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管下物资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策略研究
2018-11-25杨乃建
杨乃建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策调控与信贷收紧等因素,包括建筑行业在内的众多行业企业遇到融资难题。而企业经营中某些动产的闲置也导致资源的浪费。物资质押融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途径。但是在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后,由于某些企业诚信缺失、管理机制不完善,阻碍了这一融资方式的发展,同时也暴露出委托监管下物资质押融存在的风险。通过分析风险产生原因,为物资质押融资提供合理的风险控制策略,成为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产利用率的重要课题。
一、物资质押融资的内涵与发展
(一)物资质押融资的内涵
物资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自有物资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形式。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贷款或融资需要以一定的实物或其他资产作为信用保证,比较常见的如不动产、设备材料、股权等。例如,建筑企业部分项目施工工期较长,对资金的需求较大,同时建筑材料在购进、使用中由于某些原因会暂时闲置。因此,在国内基础建设需求持续增长的环境下,金融机构逐渐认可建筑材料等物资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担保物。质押与抵押的区别体现在:质押中担保物需要交由质权人管理。而质权人作为金融机构在某些物资的管理方面并不擅长。因此,实践中会通过引入第三方的方式,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质押物的管理。对物资质押而言,一般会将具有物资存储与管理能力的仓储公司作为第三方。在物资质押中,质押物出现损毁或者价值受损的情况,需要由质押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以建筑材料作为质押物时,材料物资的保管责任归属于金融企业,由此产生的物质损失风险也由金融企业承担。因此,物资质押在委托监管的情况下,需要物资的质押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及提供托管服务的仓储企业共同努力,以控制这一形式所产生的风险,保障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物资质押融资现状
20世纪末,物资质押融资业务被逐步引入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趋向多元化,融资主体由过去以现货类物资经营为主向多种行业发展,建筑业在本世纪初起逐步利用这一融资方式。其业务模式由过去的买方信贷、动产监管向供应链融资发展,逐渐形成了全方位的服务。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易于产生风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物资质押融资在发展中遇到了阻力。在2013~2014年间,上海钢贸资金链断裂、青岛德正骗贷等事件引发了行业危机,暴露出物资质押融资的内在风险。以上海钢贸诈骗案为例。自2010年地产调控政策实施后,钢材价格持续下跌。上海钢贸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以钢材质押的形式向银行融资。至2013年,由于行业的持续低迷,多家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在资产处置中发现钢贸企业存在大量虚假质押、重复质押的情况。至当年8月份,上海地区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的起诉案件多达20余起。由于钢材为非不动产,所以在质押融资过程中无需登记或公示,导致钢贸行业的质押信息在各银行之间不互通,企业可以将同一批物资多次质押给不同的银行。其次,在多数案件中均有仓储企业与质押方穿通,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仓储企业缺乏监督、不注重内部管理,也是引发危机的原因之一。另外,在案发后诉讼的理由为“合同纠纷”,侧面反映了我国质押融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其在长期缺乏法律约束的环境中运行,风险居高不下。可见,导致这一行业性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仓储企业管理混乱、质押信息不透明、缺少法律规范三方面。
二、委托监管下物资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风险
在物资质押融资业务活动中,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由于业务范围的限制,一般采取委托仓储企业代为监管的形式确保物资的真实性与安全性,银行自身仅向受托方出具物资的占有权利,并未深入到物资管理中。由此导致物资的质权与监管权分离,仓储企业单方即可虚开仓单,影响物资的真实性,而由于质权与所有权均不属于仓储企业,某些企业疏于管理导致保管失职。当仓储企业与质押企业相互串通后,还将发生先质押后转让或重复质押等现象。这些潜在风险使银行对物质质押融资业务非常慎重,当判断风险过高时往往选择拒绝提供融资。导致以上风险的原因在于金融企业缺乏对信息的管控。而作为供应链的一环,物资质押融资中银行也缺乏信息的获取渠道。由于其变现能力主要来自产品的自偿性,所以银行需要了解供应链整体信息,包括工序管理、价格走向、对手信用、行业风险等交易情况,以确保物资能正常交易和回款。当银行缺乏有效方式和专业能力对其进行管控时,不对称的信息也成为制约业务开展的因素。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引发的风险
