出机制,专门针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使用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以健全现行绩效评价体系,健全绩效监督机制,及时监控资金使用中效率低下或者无效率的情况,督促企业合规、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所得税的优惠力度。只有企业盈利情况好,地方政府才能通过税收得到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以财政供给侧改革推动尖端高新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通过前几年免征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为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分担一部分投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励企业在技术引进或升级的基础上再进行创新,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进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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