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凸显九大亮点
2018-11-25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税收风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创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凸显九大亮点。
亮点一:凭证分类初亮相。《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这是企业所得税首次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明确。《办法》第八条规定,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作为内部凭证可以用于税前扣除;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亮点二:收款凭证来减负。《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亮点三:补救措施接地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可以分步骤实施补救措施,畅通了“不合规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具有相应资料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允许扣除”这一税前扣除管理流程。
亮点四:追补扣除消顾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主动没有在当年度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亮点五:分摊方式更简化。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的共同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取得外部凭证的一方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支出的其他企业以取得外部凭证一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亮点六:租用费用切实际。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费用是包含在租金中,有些情况下需要单独支付。《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下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
亮点七:境外支出定原则。《办法》第十一条对境外支出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从原则上进行了规定,企业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亮点八:规范管理新理念。为支持企业创新与发展,《办法》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如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
亮点九:引导内控减风险。一方面,《办法》强调了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性,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既有原则性要求,又有具体性指引,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和强化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降低税收风险。(据《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