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红包的财税处理探讨

2018-11-24上海开放大学宝山分校上海200940

商业会计 2018年11期
关键词:非现金代扣代缴借记

□(上海开放大学宝山分校 上海200940)

近年来,为了培养用户移动支付的习惯,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了以“微信红包”为代表的网络红包类产品。网络红包以便利性和娱乐性受到公众的欢迎和追捧,众商家也纷纷采用发放网络红包的营销方式,吸引大众眼球,以达到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目的。虽然网络红包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但由于目前现行会计政策对网络红包业务的会计处理还未细化,有些处理方法存在较多争议,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

一、概述

(一)网络红包的定义和发展。网络红包最初是某银行设计的一款金融产品,银行客户可以将收到的网络红包用于淘宝网之类的网络消费,但可能由于该金融产品的宣传力度不大,在当年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2014年,腾讯公司首推微信红包,这种基于互联网消费的网络红包一经推出就迅速受到年轻消费者的欢迎,并占领了市场。其后,支付宝和新浪微博等网络平台也加入了红包大战。随着互联网消费的普及,企业发放网络红包推广产品,逐渐成为一种新的营销模式。

(二)网络红包的种类。在形态上网络红包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现金网络红包。一方(个人或企业)用现金或银行存款发放网络红包,收到现金网络红包的另一方可以把红包里的钱转移到相关账户中用于网络消费。没有收取而被退回的现金网络红包也会自动退回到个人或企业的账户中。由此可见,现金网络红包和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类似。

2.非现金网络红包。这类网络红包主要包括企业发放的电子优惠券,比如折扣券、抵用券、团购券等。此类网络红包不能直接作为现金使用,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使用:比如消费满多少金额才可使用,消费不满额则不能使用;又或者设置有效期等。非现金网络红包和实物型优惠券的性质是一样的,企业发放该类红包的目的在于提供销售收入,其会计处理流程可参照广告宣传或销售折扣业务。

二、个人发放网络红包的纳税核算

(一)普通网络红包。个人之间互相赠送的小额红包,多属于人情交际、礼尚往来,这种行为不应该被收税,现行税法也认为不应该征税。《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总函[2015]40号)第三条明确,“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此类赠送行为也不包括在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征税范围的十一类所得内。

(二)赞赏红包。腾讯等社交网络平台开通了微信赞赏功能,鼓励平台用户发表原创内容,而网友也可以对喜欢的内容进行赞赏,发送赞赏红包。2016年底的罗尔“卖文救女”通过其个人微信订阅号很快就筹集了200余万元的捐款,该事件饱受争议,更是引发了微信赞赏红包是否应该缴纳个税的争议。

目前对于赞赏红包如何纳税尚无明确规定,但普遍公认的是赞赏行为应该缴税,腾讯网在微信的《使用协议》中也明确声明:“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

这类赞赏红包比较特殊,和上述普通红包应该区别对待。笔者认为“赞赏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征税。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五条中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因此,应该由微信等网络平台代扣代缴。

三、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会计处理与纳税核算

(一)企业向个人发放网络红包。

1.发放现金网络红包的财税处理。企业向个人(非特定社会公众)发放现金网络红包类似于促销行为,虽然每个红包金额不大,但企业可以通过发放红包吸引目标受众,起到促销宣传的作用。此类以广告宣传目的而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议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企业在发送网络红包前: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企业送出了网络红包后:借记“预计负债”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网络红包”科目。参照“广告宣传费”业务处理方法,企业发放现金网络红包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低于当年销售收入15%(个别行业会有区别)的广告宣传费用可以全额抵扣。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建议企业发放此类现金网络红包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留原始凭证以便用于将来抵扣。

另外,《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款明确说明“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所以企业对个人发放现金网络红包时,应主动对收到网络红包的个人代扣代缴个税,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发放网络红包金额÷(1-20%)×20%。

需要注意的是,税总函[2015]409号是以内部通知的形式下达的文件,不同于对外公开的文件,法律效力不明,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尽早对文件的效力进行说明。另外,笔者认为网络红包具有很强的娱乐性和游戏性,这类红包分发后的金额通常较小,建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发放给个人的小额现金网络红包免除个人所得税,当然,条件成熟时,主管部门可以细化税收细则,比如可以实行分类管理,先对小微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免除个人所得税;或设置起征点等方式细化网络红包的税务管理。

2.发放非现金网络红包的财税处理。这类网络红包是指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电子优惠券、折扣券、抵用券、团购券等,一般都有使用期限或其他限制条件,用户领取后是否使用具有不确定性。非现金网络红包本质上是企业给予用户的某种优惠与让步。非现金网络红包可被视为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折扣。《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应以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进而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用户在实际使用时将其视为商业折扣处理。个人持券消费时,企业须在一张发票上同时注明销售额与折扣额,这样可以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因为此类非现金网络红包使用比例较小,所以发放时,只做备查登记,登记发放数量和发放日期等,待用户实际使用时才做账。用户使用非现金网络红包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非现金网络红包到期后,再清除备查账中的记录。

个人收到非现金网络红包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总函[2015]409号中第二款的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员工发放网络红包。企业发放现金网络红包给内部员工,由于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该现金网络红包应看作员工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应计入相应员工的当月工资,因此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即员工取得的现金网络红包应该是税后所得。企业在发放现金网络红包后,应详细记录红包发放的后台数据,以便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现金网络红包视为应付职工薪酬,计提时应按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计提方法为:发放给生产部门人员借记“生产成本”科目;发放给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借记“制造费用”科目;发放给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发放给产品销售部门的人员借记“销售费用”科目,同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实际发放时,再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计提员工的现金网络红包时: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发放员工的现金网络红包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网络红包”科目。

(三)企业发放网络红包实行外包。为了利用专业互联网公司的网络红包宣传攻势达到更好的促销效果,企业可以考虑将发放网络红包业务实行外包。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这样做也有利于降低成本。企业如果把发放网络红包的业务外包给有关的第三方平台,所支付的费用应适用“广告宣传费”的相关规定。

2016年5月1号,我国全面施行了“营改增”,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到的流转税问题虽然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但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可以参照金融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需注意选择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包公司,以便充分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

(四)有关科目设置。由于网络红包中的资金有可能存在沉淀或返还等情况,而且很多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数量和频次不多,这类企业可以考虑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网络红包”科目,再按照支付平台类别如“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明细核算。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采用的是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网络红包业务。

如果企业自身业务偏重互联网,涉及移动支付领域较深,网络红包业务量较多,准备长期采取网络红包进行促销,那么这类企业可以考虑直接把网络红包视为特殊的银行存款,设置“银行存款——网络红包”科目来进行管理。互联网金融支付及互联网营销创新日新月异,笔者认为未来很可能会出现规范且统一的会计科目用来核算这类电子货币。

四、结语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网络红包等新的业务,企业必须对这些新业务的财税处理问题给予重视。而有关的财务主管部门也应该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财税处理规则,对企业涉及的互联网会计业务进行规范。另外,会计人员在思想和技术上也要与时俱进,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注重对知识的更新,提高网络会计业务处理能力。

猜你喜欢

非现金代扣代缴借记
完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制度思考
高速公路非现金联网支付体系建设探讨
非现金支付方式在高速公路MTC收费中的应用与探讨
浅谈国有粮食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操作及有关涉税思考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会计核算体系的重构
浅述企业对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基于高速公路非现金支付卡应用的小额支付平台建设与发展
基于高速公路非现金支付卡的空中充值平台研究与建设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衔接及改进建议
收购沙石和水泥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