由于物资质押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在权利划定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产生纠纷时无法维护当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物资质押以移交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但是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属质押企业,而占有权则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虽然拥有质权,但是无法直接占有物资,仅进行虚拟交易。此公示方式下第三人难以知晓其法律关系,因此无法保障潜在交易主体的利益。所以需要再次履行物资质押登记公示,解决虚开仓单、重复质押等问题。复杂的法律事务增加了业务的繁琐程度,在纠纷中往往无法作为稳定的风险管控手段,增加了交易风险。而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就出台了相关法律,对物资质押融资活动中的权力与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形成了行业规范,保障了物资质押的优先权效力。我国现行法律下,不可见的风险与较长的诉讼周期都成为金融机构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三)仓储管理方缺少约束引发的风险
我国仓储企业已经逐步形成规模,但是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仍有待提升,同时仓储行业的资产实力普遍不强,在提供第三方仓储服务的企业中大部分没有实现管理的信息化,技术手段仍然较为原始。另外,目前国内政府机构针对仓储企业的行业监管不到位,这些都是引发货物交易中虚假行为的根本原因之一。而银行在物资质押融资业务中也缺乏对仓储企业的约束机制,委托代理协议中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激励条款,仓储企业即无监管也无激励,从趋利性的角度结合仓储行业的现状问题,质押物的真实性与质押信息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前文中提到的上海钢贸资金链断裂与青岛德正骗贷两起事件中,仓储企业都存在管理失职的情况。
三、委托监管下物资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策略
(一)完善存货质押管理平台
由于我国的物资质押融资业务仍然在发展起步阶段,短时间内尚无法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统一的物资质押登记与公示制度,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物资质押登记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实现信息公示以解决制度缺失带来的风险。在动产登记与公示中,常见的有应收账款、融资租赁、物资三类。应收账款的公示在《物权法》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其法定机构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施机构为动产融资服务平台。由于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缺位,在融资租赁中需要采取征信中心内进行质押登记的方式,作为技术性变通手段,最高法院已经对其进行了司法解释授权。因此,物资质押融资信息的登记与公示可以参照融资租赁登记方式:首先,在地区进行试点,由本地区的主管部门发布文件,规范物资质押融资的登记与查询;然后,由该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审判委员会纪要的形式解决物资质押融资中的效力问题;而后经由试点向全国推广,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授权。
(二)建设质押线上监管系统
为解决金融机构的监管风险,需要建设质押线上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实时监控物资状态,并由履行监管职责的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提供担保。线上监管系统的建设中,仓储企业需要及时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对物资数量、状态的实时监测,货物的出入库以信息化管理的形式实现。明确在质押监管期间未经金融机构许可不得操作质押物出货,同时提升自身的内部管理水平,以确保物资信息的准确无误。金融机构应当为仓储企业的新服务提供相应的管理费用,鼓励仓储企业升级改造。借款企业为完成融资目标,应当主动授权仓储企业将物资的存放和交易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内,同时授权银行可以对质押物信息实时查询。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优先为在线上监管系统提供信息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进行登记公示,三方共同达成监管协议,银行利用线上监管系统对企业质押物的变动进行审批,从而实现风险控制,放心地开展物资质押融资业务。
(三)建设融资信息对接平台
为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应当建设融资信息平台用于质押融资。当存货质押管理平台与质押线上监管系统建设完成后,企业的质押物的信息有效性得到较高程度的保障,质押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大幅降低。完成平台与系统登记的融资企业具备了较高的信誉,此时应当通过融资信息对接平台更加快速准确地寻找适合的融资服务。企业可以在信息平台中完成物资真实性与权属的第三方认证,借助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到国内金融机构网点,统一发布融资需求信息。金融机构通过平台直接对接符合自身要求的企业客户,平台上质押物的质押权更清晰且受到法律保护,货控也更透明。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将更加容易实现,因风控所产生的成本大幅降低,对应的企业融资成本也将显著降低,最终取得双赢的局面。
四、结束语
委托监管下物资质押融资的风控策略应当以点带面,通过试点与改进逐步推行。在试点中应当优先选择完成信息化改造的仓储企业,必要情况下政府应当为此类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以解决当前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升经济发展、促进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